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民国暂行报律风波论新闻的绝对自由摘 要:民国元年暂行报律只存在了短短数天即被废除,究其原因值得深思。通过研究“暂行报律”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结合清末报律禁锢言论自由以及报界对报律的软抵制,新闻自由的呼声更加高涨,进而引出“暂行报律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思想的影响。 民国暂行报律的废除,标志着报界争取“绝对新闻自由”的胜利,也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是一种不持续的、虚假的繁荣,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报界的自由言论也不会长久,甚至会为以后的厄运埋下祸根。 “咸与共和”最终在“癸丑报灾”的残酷现实下幻灭。关键词:暂行报律;绝对自由;合理约束;法治
2、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此,民主的空气和言论自由的空间日益扩大。但当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是一种片面的、绝对的自由,使言论自由畸形发展,最终导致民初“暂行报律”风波的产生。一、 “暂行报律”事件的大致经过1912 年 3 月 4 日,鉴于大清报律被废止后报界无章可循的情况,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民国暂行报律 ,意在将报界言论、出版纳入法定轨道。它却迅速招致了刚刚从封建君主专制中解脱出来的全国人民,尤其是新闻界的一致指责。3 月 6 日,上海申报 、 时报等11 家报纸和中国报业俱进会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各埠” ,指责“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
3、,钳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1。孙中山接受报界意见,当晚下令取消暂行报律 。尽管如此,3 月 7 日上海多家报纸同时刊登了章太炎的却换内务部所定报律议 ,文中对暂行报律逐条加以批驳,并表明“种种不合,应将通告却还,所定报律拒不承认”2。3 月 9 日,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中称“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决议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决议,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3。 暂行报律即被取消。二、 暂行报律风波所折射的绝对新闻自由单就新闻自由来说, 暂行报律实际上也并无苛刻之处。在民国政权刚刚建立,社会动荡、言论不一的背景下,为巩固新生政权,保
4、卫革命成果,制定新闻法律来规范报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一做法却遭致全国人民和报界的一致反对。从表面上看, 暂行报律遭到抵制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未开国会、未经参议院授权而擅自立法)和暂行报律本身的漏洞(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模糊) 。但如若结合当时的政局形势、报界精英对新闻法制的认识,以及言论自由观念的发展,就会发现当时反对者所谓的“程序不合法与罪与罪的衡量标准模糊的问题,只不过是个借口而已”4。从根本上说,报界反对暂行报律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绝对新闻自由观念对新闻立法的抵制。主要体现在:(一)清末对新闻自由的压制及报界的反弹催生了言论自由的绝对化从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
5、颁布诏令“允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第一次正式确立言论自由开始,中国近代报业就不断为争取新闻自由而努力。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报纸的自由言论和统治者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之清末有名的“苏报案”的刺激,清政府颜面尽失,进一步刺激了其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从 1906 年 7 月大清印刷物专律开始,相继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 、 报馆暂行条规 、 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5 部近代新闻法规。这五部报律虽然促进了报界活动的规范化,但其本质上是为巩固清政府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并没有真正保障新闻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并且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呈现出逐渐加强的趋势。此外,这些报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政府可以随意更改解释,这就
6、必然导致法治变成了人治,新闻自由丧失了内在的规定性,变成一纸空文。同时,清政府钳制舆论的行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对舆论压制的越狠,报界的反弹就越大,对新闻自由的呼声就越强。并且报界和清政府斗争的越久,实现新闻自由的愿望就越急切,斗争目标就越清晰,甚至达到神圣的地步。因此,新闻自由由于中国人坚持不懈的争取,逐渐地变得绝对化,达到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任何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取的,都是应该废除的。1912 年,饱受清政府封建压迫的报界刚刚得到解放,正在民主共和所带来的新闻自由下自由呼吸的时候, 暂行报律的出现犹如一声惊雷,引起了报界本能的厌恶和抵触。大多数人认为
7、只要指定报律,就是钳制新闻自由。 “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社会精英,一提到法或法律等字眼,不少人仍然会自觉地联想到强制、惩罚,而极少会想到自由、公平、制约国家权力等内容”5。因此,在民国建立之初,许多重要的法律还没制定就先制定暂行报律 ,是对当时报界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挑战,使人民不加批判地认为是“欲蹈恶政府之覆辙”2。于是遭到全国上下群起而攻之。(二)近代以来对新闻自由观念的引进和理解存在偏差新闻自由观念是清末时期引进的舶来品。由于中国缺乏自由民主传统,因此自由观念难免被误解。如章太炎在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中说:“案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2。这显然是
8、对外国新闻自由观念理解的错误。又如, 新青年在第七卷二期上曾刊载陈独秀的法律与言论自由 ,推出的观点是“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4。这也反映了当时主要舆论方的绝对自由观念。此外,当时报界都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新闻自由的,新闻自由往往是鼓吹维新或宣传革命的工具。如果一旦因此受到追究和惩罚,他们就认为是侵犯了其新闻自由。当时甚至有人提出“报馆不封门,不是好报馆;主笔不入狱,不是好主笔”的极端论调。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在他们那里,只是反抗当权者的有利武器,他们所追求的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自由,这必然导致了新闻自由观念的绝对化。可以说, 暂行报律风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绝对新闻自由观
9、念所催生的。(三)对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追寻使相当一部分人“向袁反孙” ,抵制暂行报律暂行报律遭到反对是有很深的政治原因,而这种政治因素也受到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影响。在捍卫辛亥革命成果的斗争中,章太炎以及报界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中国局势的中枢“非袁莫属” ,将袁世凯视为能真正实现中国民主共和的枭雄。因此为了借袁世凯实现其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愿望,他们就理所应当地攻击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暂行报律 。人们追寻着绝对的永远的新闻自由,为此甚至不惜“向袁反孙”,直到袁世凯露出庐山真面目的时候,他们的新闻自由梦才真正破灭。(四)孙中山的迅速让步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其新闻自由观的影响孙中山在 3 月 6 日当晚
10、就下令取消暂行报律 ,除了对当时政局形势的考量以及他虚怀若谷的胸襟,也表明在他的新闻法制思想中,新闻言论自由是放在首位的。当制定报律和人民要求新闻自由的呼声发生矛盾时,他毫不犹豫地舍弃了报律而选择了新闻自由,这也是绝对新闻自由观的一种体现。孙中山一向主张“民主国本无报律” ,在独立各省颁布的纲领性法令中都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如 11 月 9 日的鄂州约法规定, “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 ,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6。此外,他痛恨清政府封建专制制度的罪恶,尤其是在司法方面的镇压,这就让他不愿意在法制问题上重蹈清政府的覆辙。孙中山批评内务
11、部暂行报律的重要原因就是唯恐使人怀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制,复见于今”7。就是孙中山这种高度重视言论自由但是却忽视、猜忌新闻法律的态度,促使了暂行报律迅速被撤销。综上所述,绝对新闻自由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使暂行报律的废除具有历史必然性。三、绝对新闻自由观念下暂行报律风波的历史影响民国暂行报律的废除标志着报界争取“绝对新闻自由”的胜利,也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民国政府在 11 日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言论自由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的自由法律体系在中国确定,由此促进了新闻事业的大发展。报纸的数量迅速增加,政党报纸大繁荣,记者的地位得到提升,以“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自居。但是也
12、应该看到,这种繁荣是一种短暂的、虚假的繁荣。暂行报律被取消后,由于对新闻业缺乏有效的管制,言论自由泛滥,报业无序发展,一些报纸任意发表言论,最终招致灾患。袁世凯篡夺革命果实之后,特别是在颁布报纸条例之后,实行比清朝更严密的言论控制制度,对报刊和报人加以迫害,直接造成了“癸丑报灾” 。绝对新闻自由的理论和实践也在这一时刻化为泡影。与清末制定报律相比, 大清报律等虽然限制了新闻自由,但在这一时期,新闻却处在有序的发展之中。各级政府对报律的遵守,也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序、向心的状态。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个别以法治代替人治的现象,但是报纸的时政评论比以前自由地多,对报刊和报人的处罚也相对减轻。总体
13、上说,由于法律的制约,清末新闻自由较之以前还取得了更大的空间,报界受迫害程度远低于“癸丑报灾” 。然而和清末制定报律相比,旨在追求绝对新闻自由而废止暂行报律的做法却间接地带来了“癸丑报灾”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法律的合理制约,新闻自由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四、由暂行报律风波对新闻自由的思考自由与法律相辅相成,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新闻自由也不会长久。报界在暂行报律风波上的胜利,并不说明他们可以有效地运用新闻自由,相反,离开了法律的制约,还出现了对自由的滥用。要想充分的享有自由,必须在新闻法治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由,这也才可以在有限的自由里使新闻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参考文献:1上海报界上孙大总统电N.申报,1912-03-06.2内务部所定报律议N.申报,1912-03-07.3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孙中山全集C.北京:中华书局,1982.4孙培,卢家银,崔明.两种律令,同一个教训民国暂行报律与苏联出版法令之比较J.中国传媒报告,2008(3).5陈独秀.法律与言论自由J.新青年,1920(2).6陈旭麓.宋教仁集(上册) M.北京:中华书局,1981.7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号.辛亥革命资料C.北京:中华书局,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