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 产年” 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 安
2、全生产年” 活 动的通知 (国 办发201111 号)和自治区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新政办发2010233 号)要求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二、组织机构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打非” 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库
3、 热 西 买 合 苏 提 自 治 区 党 委 常 委 、自 治 区 副 主 席副组长:许 斌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井 植 朴 自 治 区 安 委 办 主 任 、自 治 区 安 全 监 管 局 局长成 员:左全义 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李 为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马熬赛依提哈木扎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高江淮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蒙志鹏 自治区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肖 徽 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邓铭江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边德运 自治区煤管局副局长廖明辉 自治区消防局副局长王国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成秉勇 自治区质监局副
4、局长刘来福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巴拉提阿斯木 自治区农机局局长3牛 权 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自治区“打非 ”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办,具体负责“打非” 工作的统 筹、组织、协调工作。三、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及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5、全设施“三同 时” 规定的;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煤矿:(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5)以其它工程施工为名盗采煤炭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配合。2.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
6、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配合。 3.交通运输:(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从事跨区域载客运输的;(4)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的;(5)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6)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5由自治区公安厅
7、牵头组织,自治区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农机局、旅游局配合。4.建筑施工:(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由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交通厅、水利厅、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监管局配合。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6.烟花爆竹:(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违
8、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环保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公安厅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环保厅牵头组织。7.民用爆炸物品:6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国防科工办)、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配合。8.冶金:(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配合。9、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
9、动的。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文化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配合。(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时间步骤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部署发动阶段(4 月中旬4 月下旬)。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 ”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各地主流媒体及读者、观众、听众、网民较多的其他媒体都要大力宣传、报道打非工作情况,营造严厉打击非法
10、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舆论氛围。请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于 4 月 25 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二)集中打击阶段(4 月下旬6 月中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惩处必严。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11、新安办字201018 号)要求,认真做好“ 打非” 工作有关数据的 统计上 报,每月 5 日报送上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和文字材料。(三)检查督导阶段(6 月中旬7 月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8非” 专项 行 动取得实 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自治区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 专项 行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地州市、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 7 月 4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 打非”
12、专项行动总结 材料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打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相应机构,狠抓责任落实,把开展“ 打非” 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打非” 领导小组要组织牵头部门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全部排查一遍,不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不漏一个在建项目、不漏一个作业场所,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部登记建册、严厉打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搞好综
13、合协调和监督,确保“打非” 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二)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 ”工作合力。对重大、典9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一抓到底,严肃查处。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卫星监测和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三)依法严厉打击,注重“打非”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
14、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四)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
15、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 黑名 单” 制度,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五)依法依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 ”工作的责任,对 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10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六)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打非”成果。
16、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 打非 ”专项 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 工作 纳入制度化、 规范化、常态 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 打非” 工作 纳入各级政府和部 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 责任” ,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三个工作力度” ,不断巩固提升 “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联系人:司明理 联系电话:0991-2825957(带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