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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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研究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既有利于解决贫富差距加大,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关于中产阶级(层)的研究资深的社会学家、有成就的青年学者著述很多,有代表性的有:陆学艺先生的中产化现代社会理论、孙立平的断裂社会理论、李路路的结构化理论、李强和李培林的碎片化理论、周晓红、李春林也都写了论文和专著。我们的研究想着重于中国本土化的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中等收入者为起点,依此尝试。 我们从 1999 年承担国家重大课题当代中国合肥社会阶层结构研究 ,又承担了国家重点课题全国百村经济社会调查老洪村调查 ,2003年又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扩大中

2、等收入者比重研究 ,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后立项的第一个中国中等收入者的研究课题。这样持续的研究,从研究方法上,我们避免了“撤轨式”的研究,而是坚持“筑路式”的研究,加强项目间的关联,使研究更加具有系统性。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对中国中等收入者进行实证研究,在研究中我们有四个发现。 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的关系。目前对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专家和学者们并没有达到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很大联系的两个群体概念。首先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级有两个有差异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1)两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不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的中轴标准是

3、收入水平,而中产阶级的中轴标准则是家庭财产。 (2)两个概念的外延在中国目前也是有所不同的。从中国的目前情况来看,中产阶级基本上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则有一部分不属于中产阶级。 (3)中产阶层群体特质相对于中等收入者表现为稳定性。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不一定成长为中产者,中产者只是中等收入者一个可能的发展目标。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层的初级形态,而中产阶层是中等收入者的理想形态和成熟形态。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产生一个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中产阶层必定要经历一个扩大中等收入者的过程。 在农村农民工成为中等收入者的主体。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

4、关的,它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社会发展的表现。这种以农民工为农村中等收入者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英国、日本、拉美国家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走出农村进入城市,遵循“价格革命”的规律成为业主进入中产阶层,正如竞争模式与竞争力提升战略一书“英国农业化社会的转变。一是形成了约曼农和乡绅两个重要农村的发展力量。所谓的约曼农,就是利用价格革命而获利的农民。约曼农不仅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当时英国社会的主要支撑力量。这是当时英国的中等阶层,既承担了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又是兵力的主要来源,成为保持当时英国社会稳

5、定的主要力量” 。农民工作为目前我国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并不是依赖农业生产致富的群体。他们走出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来实现地位的转换。但是城市内部失业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种双向挤压,使我们不得不去探讨农民工的出路。农民工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者,使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1)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中等收入者不仅是一个分配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不断地扩大和培育中等收入者比重。在

6、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当务之急就是让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2)和谐社会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低收入者的比重偏大。在处理阶层关系的同时要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的比重,不断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也是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们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和世界不同的特点。西方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是以农民破产为代价的;而我国走出了一条农民工流动,把农民转化为市民的道路。在这种流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群体和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空巢儿童、迁移婚姻等,这些问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步解决,不然,城市化就会出现“断层” 。 一、关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7、 (一)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1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什么是中等收入者大致有四种意见。一是以收入标准为主、生活指标为辅,即中等收入者主要是指个人有稳定的中等收入、同时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指标的社会群体。二是根据区域人均收入划定,即中等收入者一般以一定区域人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线来确定。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的观点是先区分六类不同发达程度的城镇和乡村,即发达城镇地区、较发达城镇地区、欠发达城镇地区,发达农村地区、较发达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并以各类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三是以收入来划定,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应当高于平均收入水平,起点标准应稍

8、高于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准,是多数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的。四是国际参照标准,即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应适当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具体界定标准大致有四种:一是以收入为主要标准来划分。国家统计局把年收入在 8000 元至 50000元人群统计为中等收入者,截至 2002 年底,其占全国人口比重约为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年收入定为 2.5 万元至 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 7.5 万元至 10 万元。二是以家庭财产为标准划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截至 2003 年 6 月

9、底我国城市家庭财产户均总值已达 22.83 万元,其中有48.5%的被调查家庭财产在 15 万元至 30 万元之间。以家庭财产 30 万元为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 2 亿,也占全国总人口的 18%。三是以居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国际上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 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根据国际经验,人均 GDP 在 3000 美元左右时, 居民生活的恩格尔系数均值在 30%上下,多数居民已处在中等收入者。四是界定中等收入者需要多个标准的综合。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 2001 年提出,中等收入者的划分还

10、需参照职业标准、收入标准、消费及生活方式标准、主观认同标准的综合统一。 2安徽中等收入者的界定 参照国内有关研究成果,结合安徽省情,我们认为界定中等收入者主要应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界定中等收入者应以个人较稳定的年收入标准为主,同时参考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质量;二是考虑到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等因素,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要分城镇和农村两种人群,按城镇和农村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中等收入者;三是中等收入者人均收入水平应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并对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20 年人均 GDP 目标来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就安徽城乡居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标准,探讨出三种方法

11、,并分别作了一些界定运用。 (1)收入法。即以人均年收入为主要标准划分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是个经济概念,即以收入作为主要标准。我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利用安徽省相关统计资料和实地调研数据,对安徽省 2002 年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进行了初步界定。 农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农村中等收入者年人均纯收入下限3000 元,上限 8000 元。关于下限,在省内实地调查中,当涂县把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人均年收入界定为 8000 元至 25000 元;宁国市把人均年收入3000 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是国家贫困县,把年人均纯收入2500 元作为

12、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合肥市包河区把农村居民中等收入者界定为年人均纯收入 4000 元至 5000 元上下。综合来看,这些地方基本上都把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3000 元左右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安徽省2002 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 2117 元,按照中等收入者应稍高于平均收入水平,把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界定在年人均纯收入 3000 元也是合适的。关于上限,通过对当涂县 1038 份调查问卷分析,当涂县中等收入户户均年收入为 24000 元左右;宁国市县域经济较为发达,多数农村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在 6000 元至 15000 元之间;岳西县是贫困县,但年收入在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已

13、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 45%。通过对省内有关县、市的调查和分析有关统计数据,当农村居民户均年收入在 30000 元至40000 元,或人均年收入在 8000 元以上时,其生活水平才有本质上的飞跃。而国家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到 2020 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也要达到 8000 元。综合上述分析,我们确定农村中等收入的上限为 8000 元。按此上下限标准,2002 年安徽省农村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17%,人数约为 863 万人。 城镇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我们界定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为 10000 元,上限为 25000 元。关于下限,依据统计资料,2002 年安徽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例为 3

14、.3:1,按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乘以城乡差距比例,对应为城镇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即 3000 元3.3=9900 元。2002 年安徽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9296 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 12000 元) ,按照有关专家的中等收入者起点标准应高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观点,也可以把当年安徽省城镇中等收入者下限设定在 10000 元。依据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 202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8000 元的预期目标,按物价指数每年增长 3%考虑,可以测算出 2002 年中等收入者收入下限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0890 元。从实证研究看,课题组于 2000 年在合肥市调查了 1199份问卷,分析后

15、确定 2000 年合肥的中等收入者下限为 8000 元, 按合肥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 10%的增速,推算出 2002 年为 9680 元,后来的调查也验证了这一标准。关于上限,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中得出的结论,即低收入与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实际差别在 4 倍左右,以 2002 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32.4元为基数,可以得出高收入家庭人年均收入为 24129.4 元,接近 25000元;同时,这一上限大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 2020 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均 GDP3000 美元的目标,而且也接近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中等收入者起点为年人均 3470 美元的

16、标准;如以 25000 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上限也即为高收入者的起点标准,推算其户均年收入为 75000 元以上,这也接近了目前多数人对高收入者的户均年收入的认定标准。根据年人均收入10000 元至 25000 元为城镇中等收入者这一界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安徽省当前城镇中等收入者比重为 13.5%左右,人数约为 174 万人。 (2)实证法。一种研究意见认为, “中等收入者”是指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线且实际生活水平稳定保持在较宽裕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课题组对 2000 年合肥市“社会阶层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多集中在该市当年人均可支配

17、收入 6389 元的 1.5 倍(9583.9 元)到 4 倍(25557.0 元)之间。由此可推出,城乡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可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为年人均纯收入)的 1.5 倍,上限可按 4 倍来计算。2002 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6032 元,据此推算出当年城镇居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为 9048 元,上限为 24129.4 元。2002 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 2117 元,推算出当年农村中等收入者下限为 3175.5 元,上限8468 元。 (3)实地调研法。这种方法可以具体掌握各地实际情况,但难以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课题组在对合肥市和宁国、当涂、岳西、霍山等县(

18、市)的调查中发现,中等收入者的界定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差异较大。合肥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之一,中等收入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2000 年,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确定:合肥市中等收入者的标准为个人年收入在 8000 元至 50000 元之间,在 17 至 70 岁年龄人口中,中等收入者比重为 35.8%。合肥市城郊的包河区,2003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 8410 元,城郊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4280 元,他们把城郊中等收入者标准界定在人均年收入 4000 元至 5000 元之间。马鞍山市,城市化水平较高, 城乡居民收入居安徽首位,统计部门测算其 2004 年中等收入者比重已

19、达 22%。所辖的当涂县,2003 年经济发展在全省 61 个县(市)位居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 2964 元,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课题组对收入较高的有可能属于中等收入者的七类人群,即个体工商户户主、私营企业主、种养殖大户、行业职工、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合格的 1038 份问卷中,个人年收入在 8000 元至 25000 元之间的样本比例为 45.15%,进而推算出当涂县的中等收入者占劳动力人口的比重为 25.7%。宁国市,是安徽省经济强县(市)之一,他们把年人均纯收入 3000 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岳西县,是国家贫困县,近几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一定

20、的提高,他们把人均纯收入 2500 元作为农村中等收入者的下限,该县目前符合这种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比重为 17%。在岳西县我们还分别考察了经济发展水平居县中上游的温泉镇和发展水平较低的石官乡。处在城郊的温泉镇,2003 年,人均纯收入为 1580 元,人均纯收入 865 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14717 人,约占总人口的 45%;人均纯收入 1600 元至 2500 元的中等收入者为 15080 人,约占总人口的 46%;人均纯收入 2500 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为 2630 人,约占总人口的 9%。处在贫困山区的石官乡,2003 年,人均纯收入仅为 1180 元,纯收入 865 元以下的贫困户约占

21、35%,纯收入 1000元至 1500 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占 50%左右,纯收入 1500 元至 2000 元的较高收入户约占 11%,纯收入 3000 元以上的高收入户约占 4%。 3中等收入者是一个以收入为划分中轴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对于中等收入者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分层中,有人称中等收入者为“中间层(middle class) ”,也有称为“白领” ,国外多把中等收入者称为“中产阶级”或“中产阶层”。总体上来说,与中等收入者概念相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中等收入者显然是一个与收入和分配相关的概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中等收入者是从经济上即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的,而不是一般

22、所认为的主要是政治含义的中间阶层的概念,这一点也为多数的学者和专家所认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 2002 年底,我国年收入在 8000-10000 元地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 18%。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定义为:人均收入 2.5 万元-3 万元,家庭年收入为 7.5 万-10 万元。而有中国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居民人均年收入达到 15000 元左右,就达到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人均年收入达到 37500 元左右,就达到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如果结合小康的目标来进行考察,南京 2007 年全面小康的收入标值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标值为 1.6 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23、目标值为 8000 元。中等收入者首先应该是这样一个群体,即一定时期的稳定收入应达到一定的水平,或者说是中等水平。但是问题在于收入的中等水平到底是怎样的标准,对于这个量的研究显然要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这个量化的标准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进行衡量。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两种观点倾向:其一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平均值为标准,中等收入者指在一定时期里同一地域范围内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群体,以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确定中等收入者标准线较为合理。陆学艺先生主张以各类不同地区的个人月收入平均值为标准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中等收入者;其二是认为应以人群收入的中位数为标准,中等或相对平均的水平首先是划定标准,这里是一个中位数概念,而不是指相对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平或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是底部较大的“金字塔”型,低收入者群体偏多,而高收入阶层和中等收入者偏少,社会成员收入不呈正态分布,所以首先我们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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