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利弊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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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利弊及对策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单靠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作为机构融资的重要补充,民间资金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截止 2013 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超过 3 万亿元,而且近年以近三成的速度增长。在我国部分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甚至比正规金融的融资规模更大,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但是我国民间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完善。本文从我国民间融资的内涵入手,分析其成因及现状,并对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民间融资稳健发展的对策。

2、 关键词:民间融资 现状 弊端 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一个升温的态势,民间融资市场日益活跃。与之相应的,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没有得以配套实施,其发展的不规范性也冲击着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货币政策并潜在的增加了总体金融调控的风险。2009 年浙江的吴英融资案则是民间融资风险爆发的一个缩影,因为笔者认为应对本文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弊端出发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民间融资概述 目前对于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因为很难给予其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总体来说,民间融资是指借款人采用民间票据融2资、民间借贷、票据贴现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及社会集资等方式在国

3、家法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间融资机构的存在方式相当繁多。比如融资理财机构、担保理财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当铺以及现在悄然兴起的网络借贷。 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现状 (一)借贷市场活跃,融资规模大 受到近年来宏观紧缩政策的影响,各大银行对于贷款的投放相对以往慎重了许多,各大国有银行对于授信制度的严格审核和收缩票据融资业务,导致了放贷的资金主要流向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被压缩,以至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流比较紧张,迫使这些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进行融资,从而极大刺激了民间融资市场。 (二)融资用途及种类的多元化 民间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无形中也导致了融资种类和

4、用途的多元化。现在很多民间融资的经营模式已经和正式金融机构非常相似,其借贷种类包括信用融资、抵押融资,生产经营融资、临时资金周转融资、个人消费融资等方式,民间融资的用途已经从以往的生活需求向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转变,贷款期限通常以短期为主,并配以高额利息。 (三)融资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为民间融资的主体 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开始向多元化发展,融资形式从最开始的企业对企业的借贷拓展到了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在当中民营企业仍然是融资主体。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特点是额度小,期限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出于对信贷风险防控和信贷3成本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审核的过程时间相对较

5、长,手续相对繁杂,因此国有信贷政策很难惠及到中小企业,迫使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更多依赖于民间融资。早期温州民间融资的兴起和繁荣正是一个真实的写照,有数据显示 2011 年温州民间融资的总额在 4500 亿到 6000 亿之间,浙江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 1 万亿的规模,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有力保障。 三、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融资资金属于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体外循环资金,而体外循环资金特点所限,使得很多体外循环资金流向了准入门槛低、短期见效快的行业,而这部分行业大多属于高消耗、高污染、高暴利、科技水平底下的行业和项目,如近几年国家已经

6、多次对小煤矿、合金等高污染企业加强规范,为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对房地产行业多次出台政策法规以控制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但是在行业高额利益的回报下,受民间资金扶持的这些行业能可以投入建设得到迅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利润增幅较大,因此民间融资利率虽然高,但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单靠信贷政策仍无法调控这些企业,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显现。 (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较高 尽管我国有合同法和 2010 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相应法律法律存在某些直接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

7、间融资行为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阐述和4规定。与配套法律缺失的情况相比,民间融资速度的大规模扩张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此外,在现有的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例如意见第 8 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可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而合同法第 22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两种表述显然互相矛盾。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 ,阻碍的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民间金融由于缺乏国家政策面的法律支持,加之

8、融资机构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外部有效监管的缺失,自身组织的不完善性,借款主体的小规模性无疑增加了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导致其抵御风险能力非常薄弱,一旦出现出借人挤兑的情况,很多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及时承兑,导致了破产风险的增大。而相对比的是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正是由于国家作为最后的承兑人,在国有金融机构不足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时候,还有国家作为一个有力后盾存在进行注资以缓解承兑风险。由此可见,在同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国有金融机构有着民间金融不可比拟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力。 (三)高额利息阻碍企业稳定发展,妨碍社会和谐 民间融资形式大多以比国有金融机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吸纳出借人资金,一方面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

9、的储蓄存款市场,另一方面借款企业以高额利息来来吸纳资金,无形之中导致了企业财务支出的进一步扩大。5高息贷款虽能解企业短期资金欠缺的燃眉之急,但若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或是产品无法迎合市场,则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迫不得已通过吸收新的高额贷款来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最终将会落到“拆东墙补西墙” “堵窟窿”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有一些企业通过利用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的漏洞,在银行贷款到期时,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机构筹集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避免了银行信用额度的下降,偿还完银行到期贷款后又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这毫无疑问增大了银行资金的使用风险,最终会导

10、致信贷危机的发生。以温州信贷危机为例,在过去几年间,许多温州中小企业主由于无法在银行贷到款,因而选择了向民间融资机构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最后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两方面同时要求企业偿还资金从而导致了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了温州借贷危机,不少老板“跑路” 。 (四)政府监管缺失,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民间融资并没有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做支撑,且民间融资尚未纳入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工商、税务、司法机关等机构均无法掌握其融资后资金动向,造成了监管缺失这一空白区域,极易造成民间融资机构违规操作,更有甚者民间融资机构吸纳来

11、资金自吸自用,为追求利益将资金投入到一些国家限制禁止的行业,甚至成为假冒产品的投资制造者。 其次民间融资的主要贷款对象是那些不是及时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本来资金链就非常紧张,一旦市场条件发生恶化,企6业的生产就将面对极大的风险,间接使得融资风险增加。这种经营的高风险却缺乏一种可靠的风险保障制度,在国外民间融资机构一般都建立了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和个人交纳一定比例存款作为风险保障金,民间融资机构一旦出现破产风险,则由此保险机构向出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障出借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抵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基础上,可是由于

12、我国大部分民间融资的借款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融资已经比较困难,更不要提交纳存款来走位风险保证金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增加。 四、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通常伴随着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是多元化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信用担保体系,能有效降低借贷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因此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在于建立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完善信用评估的水平和技巧,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经营发展好信用高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业绩

13、不好的企业融资加强审核力度,以有效识别民间的融资风险。同时银监会、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公证机构等单位,应当为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即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担保服务、个人资源服务和信息服务。例如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个人诚信档案”等,帮助民间融资机构构建所需要的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加7强信息披露,打击信息造假行为,从而让出借人和民间金融机构对融资方作出更准确、更客观的判断。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民间闲置的资金活跃起来,去对真正需要资金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 广大投资者之所以会选择民间融

14、资作为投资方向,看重的也是其高回报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股票、债券、基金市场的管理,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和稳定收益水平,增加老百姓的投资信心,让老百姓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入这些市场。另一方面学习国际先进的投资模式,推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城乡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各级政府应当以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经济的意见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的民间投资指导意见,规范投资方向。 (三)加强金融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顺利有序进行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活动,向广大居民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常识和法律法规,并用事例加以警示,使

15、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护,从而是老百姓自发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在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参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序进行。 (四)国有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其主要贷款方向8仍然是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机构,使得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从而转向民间融资取得资金获得发展。因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国有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徐慧玲.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J.中州学刊,2008(1) 2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边界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 3于乃帅,王永杰.民间融资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1) 4黄革.海南省企业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报告J.海南金融,2012(1) 5戴军洋.我国民间融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现代营销,2012(9) (责任编辑: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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