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1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在 1993 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 30 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 1994 年至 1996 年 3 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 20
2、00 年发展约 17 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 16 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中国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施行日期 实施范围1.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 年 1 月 1 日 上市公司2. 现金流量表(2001 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3.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 年修订 ) 2003 年 7 月 1 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4. 债务重组 (2001 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5
3、. 收入 1999 年 1 月 1 日 上市公司6. 投资 (2001 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 2001 年 1 月 1 日 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 月 1 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7. 建造合同 1999 年 1 月 1 日 上市公司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 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 (2001 年 1 月 1 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9. 非货币性交易(2001 年修订 作出了重大修改)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10. 或有事项 2000 年 7 月 1 日 所有企业11. 无形资产
4、2001 年 1 月 1 日 股份有限公司12. 借款费用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13. 租赁 2001 年 1 月 1 日 所有企业14. 中期财务报告 2002 年 1 月 1 日 上市公司15. 存货 2002 年 1 月 1 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16. 固定资产 2002 年 1 月 1 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2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 2000 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并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新制度的施行
5、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于 2002 年1 月 1 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于 2003 年 3 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 2003 年 1月 1 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 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 年 1 月 1 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
6、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一般而言( 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 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 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
7、参考之用。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于 2003 年末及 2004 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 IFRS 3 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 IAS 36 和 IAS 38 的修订(参见附注 3)之外均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
8、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 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后)”一栏表示)。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 2005 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后 )”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 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
9、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3会计核算比较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般比较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基本上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与中国相同对于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一概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与修订前一致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以下简称“IFRS( 修订前)”) 相同一
10、般确认及计量原则按价款金额入账一般不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与中国大致相同但会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成本减折旧或摊销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与中国相同但容许资产重估。 基本上与修订前一致但对于有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见下述有关内容)则不摊销。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已发出 HKAS 16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4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固定资产- 折旧允许企业
11、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按照财会20043 号文改变折旧方法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与中国相似。 澄清对于固定资产每一重要部分应分别确定折旧即应采用部件折旧法(component depreciation method)与 IFRS(修订前 )相同已发出 HKAS 16投资性房地产 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用于出租目的的房地产会作为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而按照财会20043 号文其账面价
12、值在资产负债表作为其他长期资产列示。 可选择成本法或以公允价值计量。 当选用成本法则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计量但需披露其公允价值。 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修订前大致相同但对于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按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权益除非总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在此情况差额会计入当期损益。已发出征求意见稿在建工程(即建造中的固定资产)- 減值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无任何停工期限规定作为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与修
13、订前一致 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5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研究与开发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 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无形资产- 摊销 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
14、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采用孰短的原则。 如果合同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年。按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 但假定不可超过 20 年取消了摊销年限不超过 20 年的假定并且规定如果无形资产有不确定(Indefinite)的使用寿命(即预期能产生净现金流入企业的未来期间并不预期会受到限制)则该等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应每年及在其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6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
15、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投资一般投资 分为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短期投资 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如果 某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 10% 或以上 该项投资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长期投资 股权投资:- 成本法 债权投资:- 成本溢价/折价摊销 如发生减值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分为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适用于初始发行时购入、并且相关款项直接划转至发行人且不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出售的债务性工具)、持有至到期日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及可供出售的投资 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可供出售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可选择计入
16、损益或权益 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成本 溢价/折价摊销-减值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有意图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并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的投资)- 成本 溢价/折价摊销-减值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收益表) 的投资 (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及在初始确认时指定)及可供出售的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收益表)的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可供出售的投资 - 按公允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权益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不论是企业源生的或取得的但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同时并不属于或没有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上述两项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成本 溢价 /
17、折价摊销-减值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成本 溢价 /折价摊销-减值分为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及非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务证券 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指有意图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务投资)- 成本 溢价 /折价摊销- 减值 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 基准方法 投资证券(有明确、清楚及已记录的长期目的):成本- 减值 其它投资:公允价值(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允许方法 交易证券( 为获得短期利润而持有的):公允价值( 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其它投资:公允价值(价值变动计入权益) 已发出 HKAS 32 及 39联营、合营及子公司 在投资者单独财务报表的核算采用权益法(通常拥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 20%或以上
18、则视为具有重大影响) 联营企业及子公司:成本法或权益法或作为可供出售的投资处理 合营企业:无规定除按 IFRS 5 归类为持有待售的(见下述有关内容)以外按成本法或按 IAS 39 处理。成本法或采用上述核算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方法已发出 HKAS 及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7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联营、合营及子公司 在合并报表中的核算 联营企业:权益法 合营企业:比例合并法 子公司:合并 联营企业:权益法 合营企业:比例合并法/权益法 子公司:合并与修订前一致但对
19、于暂时拥有的联营和合营企业如按IFRS 5 应归类为持有以出售的应按此处理(见下述有关内容 )此外如果报告实体没有子公司而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也应按与合并报表一致的方法处理。 联营企业:权益法 合营企业:权益法 子公司:合并已发出 HKAS 及征求意见稿 可转换债券投资作为债权投资核算转换部分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转换部分作为嵌入衍生工具核算 与修订前一致 与中国一致已发出 HKAS 32 及 39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10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长期投资:股权
20、投资差额/商誉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者净资产账面金额(购买被投资者的全部股权时按评估价参见以下企业合并:被购买企业的会计处理)份额的差额。借项: 有合同规定投资期限- 按投资期限摊销 没有投资期限- 按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摊销贷项: 按财会200310 号文规定2003 年 3 月 17 日之后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贷项记入资本公积。 之前产生的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贷项按投资期限或当没有投资期限时按不低于 10 年的期限摊销此外按财会20043 号文分段收购(step acquisition)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借项及贷项可按不同情况予以抵销。商誉:投资成本与收购的被投资者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21、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过 20年 负商誉- 与预计未来损失和费用有关 在预计未来损失和费用确认时确认为收益- 与预计未来损失和费用无关 如负商誉不超过取得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FV):按取得的可辨认应折旧/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摊销 负商誉超过 FV:超过部份立刻确认为收益商誉与负商誉不可抵销 商誉:不再摊销以成本减减值列示 负商誉:直接贷记损益与修订前相同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与 IFRS(修订前 )相同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11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22、)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其它资产及负债应收款项- 坏账企业应于期末时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且计提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但一般不考虑折现的影响。与中国相同但会考虑折现(包括利息)的影响。与修订前一致 一般与 IFRS(修订前 )相同已发出 HKAS 32 及 39存货 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与中国相同。 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已发出 HKAS 2委托贷款 归类为投资 并按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按 IAS 39 处理 与修订前一致 与中国相同 但不会归类为投资。已发出 HKAS 32 及 39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没有相关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但会考虑减值
23、。 对于分类为持有以出售的资产及处置组合(disposal group 指在单一交易中会一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一组资产及相关的负债): 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两者中较低者计量 不再提取折旧 在资产负债表表中单独列示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可转换债券归类将其归类为负债 将其归类为负债部份和权益部份 与修订前一致 与中国一致已发出 HKAS 32 及 39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2004 年 7 月) 12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损益 项目一般收入确认原则强调在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24、酬已转移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收入才予以确认。与中国相同 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修订前 )相同建造合同收入 当相关项目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包括完成程度能可靠确定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中国相同 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修订前 )相同现金股利收入(不包括投资款中已包括的应收股利)短期投资- 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成本。长期投资- 于宣告分派时 将相关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所获得的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份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于收款权确立时才予以确认为收入 但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前的净利润相关的分配额 即冲减投资成本 如果难以区分是否从投资前的净利润相关 股利应确认为收入 除非分配额清楚是收回投资成本的一部份。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修订前 )相同开办费 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与修订前一致 与 IFRS (修订前 )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