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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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立法民主化的思想已经渗透到我国立法领域中,我国各地方的立法民主化实践也在逐步展开。但是,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还有很多缺陷。比如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程序上得不到救济。因此,以预算法修改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为例,浅析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完善建议,希望立法更多贯彻民主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现状 问题 完善建议 一、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内涵及其宪法根据 要深入研究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内涵。所谓公众参与立法就是公众试图影响立法机关立

2、法过程和结果的活动,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方式介入立法过程,并对立法运行及其结果施加影响的活动。简言之,所谓公众立法参与,是指“公众以影响立法者的选择为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行动。 ”1立法参与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立法参与的方式既可以合法也可以非法,其时间可以持续也可以偶尔,其手段可以和平也可以非和平,其结果可以有效也可以无效,立法参与在于影响立法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达到适当的分配权力和权利。我国现行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3、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 27 条第 2 款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众参与立法符合宪政的精神,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有权要求参与立法,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其意志表达的渠道。 二、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相关情况 (一)理论现状 1.法律法规角度。 (1)我国的现行宪法 ,即 1982 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指出了公民参与的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 ,这里面包含了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内容

4、。这种参与要“依照法律规定” ,并且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比如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提出意见等。这就在宪法的高度首次确认了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和模式。 (2)我国立法法第 5 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内容在法律上直接规定了我国公民在立法上的参与权,使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有了直接的法律上的依据。另外该法的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了在立法活动中可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全民讨论、书面听取意见等多种方式,从而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广阔的途径和渠道,体现了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实践情况角

5、度。首先,从历史情况来看,在制定中国第一部宪法时,1954 年 6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宪法草案就交付全民讨论。共有 1.5 亿人参加了讨论,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中,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重大进步。 其次,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实行立法公开制度,取得很大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立法的民主化,比如采取了公布某些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措施。使得立法得到了更多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以预算法修改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为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中,草案征集到的意见超过 33 万条,超过了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 23 万多条意见。2二审稿中,首次提出公共预算支出的“经济性质”

6、分类,而不是局限于功能分类,这也让呼吁多年的“三公经费”公开,在预算法里有一定支撑。从社会意见数量记录来看,显示出公民对预算法修改的关注、参与都在提高,也体现了我国的政治越来越开放。应该说,这次民众如此关注预算法修改。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理念的深入;另一方面,是因为从预算法中,大家可以看到政府如何花钱。唯一能让财政收支更加高效、合理,只有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才能解决。管住预算,管住政府的“钱袋子” ,就相当于将公权力关进了“笼子” 。 (二)发现的问题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虽然公民对预算法的修改比以往有较多关注,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有了较大的进步,但还是发现了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笔者尝试

7、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1.对公众意见的采纳范围不科学。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素有征求意见的传统。但是由于公民不能依其要求,主动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往往是片面的,这些意见通常来源于立法机关预设的特定人群。而且有时候为了方便,这些人员常常是各级人大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存在利害关系的缘故,从而使得这些意见不但片面而且还带有这些部门的利益诉求。更重要的是,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反馈机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机关对于从公民那里收来的意见,没有进行公开;与此同时,对于没有被采纳的意见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使得公众不知道立法机关到底收集了哪些意见,收集意见的标准是什么,

8、到底有些什么样的意见被采纳,意见没有被采纳是出于什么原因,采纳的条件是什么。最终,导致有的参与者可能会有一种无人关注、 “自说自话”的感觉。这样公众也就没法有针对性的再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这次预算法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公开征集是远远不够的,公开征集民意本身也未必能够保证或最大限度体现民主立法、民主决策。比如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预算中只有“类”和“款” ,而真正体现资金流向的“项”和“目”基本没有,又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这样使得公民很难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 2.立法公开的范围很狭隘。尽管在预算法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大众媒体了解相关立法的基本信息。但是鉴于公民能力有限,对于立法信息的

9、了解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比如立法机关对立法理由、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等不加公布或解释,对于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更是回避,导致公众仅仅得到一些零碎的、片面的信息,难以对立法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以预算法修改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为例,早在 2004 年,全国人大即启动了修改程序,直至今年才公布了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8 年来的立法档案和立法文献并没有公布,这容易导致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参与的质量。与此同时,参与提交意见的人数,仍旧显示出预算法的专业门槛。有 19115 人参与预算法的意见提交,而参与个人所得税法意见提交的则有 82707 人。3多位业内专家认为,二审稿更像一个政府内部工作条

10、例,由财政部主导的草案,极大地反映了财政系统的部门利益,与预算法应有的地位不符。 三、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建议 1.建立并完善公众意见的及时反馈制度。公众一般比较关注立法机关对其所提意见的处理情况,都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够得到重视。如果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没有进行认真处理,那么,就会降低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挫伤他们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使得公众丧失参与立法的兴趣。因此,对于公众对立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理由给予及时、适当的回复。同时,还要将公众的有关意见的采纳与不予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向全社会公布。对此,应当建立公众意见的及时反馈制度,防止有关部门操纵

11、听取意见的进程,以使其规范化和程序化。 2.加强信息公开,健全立法公开制度。要加大立法信息的公开程度,尤其是应当注意立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立法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信息:(1)立法计划公开。包括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立法项目、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等。要让公众从源头上参与政府立法,公众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也可以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提出必要性、可行性意见。(2)草案文本公开。包括起草说明、草案文本、制定依据等向公众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情况公开。公众反馈的意见都要向公众公开。 (4)采纳意见情况公开。特别是采纳或不采纳意见的理由要公开,对公众有交代。 (5)实施公开。立法项目颁

12、布后,要将文本及时向公众公开,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宣传。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保证公众参与立法的切实可行,除了以上几个要完善的方面外,还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立法不是摆设,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权能否得到实现,关键在于建立向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追究责任的机制。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程序、内容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公告而没有按照规定公开、公告的,就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落到实处的可靠保证。4 参考文献 1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年版. 23人民网:http:/ 846-18721023.html.2013 年 5 月 10 日访问。 4韩复伟,刘沛.试析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2). 作者简介:傅绍忠(1985-) ,男,安徽宣城人,华东政法大学 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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