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实务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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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实务探讨摘要: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对于明确讼争焦点、保障集中审理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公诉权的行使等均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仅有雏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运行规则,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探索并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新刑诉法;诉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制度的雏形由此构建。随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 ”)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则

2、 ”)又对这一制度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确立。庭前会议制度“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间植入中间程序” ,1意义重大。但在公诉实务操作中,庭前会议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探究。 一、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从新刑诉法第 182 条的规定中我们不能确定是否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而最高法解释第 183 条第 1 款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及其他情形。这使得庭前会议的召开具有2选择性。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一)没有辩护人的案件能否适用庭前会

3、议 根据新刑诉法第 182 条第 2 款的规定,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要明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法庭审理仅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法官仅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对证据有新的异议,若无,法庭即对该证据作出认定。这样做能确保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帮助下充分了解对证据不表示异议以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必将极大地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原则上来说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 (二)简易程序案件能否适用庭前会议 有学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应适用庭前会议。司法实践中,我国多个地区的庭前会议实施意见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4、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庭前会议2;但有些地区规定在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召开庭前会议3。 笔者不太支持上述观点。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内。其中,不能排除辩方提出某些程序性的请求甚至控辩双方间存在程序性争议的情况,这样就存在庭前会议的必要性。 (三)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能否适用庭前会议 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应召开庭前会议。实践中,武汉市3新洲区检法机关联合规定,被告人始终作无罪辩解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必须召开庭前会议4,笔者认可这一做法。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实体

5、性争议。由于被定罪是对公民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故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时应特别谨慎。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法庭能预先了解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整理证据材料,并做好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提高庭审质量。二、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刑诉法第 183 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内容主要涉及案件的回避、确定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问题。 1、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非常重要的议题。证据的排除与否与最终事实认定、定罪量刑都有着直接关系,继两个证据规定颁布以后,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易造成庭审的拖沓延迟。庭前会议进行

6、非法证据排除有助于法院明确控辩双方讼争焦点,敦促双方针对焦点做好庭前准备以提高庭审效率。 2、处理程序性争议。以回避为例,一旦相关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回避申请,势必引起庭审中断降低庭审效率。另外,管辖诉讼、公开与不公开审理等程序性争议一般与事实和证据无关,法院完全可以在庭审会议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及时解决,无须在庭审中发现后再经过法院内部审批进行变更。 3、确定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证人出庭作证也4是庭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新刑诉法第 187 条的规定使得法院将面临更多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若都在庭审中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必须在极短时间内作出决定,这不仅对审判人员要求过高,而且显得法

7、院的决定过于仓促。针对这些问题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充分听取控辩双方阐释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必要性后作出决定。 三、庭前会议的启动 根据新刑诉法第 182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院是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主体。但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新刑诉法、最高法解释及最高检规则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庭前会议召开的决定主体是法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了解案情后就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事项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也并不违背立法精神。另外,检察院也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前提是其认为案件复杂需要召开或者接到了当事人及相关人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回避

8、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对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有裁量权。为实现庭前会议的目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接到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后一般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法庭审理中就庭前会议拟讨论的议题不得提起抗辩。 四、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目前,对庭前会议上法院是否可以就议题作出决定存在较大争议。支持者认为法院可以就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上作出决定,这利于庭前化解纠纷,提高庭审效率。反对者认为法律仅规定“了解情况、听取意5见” ,法院的决定应当在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尤其对于很难参加庭前会议的在押被告人而言,庭审时再决定无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庭前会议的议

9、题来区别划分法院的权限。笔者认同此观点。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上针对回避、管辖等程序性事项以及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等问题应当被赋予决定权,否则无法提高庭审效率。但不宜对与事实认定密切相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议题作出决定。法院需在综合考量全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庭前会议召开前案件事实与证据尚未确定时审判人员作出的决定不能保证正确性。 虽然庭前会议能够决定的议题较少,但不能据此否认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庭前会议情形应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在庭审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证据又对庭前会议上达成的一致意见表示异议的,法庭可以不予支持。庭前会议

10、只有被赋予这样的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发挥其集中庭审、保障权利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惠:“庭前会议”制度若干公诉实务问题探讨,载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审判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 2唐颖:庭前会议: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修改后刑诉法第 182条第 2 款对庭前会议有明确规定 徐州市泉山区出台试行意见 ”,载检察日报2012 年 7 月 25 日,第 9 版;罗关洪:“检察院与法院、司6法局会签庭前会议实施意见” ,载中国渭南网,http:/wn.c。 3杨文虎、尹长春:“岳池县检察院出台庭前会议实施细则 ”,载民主与法制网,http:/ 4花耀兰:“武汉新洲:五类案件须召开庭前会议” ,载检察日报20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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