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 年 /第 6 期 文件发布4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90 号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市长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开展调查、审核、出具书面证明的活动。第三
2、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等关系,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亲属,具体范围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确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并综合考虑其家庭财产状况。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第四条 收入核定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申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收入核定机构)具体负责低收入
3、家庭收入核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规划建设、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金融、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收入核定第七条 凡 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收入核定。 第八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
4、总和计算并核定家庭收入,但家庭财产调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第九条 下 列 所 得 应计入家庭收入:(一)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所得;(二)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四)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七)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保障)金;(八)农婚知青、计划外临时工、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九)继承、赠与所得;(十)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所得。第十条 下 列 所 得 不计入家庭收入:(
5、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24 期)5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二)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突出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的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九)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十)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二)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收入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等所得按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的,按当地从事同类型、同规模种植、养殖业平均收入确定。 (四)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
7、议(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市场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救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部门终止收入核定工作,并作出不予认定其为低收入家庭的决定:(一)拒绝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四)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五)无正
8、当理由人为抛荒承包土地的;(六)家庭成员出国经商或在国外工作的。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结合专项救助进行,与社会救助无关的收入核定申请不予受理。低收入家庭提出的收入核定申请应当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其是否符合专项救助条件,并将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反馈给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后,应当将收入核定结果直接反馈给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申 请 收入核定的家 庭 应 当 以 户主 名 义 向 户 籍 地 村(居)民委员会提 出 书 面 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二)收入证明材料;(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9、;(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五)诚信承诺书。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2011 年 /第 6 期 文件发布6调查评议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桐乡市低收入家庭申报审批表 ,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低收入家庭评审小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评议结果和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小组可组织入户调查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小组应在 10 个
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收入核定机构。第十七条 收入核定机构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核定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市民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 5 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收入核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结果当年度有效。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提供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将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记录登入有关信用
11、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二十一条 收入核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入核定过程中获得的申请家庭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以外的方面。从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市民政部门撤销其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专项救助部门取消其社会救助待遇,追回已取得的经济利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建立的诚信体系。第五章 附
12、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桐乡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桐乡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市长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文件发布 桐
13、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24 期)7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为指标的排入水体、大气的化学性污染物。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本办法所称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或者
14、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初始排污权的申购、回购等具体工作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第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5 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期满后应当按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为:化学需氧量(COD)4000 元/吨年,二氧化硫(SO 2)1000 元/吨年。第八条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
15、2 年 5 月31 日为初始排污权申购优惠期,根据排污单位申购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阶梯式价格:(一)2012 年 2 月底前申购的,优惠80%;(二)2012 年 5 月底前申购的,优惠60%;(三)2012 年 6 月 1 日后申购的,不再给予优惠。第九条 排污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量的部分视为新增排污量,申购时不享受价格优惠。第十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应填写申请表,并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结果;(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质监部门核发的
16、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初始排污权申购程序:(一)排污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交易中心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与排污单位签订初始排污权申购合同,并出具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三)排污单位在收到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偿使用费缴到指定银行;(四)排污单位持缴费单据到交易中心领取发票,申领污染物排放权证。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满一年后,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等措施富余排污指标的,可由交易中
17、心回购,也可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的排污指标审批。回购价格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成交价及有偿使用剩余期限(按月计算)占总有效期限的比例确定。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总量,并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初始排污权后,并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其他法定义务。2011 年 /第 6 期 文件发布8第十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排污权回购、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关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
18、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购排污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因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桐乡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暂行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桐乡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暂行办法
19、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纳入
20、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对在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农经、教育、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维护,确保气象设施完好。镇 人 民
21、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24 期)9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配 合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做 好 气象 探 测 环 境 和 气 象 设 施 的 保 护 工 作 。第二章 网络与队伍第七条 成立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建以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气象协理员、
22、气象信息员和部门联络员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工作网络。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与气象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 ) 组 织 气 象 协 理 员 、 气 象 信 息 员 开 展 业务 培 训 和 工 作 交 流 ;(三)建设气象信息管理平台,畅通与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四)负责本市气象设施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五)负责核实并及时处置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报告的信息。第十条 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二)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协助镇(街道)
23、负责人做好本辖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气象灾情的收集报告及特殊天气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四)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辖区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五)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气象科普常识的宣传,收集并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建议;(六)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村(社区)气象信息员承担以下工作:(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本行政村(社区)负责人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二)负责本行政村(社区)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气象科普常识的宣传;(四)协助镇(街道)气象协理员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担任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应符
24、合以下条件:(一)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二)通过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三)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基础知识培训,具备气象防灾减灾基本常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任用和管理,任用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气象防灾减灾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与市气象主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所在部门传递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反馈相关信息。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
25、信息接收传递工作。第三章 防灾与服务第十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队伍,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和雷电灾害监测系2011 年 /第 6 期 文件发布10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第十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积极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第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强化气象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村和重点行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第
26、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强气象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防灾减灾、经济发展等方面对气象的需求,把握政府决策部门的关注重点,迅速反应,及时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灾害防御应对建议。第十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对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迁建选址、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活动等进行指导,避开气象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避免、减少气象灾害损失。针对关键农事季节,开发实用性强的农业气象预报业务。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企业、单位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7、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风景名胜等人口聚集场所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演练。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灾情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
28、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灾情调查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提供气象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非技术原因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雪) 、寒潮、大风(龙卷风) 、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
29、、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桐 乡 市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24 期)11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的 通 知桐政发201167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市直各单位:桐乡市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桐乡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 年2015 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30、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 桐 乡 市 国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 年2015 年) 、 嘉兴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 年2015 年) ,制定桐乡市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 年2015 年) 。一、桐乡市“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一) “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
31、十一五”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桐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按照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统筹规划,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通过五年的努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有了大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有了大优化,广大残疾人得到了大实惠。1.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明显提高。认真落实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补助政策,1343 名得到补助。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807 名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472 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托(安)养服务,1014 名贫困残疾人免费得到助明、助行、助听
32、等康复服务,切实保障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康复需求。5700 名就业残疾人全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条件未就业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范围,困难残疾人得到有效补助,保障残疾人“老有所养” 。9306 名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政府补助,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 。208 户残疾人家庭危旧房得到改造,保障残疾人“住有所居” 。2.残 疾 人 整 体 素 质 明 显 提 高 。 广 大 残 疾 人 坚持 “四 自 ”精 神 ,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 重 要作 用 。 至 2010 年 底 , 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集中就业 28
33、96 人,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 2138 人,新增就业 585 人,19 个扶2011 年 /第 6 期 文件发布12贫基地安置 135 人,个体就业、种养业 70 人,就业率稳定在 95%以上。实 施 残疾人“人人享有培训,个个有一技之长”计划,共举办培训班 134 期,8612 人次残疾人(家庭)得到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残 疾 人 参 与社 会 活 动 的 能 力 增 强 。 2 名 残 疾 人 分 别 当 选 市 级以 上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或 党 代 表 。 残 疾 人 中涌 现 出 全 国 残 疾 人 自 强 模 范 、 省 “十大创业 之 星 ”、“桐
34、乡市十佳青年” 和 自 强 模 范 等 先 进 人 物 。3.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环 境 进 一 步 优 化 。 市 委 、市 政 府 出 台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的 实施 意 见 ; 市 政 府 制 定 了 桐 乡 市 残 疾 人 共 享 小 康工 程 实 施 意 见 , 修 订 完 善 了 桐 乡 市 残 疾 人 保障 办 法 ;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了 桐 乡 市 残 疾 人保 障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启 动 了 桐 乡 市 创 建 “浙 江省 扶 残 助 残 爱 心 城 市 ”, 开 展 了 镇 ( 街 道 ) 争 创“嘉 兴
35、 市 扶 残 助 残 爱 心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争 创 市 级 “扶 残 助 残 爱 心 村 ( 社 区 ) ”活 动 , 整体 性 推 进 了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 城 市 无 障 碍 建 设取 得 显 著 成 效 , 残 疾 人 信 息 和 交 流 无 障 碍 取 得较 大 进 展 , 残 疾 人 文 体 生 活 日 益 丰 富 , 生 活 环境 显 著 改 善 。 加 大 了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宣 传 , 营 造了 扶 残 助 残 的 良 好 氛 围 , 增 强 了 维 护 残 疾 人 合法 权 益 的 社 会 意 识 。4.残疾人服务需求进一步
36、得到满足。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面改善,8100 平方米的综合服务中心建成使用;拥有市级残疾康复指导中心 1 个,镇、街道残疾人康复中心 14 个,村(社区)康复站 176 个,11000 名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提供辅助器具 4000 件。残疾人就业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 “扶残助残爱心工作平台”覆盖全市镇(街道) 、村(社区) 。开展“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 ,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援尽援” 。全市各级残疾人工作队伍和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13 个镇、街道残联组织机构单列,并配备专职理事长;镇、街道残联普遍配备了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市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
37、了残疾人组织服务“零距离” 。( 二 )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形 势 。 “十 一五 ”期 间 , 我 市 残 疾 人 事 业 取 得 了 重 大 成 就 , 同时 也 积 累 了 “四 个 坚 持 ”的 宝 贵 经 验 : 坚 持 党 委领 导 、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 参 与 ;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 抢抓 机 遇 ; 坚 持 创 新 机 制 、 以 人 为 本 、 改 善 民 生 ;坚 持 整 合 资 源 、 打 造 特 色 。 这 不 仅 为 “十 二 五 ”期 间 推 进 “两 个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了 支 撑 与 保 障 ,同 时 也 为 我
38、 市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新 发 展 奠 定 了 良 好的 基 础 。但 是 , 我 市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基 础 还 比 较 薄弱 , 仍 然 滞 后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残 疾 人 社 会 保障 和 服 务 政 策 措 施 还 不 够 完 善 , 稳 定 的 制 度 性保 障 有 待 进 一 步 加 强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基 本 公 共服 务 的 社 会 资 源 不 足 ;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低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 残 疾 人 在 基 本 生 活 、 医 疗 、康 复 、 教 育 、 就 业 、 社 会 参 与 等 方 面 都
39、 还 存 在不 少 困 难 ; 歧 视 残 疾 人 、 侵 害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现象 仍 时 有 发 生 ; 残 疾 人 基 本 状 况 信 息 监 测 评 估体 系 不 够 完 备 , 残 联 基 层 组 织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相 对 滞 后 ,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专 业 机 构 、 专 业 设施 、 专 业 人 才 缺 乏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时 期 , 是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式 的 攻 坚 时 期 , 也 是 残 疾 人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重要 时 期 。
40、全 国 和 浙 江 省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桐 乡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中 , 对 残疾 人 事 业 实 现 整 体 、 跨 越 式 发 展 提 出 了 更 高 的要 求 。 我 们 必 须 深 刻 认 识 并 准 确 把 握 “十 二 五 ”期 间 的 新 变 化 、 新 特 点 、 新 要 求 , 增 强 机 遇 意识 和 忧 患 意 识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桐 乡 市 委 、桐 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的 实 施 意 见 ( 桐 委 2009 20 号 ) , 以 全
41、面创 建 “浙 江 省 扶 残 助 残 爱 心 城 市 ”为 抓 手 , 进 一步 加 强 对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领 导 , 创 新 体 制 、 机 制与 发 展 方 式 , 着 力 完 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和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切 实 改 善 残 疾 人 状 况 , 不 断 缩小 残 疾 人 生 活 水 平 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的 差 距 , 促进 残 疾 人 事 业 更 快 发 展 , 努 力 使 残 疾 人 共 享 惠及 全 市 人 民 的 全 面 小 康 。二、桐乡市“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十二五”
42、期间,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24 期)13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桐乡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十二五”期间桐乡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
43、,基本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迫切需求,确保残疾人享受普惠特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城乡、区域之间均衡发展、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推进、维护权益。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促进残疾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维护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权利。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与完善残疾人事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
44、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评估考核体系。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十二五”期间桐乡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目标是:率先建立健全具有桐乡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率先实现残疾人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一)生活保障全覆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救助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普遍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康复医疗和保障水平。以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为基础,以无障碍设施进家庭为拓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目标。 (二)康复救助全
45、覆盖。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全面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进家庭,全市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 95%以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三)教育文体全覆盖。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适龄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和精神生活,推进残疾人社区文化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全市有能力、有需求的残疾人对文化、体育活动的需求普遍得到满足。(四)就业培训全覆盖。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例达到 75%以上,实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五)托养安养全覆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托(安)养范围,形成以居家安养为基础、社区服务(日间照料)为依托、机构托养为补充的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