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媒体的保密权利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新京报及其网站告上法庭,并在 2014 年 2 月的一审中获得胜诉。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公众对“世奢会”这个机构的更大关注,也引发了质疑。 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 条和第 120 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和机构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权,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相对于不时出现的刑事诽谤案件,民事诽谤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博弈,任何一方败诉,只需承担道歉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不会导致“因言获罪”的后果。 但是, “世奢会”的胜诉,却引起了我的不安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的基本特性和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
2、中的工作特性缺乏了解和理解,因而导致法院采取倾向于认可原告主张的态度。具体而言,正如一位熟悉新闻运作和司法运作的专家所指出的,这一系列案件使得在中国的舆论监督报道、尤其是调查性报道中的匿名消息来源问题浮出水面。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因而它有别于大多数日常性报道,费时费力、充满风险和挑战是其显著特点。它的目的在于揭露被刻意隐瞒的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幕,它利用长时间内积累起来的足够的公开和匿名消息来源以及文件档案,向公众提供对某一事件的强有力的解释,进而维护公共利益。 在“世奢会”诉媒体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中虽然提到有关媒2体和记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尽到了审核义务
3、,但是媒体和记者基于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伦理道德底线,未向法庭提供关于“相关采访对象”即消息来源的身份信息,被采访人也未出庭作证,因而法院认为“难以采信其言论的真实性” 。 其实,早在 2003 年广州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中国改革杂志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就几乎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中国改革的文章引用了一位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关键信息,其管理层则恪守新闻伦理标准,表示宁愿败诉也不泄露消息来源。不过,这位匿名消息来源后来主动出庭作证,事情就此发生了有利于媒体的突变。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媒体即便在报道中存在一定瑕疵,但无伤舆论监督的大雅,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放眼世界,国人对于匿名消息来源和其他举报人在揭露
4、贪腐渎职等滥权问题的贡献已经耳熟能详。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通常要接触和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以获得政府官员和其他滥用权力者想掩盖的信息。全球最著名的秘密消息来源当属华盛顿邮报揭露“水门事件”丑闻过程中的“深喉” 。直到 30 多年后的 2005 年, “深喉”的真实身份才得以公开年届九旬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马克?费尔特。 华盛顿邮报得其线报,加上其他调查,才揭开“水门事件”中的窃听黑幕,将不可一世的理查德?尼克松拉下总统宝座。 我们对“世奢会”诉媒体案一审法院的判决表达质疑,首先是因为新京报和南方周末作为国内素有声誉的追求新闻专业主义标准的媒体,记者的采访和编辑的把关素来比较严格。它们对于“
5、世奢会”3的报道,整体而言有凭有据,重要情节脉络清晰,采访对象比较多元,表达也比较客观。因为这样的报道被判败诉,实难理解。 中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表明,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力求准确无误,但百分之百地准确是一种苛求。媒体在报道中只要做到整体真实和重要事实真实,即便出现一些瑕疵,也不应予以追究。用法律术语说,法庭对于舆论监督中的个别细节的失实采取“微罪不举”的态度。 何况, “世奢会”案与“水门事件”报道存在一个差别,那就是通过比较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即便没有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媒体的报道,加之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世奢会”执照的事实,也足以使读者判断其是否存在媒体所揭示的问题。不过,在判新京报及其网
6、站败诉的判决书中,法庭主要是因为未曾获得“相关采访对象”的身份信息,被采访人也未出庭作证,因而认为“难以采信其言论的真实性” 。 其实,媒体基于保护消息来源的承诺,拒绝提供相关乃至关键信息,是国际新闻界的惯例,也不乏国际法的依据。保护消息来源有两大理由: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所规定的自由发表意见和言论的权利与自由传递消息的权利是与其他人权同等的基本权利。如果各项权利之间发生冲突,那么获得消息的权利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一项权利,因此,没有理由以任何形式把它视为“二等”权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底批准的 2003 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 33 条专为保护包
7、括向媒体报料的匿名消息来源在内的举报人而制定,其内容为:“每个缔约国应该考虑将适当的法令结合进国内的司法4体系,以保护任何这样的个人:此人出于良善信念和基于充分理由而向能力当局举报任何有关与本公约一致的公认侵犯的事实。 ”从各国知名的“吹哨人”的行为中不难发现,他们往往引发重大舆论监督案例。 基于国际法和尊重新闻媒体的运作规律,基于对舆论监督的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媒体的这一权利。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巴西和比利时等。1967 年的巴西新闻法是在军政府统治期间通过的,它对保障媒体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 中国目前尚无新闻法 ,现有其他法律还未涉及新闻媒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规定,司法部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可能因法庭和法官而异。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一审法院对于相关问题的现有看法也反映了这样的一种社会现实。 目前,案件即将进入二审阶段,如何在尊重法治和尊重新闻规律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裁判,委实是法院面临的新考验。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