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成因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及特征 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的内涵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含战略风险(来自于错误决策的损失)和信誉风险(指公司价值的下降及声誉丧失) 。从定义看,操作风险不仅仅是操作性风险或操作中的风险,也不单单是金融犯罪。 根据导致风险的因素不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操作风险可界定为人员风险、流程风险、系统风险、外部事件风险。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具有内生性、风险的分散性、表现形式的特殊性、较强的人为性、较大的危害性等特征。这会导致操作风险难以识
2、别、难以控制、难以转移,是必须高度重视的管理工作。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是过程控制,而不是结果。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较严重的现状 90 年代以前,我国银行业的产品种类和业务结构比较单一,电子化程度较低,业务规模不大,同业竞争不太激烈,内部管理比较严格,所以操作风险问题不是很严重,损失较小。90 年代以后,操作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的加快,操作风险有加速暴露的趋势。2007 年,审计署披露的中国银行等三家银行2005 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反映,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达 37 起,如招商银行原离岸业务部负责人李某违规审批大量贷款,形成不良贷款69.99 亿元案
3、。2012 年,审计署披露中国中信集团 2010 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反映,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违法违规案件 18 起。虽然以上案件未必全由操作风险引起,但其踪影时隐时现。并具有危害性大、有加速蔓延的趋势、内部欺诈严重、发生的范围广、使用的新手段及高科技因素日渐增多等特点,应引起警觉。 三、国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内因分析 1.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一般可分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经营班子,用人机制等;它直接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我国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效率低下,直接诱发了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发
4、生。一是政府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的名义实施转委托,并对银行具有强有力的影响,而所有者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易产生“所有者虚位”和“代理人缺位” 。二是内部管理模式中行政色彩过浓,运作效率低下,“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形成了“国家政府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的八级“委托代理”链条。由于技术系统的欠发达、信息的不对称、各经济区域环境不同、以及授权人(委托人)对最终代理人的约束弱化为代理人侵蚀国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代理者犯罪成本低且无须承担较大责任,出现“逆向选择” ,导致内部人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经营管理层权力过大,尤其是分支行行长权力过大,
5、集体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在贷款发放的贷前调查、审批环节等事项须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同意,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把手”说了算。根源在于其权力过多、过大。 2.内控机制建设作用发挥不足。一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未建立起来,同时部分已有制度由于论证不充分导致存在操作空隙,为操作层的违规变通创造了条件。二是制度执行不力。从已发生的各类案件来看,无一例外地都是在重要环节上对制度的执行出现了错误,被钻了空子。它是操作风险频发的根源。有的随意变通规章制度, “遇到红灯绕道走” ,造成过程管理失控。 3.操作风险意识和管理文化落后。操作风险意识和管理文化决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的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方式,一直以
6、来,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文化还十分薄弱。存在认识上以偏概全、认为操作风险事件是突发事件、金融犯罪等同于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事情等错误认识;同时存在员工的文化认同淡漠、重发展轻管理、人情大于制度、依法合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偏差等相对落后的管理文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外因分析 1.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惩戒机制缺失。一是中介机构不规范,缺乏诚信,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表。贷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被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抵押物在相
7、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获得他项权利证明。而中介机构屈从于经济利益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人为抬高抵押物价值。中介机构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职业操守,没有社会诚信。现阶段法律制度对其惩戒不力,社会道德谴责不严厉。二是惩戒机制缺失。对失信的中介机构、贷款企业处罚力度过轻,使得失信的预期效果大大超过守信的收益,使其有选择失信的可能性。即失信成本过低。导致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表。 2.一些地方政府有意将财政负担向商业银行转嫁。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以及就业率的提高,有意向金融机构转嫁财政负担。一是进行行政干预,政府凭借行政手段指令迫使银行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等单位融资或弥补财
8、政赤字。二是进行政策性贷款,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融资。由于政策性贷款时间长,后患多年后才能凸显,因此被地方政府视其为一块“肥肉” ,融资劲头足,而运用效益却很低。三是直接增加银行的税收负担。如此沉重的财政负担使银行自身的经营体系显得脆弱,降低了防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3.法院对不良贷款保全执行不力。诉讼已成为银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法院对不良贷款保全执行不力。一是审理效率低,诉讼费用高。金融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特征,从立案到审结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甚至几年,在此过程中,银行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精力。二是司法侵权多。存在管辖范围纠纷时,“地方保护主义”较盛行,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很难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三是行政干预大。存在权大于法、政府过错难追究等问题。 (作者单位:陕西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