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子银行与中国式金融创新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y)在 2007 年提出,他定义影子银行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与金融活动。影子银行被提出后,因为其在金融危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吸引了世界金融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目光。 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中以银行理财、信托计划、民间金融等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自 2009 年也迎来了发展高潮。受此影响,新增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快速从 2009 年的 75.7%下降到 2012 年的 57.9%。
2、一时间引起国内外同业及媒体对中国影子银行快速膨胀的激烈讨论,国外众多金融机构甚至以此为由唱衰中国。然而,中国的金融创新业务是否就一定等同于国外金融机构所指的影子银行呢?这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有的放矢地探究其背后的影响、机遇和挑战。 影子银行的界定及特点 何谓影子银行 由于各国金融发展阶段、市场结构、监管环境等的不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未统一。国际上比较权威的是 2011 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研究报告影子银行:范围界定中的解释。该报告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广义的定义,即游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具有信用中介职能的金融实体和活动。另一个是狭义定义,在广义定义的
3、基础上,狭义影子银行体系还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通过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不完善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等方式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进行监管套利,损害金融监管有效性。 影子银行的特点 综合来看,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一是不受监管或仅受弱监管,与传统银行业受到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限制不同,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套利规避或减小监管成本。二是杠杆率高,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以少量的资金撬动大额的资金。三是期限错配,大多通过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期限较长的资产或项目。四是不透明性,产品设计一般较为复杂,隐含的信用担保链条较长,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难以披露、难以监管等问题。 影子银行与中国式金
4、融创新 根据业务特征和所受监管强度的不同,本文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公司、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当前市场上热议的主要非传统银行业务划分为地下金融、中国式影子银行和创新型银行业务三个层面(见表 1) 。我们将这三个层面非传统银行业务统称为“中国式金融创新” 。 在“中国式金融创新”的三个层面中,以民间借贷等为代表的地下层面和第二层面中的担保公司、网络借贷等部分经营实体或业务确实存在监管不足、透明度低、期限错配和杠杆率较高等问题,具备较明显的影子银行特征。而以理财为代表的第三层面则不应划入影子银行。一是因为这些业务或受到严格监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监管;二是因为它们中大部分的资金投向并未溢出国家金融统计和
5、监管范围;三是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主要品种较少使用杠杆操作,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第一和第二层面是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领域,而第三个层面明显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状 中国式金融创新发展的宏观背景是近几年中国货币信用供应的相对收缩,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速,是金融机构应对监管强化、竞争加剧的战略选择。2009 年以来,中国式金融创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虽然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会滋生出新的风险,但不可否认它们的存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的金融深化。 基于前述三个层次的中国式金融创新类别划分,我们估测了截至2012 年底三个层次金融创新的主要业务类别的体
6、量,并剔除主要的重复计算项目后,加总求得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大体规模约为 24.67 万亿元,其中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规模大约为 6.63 万亿元。 地下层面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为 6.1 万亿元。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 2011 年 5 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 3.38 万亿元。2011 年和 2012 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同比增长 51%,假设民间融资总量的增速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期贷款增速基本一致,则 2012 年末上述两个层面的资产规模大约为 6.1 万亿元(不包括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 。 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基金(VC 和 PE)已投资存量约 5300 亿元人民币。根
7、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012012 年中国 VC 和 PE 的投资交易额累计达 1438 亿美元。目前中国 VC/PE 的平均投资年限大约为 3 年,以此估算,2012 年末国内 VC/PE 的存量投资规模大约为 5300 亿元。截至2012 年底,中国的 VC/PE 市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到7511 家,披露可投资总额共计 8073.36 亿美元。 非保本类银行理财规模大致为 4.7 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两大类,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银行自营业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此处不予考虑,而只计算占理财产品总量约 70%的非保本型理财产
8、品。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3 ,截至 2012 年末,银行存续理财产品 3.1 万只, 资金余额6.7 万亿元。照此估算,2012 年末我国非保本类银行理财资金规模约为 4.7万亿元。 委托贷款余额约为 5.75 万亿元。20022012 年新增委托贷款的总额共计为 5.75 万亿元。由于无法获得委托贷款的直接存量数据,本文借助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与委托贷款较为接近的外币贷款数据来大致估算委托贷款的存量情况。2012 年年末,金融机构外币贷款余额为 6836 亿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 42968 亿元。而 20022012 年累计新增外币贷款总额为 42077 亿元。也就是
9、说,当前外币贷款余额与过去十年新增总量基本一致。所以,我们认为 2012 年末的委托贷款余额也应与其过去十年的新增总量基本一致,即大约为 5.75 万亿元。 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总量约为 1 万亿元。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一年,所以 2012 年以前的银行承兑汇票都已到期。即使考虑到 2012 年仍存在一定规模的影子票据,社会融资总量中所覆盖的当年新增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也基本可以反映银行承兑汇票所创造的信贷规模,即截至2012 年末,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大致为 1 万亿元。 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约为 7.47 万亿元,扣除掉与银行理财重复计算部分大约为 6.02 万亿元。201
10、2 年底,信托行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和实现利润分别为 7.47 万亿元和 441.4 亿元,分别比 2011 年底增加了 55.30%和47.84%。由于信托计划是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投向之一,在计算金融创新总体规模时需要剔除掉银行理财与信托计划重合的部分。根据央行数据,2012 年 6 月底,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中信托计划所占比例约为29%,假设该占比在此后 6 个月保持不变,那么 2012 年底时二者重合的资产规模约为 1.45 万亿元,则剔除重合后的资产管理规模约为 6.02 万亿元。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共计 1.89 万亿元,扣除掉与银行理财的重叠部分后,余额约为 5670 亿元人民币。截
11、至 2012 年末,证券公司全行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本金总额达到 1.89 万亿元,较 2011 年同比增长 67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可分为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其中以银证合作形式的定向资产管理约占证券公司资管总规模的七成左右。这部分也会在银行理财产品统计中有所体现,扣除掉此类重复计算后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余额大致为 5670 亿元。 截至 2012 年底,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总体规模大约为 24.67 万亿元。上述业务类别虽然没有涵盖中国式金融创新的全部内容,但应该占据了绝对主体地位,加之计算中我们仅剔除了最主要的重复计算部分,其他一些难以辨识的重复计算并未予考虑。因此,
12、我们认为 24.67 万亿元应该是目前中国式金融创新的上限存量规模,其中具有一定影子银行特征的第一和第二层面的规模大约为 6.63 万亿元(见表 2) 。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监管现状 由于中国目前实施的仍然是分业监管模式,除了地下钱庄等非法存在以外,前述三个层次业务根据所受监管不同,大致可划分为五类:其一,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务,如银行理财、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二,受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比如信托、财务公司等;其三,受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创新业务,比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其四,缺乏统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如 VC/PE、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五,基本没有监管的网络金融、民间融资和集资行
13、为等。 银行理财监管。从 2005 年银行理财业务开展以来,监管部门一直陆续出台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性文件。2005 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2012 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构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监管框架。2013 年 3 月 25 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 号文” ) ,目标直指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全面规范了理财资金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过去八年中,针对理财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围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审查、投资管理等,以及存款监管套利、信贷监管套利、资产池模式等核心风险点,监管
14、部门先后出台了近 30 项监管文件,已形成一套严格而动态发展的监管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除传统商业银行之外,银监会还承担对其他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这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对这些机构普遍采取了类银行的监管方式。以信托公司为例,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和 2007 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构成了信托行业的监管基础。2010 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信托公司资本监管。此外,对于其他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通过颁布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15、理办法 、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建立起一整套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系。 有关中国式金融创新的监管真空应引起高度重视。影子银行引起国际金融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这些机构在缺乏监管下的风险不可控。具体到中国式金融创新,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点埋藏于那些监管真空下的创新业务。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真空的存在为不同类别金融创新借助市场割裂从事监管套利提供了沃土,推动了风险隐藏和积累。这里所说的监管真空主要指两方面,一是基本没有监管的创新业务,二是缺乏统一监管的创新业务。前者的典型代表是顺应互联网时代而疯狂发展的网络金
16、融和民间金融,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是 VC/PE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式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 中国式金融创新是迎合市场需求的产物,有其存在乃至快速发展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其中部分类别的创新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属于违法操作) ,或是业务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是干扰了正常的调控政策效果,从而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地下层面创新存在引发局部地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一是处在灰色地带,部分业务还未合法化,交易主体难以受到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集资等业务信用链和担保链较为复杂、资金投向不透明;三是服务对象大
17、多为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小企业或个人,这些客户的资金和信用基础较为薄弱,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若因经济环境波动而大面积出现无法还款甚至“跑路”现象,则易导致局部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快速积累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快速发展,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部分业务的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等原因,这类业务也蕴含相当的风险。首先,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其资金来源和投向均在暗箱之中,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风险暴露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违规行为缺少惩戒,易引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其次,互联网金融对计算机、信息存储、数据分析等技术的依赖性很高,且
18、大部分机构不具有灾备能力,技术风险较高;再次,这类机构资本实力较弱,且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关经验,难以抵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波动。 监管套利削弱监管效力。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系统之间及在系统内的各行业之间的监管套利成为许多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利润来源。在目前缺乏协调综合监管的条件下,监管套利行为对监管效力的削弱作用不可小觑。一是金融创新业务一般较传统业务更为复杂,加之部分创新业务的运营机制、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仍不够透明,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套利资金在各系统之间的流动易导致监管目标模糊化、监管政策传导不通畅等问题,削弱监管效力。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式金
19、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掌握信息资源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一是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加剧了“金融脱媒” ,会导致货币信用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削弱;二是不受存款准备金政策约束,难以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官方很难获取实际利率,从而加大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意图传导的难度;四是其创造的信用与资产泡沫的形成有密切关系,而这些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 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未来的发展机遇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政策的放松与完善并举,各个层次的中国式金融创新将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 地下层面创新业务:有望逐步迎来阳光化。目前,监管部门已着手对地下层面创新业务予以阳
20、光化,2010 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 36 条)出台, 2012 年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一旦这些金融组织从游击队变为正规军,在更为完善的制度法律环境下,地下层面金融创新将走出灰色地带,并有望纳入到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中,从而增进我国整个融资体系的透明度。 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完
21、善监管制度将有助于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智能手机、移动电脑终端的进一步普及,人们对小额民间借贷、网络金融服务等的需求持续高涨,它们将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然而,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相关监管制度不够细化,上述业务恐将经历野蛮式生长,各类网络支付公司、网贷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未来,监管体系的尽快完善是推动行业及早走向合规、健康发展之路的关键。一是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电子支付、小额贷款等新兴事物的监管主体和范围;二是跟进市场发展速度,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建设,弥补监管真空;三是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系统风险的管控,在资本金、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制定规范、加强约束;四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创新型业务的发展。 银行理财:加快创新,持续支持实体经济,成为通向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桥梁。未来,银行理财业务仍存在广泛的发展空间。首先,从资金来源看,我国个人拥有可投资的资产约为 62 万亿元,市场前景广阔。其次,从资金投向看,大部分银行理财资金投向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银行理财较为灵活的定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