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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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摘 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制度 措施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

2、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而我国 1982 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 2004 年出台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一项“锦上添花”的工程来“装扮” ,而根本不

3、会在意人民群众正义观能否实现这个核心的问题。 1.2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不能体现平民性 决定第八条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该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较为严格,把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排除在外。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是公民普遍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如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而不应该重重限制层层挑选。此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人民

4、陪审员参加陪审了解不足。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名额偏少,社会代表性不强的现状。 1.3 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 现行法律(包括决定 )尚未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奖罚不明。在管理制度上,各地法院对于陪审员的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不同;缺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 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5、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2.1 以宪法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曾在 1954 年和 1978 年两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使其获得相当高的法律地位,虽然那一时期的政治色彩较浓,但是普通群众的正义观念却是切切实实地融入到了审判活动之中,而且为人民法院所高度重视。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们应当结合时代赋予人民陪审制度的新特征,再次将其列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提高其法律地位,使相关立法避免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 2.2 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解决人民陪审员来源单一的问题不是法院一己之力可以做好的,应该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完成。一是协调媒体,加大宣传,努力营造人民陪

6、审员选任工作良好氛围。 决定虽然已经实施 5 年多了,但仍有很多人对人民陪审员了解甚少。为了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应该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都公诸于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要在平时大张旗鼓的宣传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事迹,让广大群众了解、认可人民陪审员,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踊跃报名、积极参与。二是请示汇报,加强领导,努力争取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宽松环境。一定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积极向上级法院和人大部门及时请示汇报,将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德高望重的农民因年龄较大,学历达不到大专,是否可以选任;有没有最大年龄限制等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机关,以便

7、在第一时间获得领导的指导和支持,免得今后工作因出现违规问题而产生被动局面。 2.3 制定更加科学的人民陪审员问责制度 目前法律对陪审员的处分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时难以把握。笔者认为至少要从四个层面对陪审员的问责进行更加深入和具体规定:一是要明确问责机构,特别是要对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而无从寻求单位处分的情况进行规定;二是要对公务员等有具体职务而利用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处分进行规定;三是要明确防止人民陪审员腐化的监督教育机构和人员;四是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不仅仅只是一免了事,还应当有更加详细的处分措施。 参考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于2005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3杨宇光;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7年 4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J;法律适用;2003 年 Z1 期 5雷蕾;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6 年 (作者单位: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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