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刑峻法消灭不了谣言这场声势浩大的网络谣言整治运动还在继续。 最新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例牵涉到微博上颇有人气的时政漫画家“变态辣椒” 。10 月 17 日凌晨,他在家中被警方传唤,近一天的讯问后,警方确认其发布的“余姚有孩子被饿死”的微博失实,但不存在主观恶意,随后将其释放。重获自由后, “变态辣椒”向替他奔走呼号的广大网友致谢,并称“以后还是要谨言慎行” 。 案件总归是以相对温和的方式了结,然而民间与官方的话语对立恐怕不会这么简单就因为强压下的“谨言慎行”而缓和。 被垄断的谣言定义权 所谓谣言,其本义是指民间流传的类似歌谣的传言,为古代社会舆论的一种表达, “口耳相传”是其典型特征。作为世上最古
2、老的传播方式,谣言一直在社会人群中发挥着顽强的作用,在大众传播出现之前尤其如此。 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将其作为了解民风民意的渠道而主动收集,甚至将其制度化。 汉官仪有云:“三公听采长史臧否,人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举谣言也。 ” 从某种程度上说,今人所说的“谣言” ,含义其实更接近于古人观念中的“流言” ,即某种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社会学和传媒学界大多也只是用“谣言”来指不能尽快得到证实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信息。 然而在当下的官方话语中,原本中性的词汇却被附带上强烈的价值判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强调:“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 ”“真实性”
3、 (虚假信息)与“动机” (故意捏造)成为“谣言”的两个关键因素。 对谣言的打击实质是一场话语权的争夺,而这种争夺可以说就是从谣言的定义开始的。但是,即便这种纸面定义经过潜移默化的宣导,得到公众的确认,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不管是从真实性还是从动机来说, “谣言”都难以认定。 张铁民先生 1997 年出版的谣言和流言:错位的心态一书中认定为谣言的不少案例,后来被证明并不是谣言。如 1996 年俄罗斯总统大选前媒体关于叶利钦身体恶化的报道、1993 年前后中国购买乌克兰航母的传言、1992 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中国女游泳选手和 1993 年“马家军”服用兴奋剂的风闻等。 “风物长宜放眼量” ,许
4、多被当成“谣言”的传言都是后来才被证实或部分证实的,而那些未能证实的传言也不等于就是无中生有,也许仅仅是因为真实的信息被封锁或者因为人们认识局限等原因而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在这场打谣运动中,就有网民因为造雷锋的“谣” 、造“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而受到惩处。很显然,这些均已归于历史,而对于“历史真实”的判断,即便是历史学家也永远处于讨论之中,难有十足的定论,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如何能够信心满满地裁定呢? 最关键之处正在于此:在一个泛政治化的环境中,谁定义谣言?谁有权认定某一传言是“谣言”? “政府其实与新闻记者、老百姓一样的,对许多事件无法做绝对判断,只能接触到事实的某些层面,永远不可能穷尽方方面
5、面的细节和因果联系。官方试图垄断谣言的定义权,恰恰显示了权力中心思维。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邓文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言论领域当慎用刑罚 19 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出版论自由一书,给言论权利做出强有力的辩护:“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 我国法律同样赋予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法条要求,公民表达的内容必须正确。这正是遵循了人类共同的经验教训: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
6、。比谣言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但公权力对“谣言”漫无边界的打压无疑有“公共表达必须正确”的隐含之义。尽管有关部门一再否认,却始终无法消减人们对其侵犯言论自由的担忧。 9 月 9 日, “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正式用刑法将网络谣言纳入到公权力的治理之下。 诚然,言论自由有其边界,并非所有的言论都是无害的。任谁也不想受谣言诋毁,污染名誉;在谣言蛊惑下,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也可能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但解释将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生硬地套用到网络空间,不仅起不到净
7、化网络环境之效,还可能打开地方政府滥用法律、禁锢言论的潘多拉魔盒。 “实际上我们早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官方有法不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 “谣言有几种针对对象:针对个人的,有诽谤罪等对名誉权的保护,只要法院把门放开,利害的权衡交给个人,跟政府没关系;针对商业组织,我们有损害商誉罪,大多也是自诉;关键是针对政府的,但政府没有名誉权,而有解释和公开信息及真相的义务。 ” 著名维权律师斯伟江认为,以诽谤罪来规制网络,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受诽谤人自己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自诉。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将“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害
8、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统统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许多“小口袋” ,会导致网络上动辄成罪犯。 更让法律界人士忧心的是, 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使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极度扩大。网络作为社会交往的空间,的确具有公共空间的某些性质,但它毕竟是虚拟的,根本不具有类似刑法中该罪名所枚举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问题,因此根本无法解释网络空间的“秩序混乱”到底是一番怎样的景象。持续数月的“方韩大战”算不算?王菲、李亚鹏离婚消息引发的疯狂围观算不算?“两高”的司法解释很容易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谣言止于沟通 有社会学者将
9、这场打谣运动视作官方“意识形态战争”的一部分,但官方的声音其实并不统一。 广州公安的官方微博称:“谣言必须打,打击须依法,严防扩大化。子产不毁乡校。若人人噤若寒蝉,相视以目,显然是噩梦。 ”广东高院发微博解释“子产不毁乡校”的典故,还提出需要“开言纳谏” 。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则引述美国大法官约翰哈伦的判词称“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权利” 。同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博以“打击网络谣言犯罪需程序合法、罪名准确”为关键词,对这种公安妄动出击的手法提出隐晦质疑。 由此可见,官方和民间在“治谣”问题上并不是完全自说自话,而建立和扩大这种沟通及共识正是消弭网络谣言的根本途径。 “所谓的谣言泛滥 谣翻
10、中国 ,恰恰展露了中国社会深层结构的摇动。因为只有当社会分化到了一定程度时才能出现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判断某些言论是否是谣言,除了基本事实外,更需要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如果官民对立严重,信任荡然无存,信息无法在阶层之间顺利流通,谣言势必就会不可遏止。 ”邓文初对记者表示。 9 月初,网络大 V 邓飞与山东环保厅在新浪微博上就“高压泵深井地下排污”的传闻展开了一场“不流血”的言论对抗与和解。起初,山东环保厅也祭出了“谣言”的大帽子,但双方最终在官民良性互动、政府行政公开的积极方向上,以罕见的温和达成了通同一致的行动纲领。 在风声鹤唳的当下,该案例恰好展示了消弭“谣言”的合理机制。邓飞是民间权威,山东环保厅则是官方权威,当两个话语权威形成冲突时,到底哪一方为真,哪一方为谣,普通公众无法轻易判断。但如果双方在撞击中能够形成有效沟通,最终达成某种共识, “谣言”自然会消失于无形。很有可能双方只是分别掌握了真相的某个层面,才造成了事实判断的矛盾。即便两者掌握的都是错误信息,在存有默契之后也就不会有所谓的“谣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