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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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摘要:从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和国家尊重保障人权角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符合行政补偿的性质,应由政府承担行政补偿的国家保障责任,其性质决定了异常反应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律性质;补偿近年来,随着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扩大,纳入免疫规划范围的疫苗种类不断增多,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预防接种纠纷呈上升趋势,然而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并不明确,有必要对其补偿法律性质进行明确,从而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提供补偿依据,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行政补偿性质,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指受种者、接种者、

2、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该纠纷应属于何类诉讼性质,也即归于何种诉讼性质类型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补偿法律规范决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行政补偿性质 首先,预防接种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基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 其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通过授权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实质上是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受种者因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接种疫苗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且接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接种造成损害后,受种者应当有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国家

3、行政补偿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有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 国家的公权力行为不论合法与否,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该承担责任,予以弥补。国家赔偿的实质是国家对不法公权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补偿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等理念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其实质是对于受害人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法律责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行政补偿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通过全体公民接种疫苗的方式,保护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公共利益,为了弥补个别受种者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然而,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论是行政补偿领域的基本理论,公共利益为国家权利侵入私人财产领域提供了有效的正当性证明,成为公共领域拓展到

4、私人领域的契合点。行政补偿理论主要针对的是私有财产权的行政补偿,而受种者接种疫苗造成异常反应的损害后果,这属于公民人身权损害的范畴,是否能牺牲公民个体的生命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政府能否有权牺牲个别公民的生命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并承担相应行政补偿责任,同时,这也值得思考与探讨。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行政补偿性质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疫苗接种其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不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预防接种对人类健康的保护不同于其他药品, 接种疫苗等于筑起一道天然防病屏障, 不仅提高个人免疫力, 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整个人群的免疫水平。公民

5、免费接种免疫疫苗,在获得自身免疫力的同时,社会群体免疫能力得到加强和保障,从而保护了社会中绝大数公民的身体健康。 任何一种疫苗都需要经过多年的反复试验,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以及每名公民个体自身免疫能力的差别,疫苗无法满足每一个群体的需求,即使百万分之一的异常反应率,但对于造成异常反应损害后果的任何一名受种者个体来说,100%必将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甚至丧失生命。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亦应分担平等的社会负担。预防接种本身是一种含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公共卫生服务,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就应通过一种特别的救济措施将个别或部分人

6、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实现公共负担的平等分担。国家通过行政补偿的方式,给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的受种者补偿,确保其生命健康权。此时,国家不仅仅保障社会群体性利益,也保障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受种者的合法利益。 三、结论 从疫苗预防接种的功能来看,疫苗预防接种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防止受种者自身染病的功能;二是防止受种者染病从而传染给他人的功能。因此,预防接种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是对社会肩负的责任。然而受种者在接种后发生伤残甚至死亡事故,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受种者人身损害后果,为了保障受种者生命、健康,行政机关依法

7、应当给予受种者补偿,受种者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符合行政补偿的性质,应由政府承担行政补偿的国家保障责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行政补偿的性质,其性质决定了异常反应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焦艳玲:预防接种纠纷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 卫生与法 (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 年 6 月第 32 卷第 6 期总第 430 期,第 52 页。 陈颖、段洪媛:建立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法律救济机制的思考 , 社科纵横 (理论版)2011 年 9 月,第 95 页。 参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参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第 3 版,第472 页。 薛刚凌著: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第 1 版,第 11 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唐慧鑫、孙骏、马爱霞:从美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探讨对建立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机制的启示 , 中国药物警戒2007 年 5 月第 4 卷第 3 期(总第 15 期) ,第 132 页。 陈廷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救济机构的探讨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 年第 22 卷第 4 期(总第 118 期) ,第 303 页。 陈会平: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及其路径选择 , 保险研究 2011 年第 6 期,第 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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