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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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姓 名 王镥权 专业班级 法律硕士 09 级 学 号 200912206030180003 完成日期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目 录摘 要 .1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 .2(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 .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 .2(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 .5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 .6(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 .6(二)立法者的目的 .7(三)正当性目的 .8三、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9四、小结 .11参考文献 .121摘 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它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目的解

2、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应有之意。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包括整个法律的目的,也包括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本文首先对目的解释的哲学渊源即目的论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论述;其次就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展开了简要的阐述;然后,对于目的解释的可行性方面,分别从法律解释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正当性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本文又对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了分析。总之,目的解释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他各种方法实质上都是围绕目的解释进行运作的,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因此,在具体

3、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只要正确恰当地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我们就能够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就能够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关键字:目的论;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2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法律不是摆在那供历史性地解释,而是通过被理解而变得具体有效。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力在解释和应用之中。法律解释方法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出现的。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路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合理、可行的路径。 1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方法有很多,如语法解释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

4、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等。目的解释就是指以立法目的为依据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任何法律都有意欲实现的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目的具有多种层面,有具体的规范目的,也有抽象目的,如法律的社会作用,经济效率以及公平正义,应当视情况加以斟酌。 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目的论是自亚里斯多德哲学以来的传统问题。这是一种有关对世界解释的理论问题。在哲学著作中,我们看到不仅有人的目的,而且还有超越人的神的目的,甚至自然本身的目的。目的论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回答的是“怎么样”的问题,而目的论回答是“为什么”的问题。现代生物学家所谈论目的

5、一般来说是指下列四种行为的一种:1、功能行为;2、自我调节行为;3、指向目标的行为;4、有意识的行为。 “这几种行为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在解释这些行为时,采取的解释方式都是相同的,即用一个最终状态来解释先前的事件,换一个说法就是用结果来解释原因,而不是像物理学那样用原因解释结果。 ”3目的与目标不完全相同,目标是先前设定的,而目的则是先前设定与后来变化的结合。从总的方面来说,目的论解释是向后看去寻找事件的最终状态或者说功能、目标和目的。在生物学上,目的论解释是在不可能全面解释的情景下的自主性解释。康德哲学非常关注目的论,他把目的的运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具体判断的历史情景中,认为把目的的概念接运用于自

6、然是没有意义的,目的论实际上是一种探求人类思维主体自身所具有的合目的性意识的理论体系。但基于人类本位的目的论现在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把以人为本位的目的论绝对化,很可能使我们的许多目的难以实现,如人为了生存目的,就可能破坏环境,而环境的破坏又可能导致人类无法生存。目的是个难以用一句话说清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分类。李东认为,目的论可以3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本体目的论以寻求终极目的为宗旨;认识目的论以对自然界的现象建构目的性解释为宗旨;实践目的论以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选择道路为主要任务。 ”4在对目的进行哲学研究时,人们发现对理念式目的的向往是生命的原动力,目

7、的论关注价值选择、意义探究以及人类发展问题。这里的目的不完全是指人的目的,还包括宇宙和自然的合目的性。因为只关注人的单向思维已经严重危及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 “人类还应该关注宇宙和自然的合目的性只有这种双向度、多向度的思考方式才是人类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实践目的论的观念基石,才是人类所应当具有的真正现代意识” 。 4在哲学中存在着解释世界的目的论,法学中是否也存在着解释法律的目的论呢?在法学史上曾出现过目的论法学,也出现过法律无目的的观点。从边沁到耶林的功利主义法学,视目的为法律的核心特征, 但在哈耶克的法治观中认为法律是无目的的。哈耶克认为,如果目的指涉“特定行动的具体可预见的结果” ,

8、那么功利主义当然是错的,在目的的通常意义上,即“特定可预知事件的预期上” ,法律不是任何目的手段,而只是人们追求各自目标的一个条件。在此意义上,法律不服务于任何具体目的,而服务于不同个人的无数不同目标。或者说或正当行为规则不服务于(具体的和特定的)目的,而服务于(抽象的和一般的)价值。 下面我们通过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所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来窥视目的论法学。诺内特和塞尔兹尼把法的类型分为三种: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类型都是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会呈现某种类型的突出特点,但也都可能具有“混合性”特征。三种类型的划分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发展模型。 5我们注意到在每一种类型中

9、都存在法律目的方面的区别,或者说他们是在用目的来解释不同法律类型的特征。比如在压制型法中,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公共安宁,不惜任何代价来维持治安,满足总体安全的社会要求。当然这种要求是在对统治秩序的追求中不自觉地表现出的。在这个过程中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服务于政治目的, “法律是柔顺的工具” 、“自由裁量权蔓延” ,强制是广泛的,法律解释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息息相关,法官(或行政官员)根据法律的这一本质解释法律的意思。在压制型法中,法律的目的呈一元化趋势,因为目的多元则会对法律意义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在压制型法中我们看到的只是一种目的维护统治秩序,法律其他目的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而在自治型法

10、中,强调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宣布司法独立;对法律秩序的追求采取的是规则模型。规则和法官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在程序中实现公平,忠于法律被理解成严格服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则。在法律解释方法问题上,学者们一般都反对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因为对目的关4注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所以要求“通过认真对待语词”来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在自治型法中“规则是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和界线” 。 5法官被认为是受规则的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自治型法中, “法律秩序成了控制压制的一种方法” ,合法性被当成行为的最高美德,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不允许在法律

11、之外寻求目的,也就是说对法律的服从就是目的。可以说,目的在自治型法中受到了规则和程序的扼制。诺内特认为,与自治型法相适应的严格法治原则,加剧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开放性和法官等忠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构成了法律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 5因为要求法官绝对地忠于法律,就会使他们丧失对周围环境的敏感性,严格对法律负责也会助长或孕育了形式主义和退却主义,它使机构变得僵硬,无法应付新的突发事件。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就需要回应型法,即在自治型法的基础上“采取这样一种姿态,一个机构需要目的的指导。目的为批判既定的做法设立了标准,从而也就开辟了变化的途径。同时,如果认真对待目的,它们就能控制行

12、政自由裁量权,从而减轻屈服的危险” 。 5由于在回应法中引入了目的论,因而才能克服法律的封闭性,使其面对未来开放,才能使规则与自由裁量权结合起来。回应型法是在呼唤一种更有目的、更开放的法律秩序。 “从自治转向回应的关键一步,就是法律目标的普遍化” ,“因此,回应型法的一个独特特征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 。 5对法律中的目的的关注根源于自治型法的发展。 “恰恰在一种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中,为了减少对条文解释的恣意,或者制止官员越权行事即超出授权范围行事,推论必须经常要求离开规则而求助于目的” 。 5“目的论的基本预设是,在可供选择的解释方案中,有一种能更好地服务于制定法的最终目的。因此,

13、目的论点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把立法者视为一种意图通过恰当的手段实现目的的工具主义团体。 ”6在富勒强调目的在法律事业中的中心地位时,或者在德沃金和休斯把原则和政策看作是法律推理的根据时,他们表达了现代人对一种能够有效应变的法律秩序的向往。把目的论引进法律,可能会带来利与弊两个方面:从有利的方面看,利用目的解释法律,可能会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使得传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区分更加困难;“有目的的法律思维限制了官员退隐于规则之后和逃避责任的倾向, ”从某种程度上说,目的性便利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所以,澳大利亚法律解释法第 15 条规定:“在对某部法律的某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一个

14、能有助实现法律之内在目的、目标(无论此种目的、目标是否在该条文中明确说明了)的解释,应优先于那些不利于促进法律目的实现的解释。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许多人认识到,法律要达到的目的比语法规则更为重要。5但目的解释所拥有的这些优点,都是以牺牲规则的权威性和意义的固定性为代价的。所以,对目的的肯定需要法律权威与政治意志的结合。回应型法还在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鼓励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促进了文明。从有弊的方面看,目的解释放松了对法律服从的要求,因而在加大目的在法律推理中作用的同时,却扩大了自由裁量权,因为目的是有多种的,目的论冲突也加大了法官等人的选

15、择权;虽然目的解释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性,但同时也使规则意义上的法治时刻处在危险之中。因为“目的权威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有待于认真的探究” 。 5“法官如果对制定法目的或各种实体价值采取任意的态度,无限制地依靠司法直觉和司法能动主义,就会在法律解释适用中陷入对目的评价解释论点的误用,这也必然严重破坏法治。 ”6况且,目的本身也是需要研究的。(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针对传统的三段论司法推理模式,唐志容说:“如果正义是来自立法的规定,那么司法本身就成了一个与正义无缘的领域,因而如果将司法三段论贯彻到底,那就不需要法官本身的证明,而只需要一个懂逻辑的技

16、术专家,并不需要有多高深的法理素养,司法工作只是一项逻辑工程,而不是一种匡扶正义的技艺。 ”7法律是人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思想或意志,但是,1、人的思想并不一定都能用文字表达出来,还可能有许多不能用文字表达的思想。2、文字表达出来的意志是一种独立于人的思想。所以,文字本身的含义或目的就可能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文义与理解者所阐释的目的不一致的情况。虽然这种不一致并不是绝对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文本所载目的与理解者的目的也可能是一致的,但我们所探讨的恰恰是二者的冲突。理解者(或者说法官)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却不是任意确定的目的,它应当是法律价值(

17、正义等)支配下的目的,而不能是任意的目的。可以说,正是正义需要目的的解释,正是正义需要我们在特殊情况下克服形式法学的僵化性。如果没有人们对正义的需求,我们就不需要对形式法学的机械性进行批评。目的解释源自对形式主义法学的否定,维护严格法治的形式主义法学强调:“当一部法典业已届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法律形式主义假定:法官是运用三段论推理技术来判决的,而这样法律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詹姆斯米尔斯所描绘的一位成功的刑事辩护人马丁厄德曼的生活经历时,用几个字概括说:他的律师生涯与正义无关。 8他的行为是技术性地为当事人服务。目的解释尤其正当性的解释

18、6出现证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律的字面含义决不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案件,机械的法律解释可能与法律目的背离。因为对法律的目的,法条本身是无法言说的,只有人才能识别法律中的目的,只有在人的理解活动中,目的才能彰现出来。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只能由法官来确定那怕是被称为立法者意图的目的。目的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还在于:把一般的法律贯彻到个案中,可能出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协调这种矛盾可以用多种方法,但目的解释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如三段论的说服力仅仅在于其形式上的有效性,三段论本并不能解决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这就是说三段论的形式理性可能与法的目的及法律外的其他目的发生冲突。为了使判决不背离法律的

19、目的,就要求法官衡平正义与法律的部分冲突。徐国栋说:“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 ”8法律规则的严格性有时可能与法律的目的对立。为了使正义最终获得实现,就需要法官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完成。之所以需要目的论解释方法,还在于目的论有很多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功能。目的论解释方法有如下功能:1、修正明显错误。虽然立法者的工作很细致,但也可能出现一些错误。一般的法律和案件遭遇也可能使法官产生错觉,从而在应用法律时出现明显地理解错误,在一定意义上就会滥用权力。对这种错误应该在司法过程中加以解决,其方法之一就是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修正错误的理解。2、消除条文的不确定含义甚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按

20、后现代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揭示,法律文本存在含义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常态。但法学家和法官的任务不仅是对这一问题揭示,而且在于设法解决这一问题。按说目的与法条比较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但正是由于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促成了它的内容可能更加丰富,所以,经过论证甄别后所确定的目的,恰恰又成了确定文本含义不清的标准。当法条含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根据目的固定其在某一方面的含义,即: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目的性限缩,或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当然,如果出现法律的空缺,而在这时法官等法律人又能确立符合正义的目的时,目的本身就成了法源,直接起漏洞补充的作用。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法律解释

21、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其典型状态是司法解释活动,即法官的审判活动。对各种解释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组合。其中,根据法官等主体据以解释的因素可分为法律因素的解释和非法律因素的解释。像文义解释、判例解释、立法解释等属于法律因素的解释,像目的解释、社会学解7释、经济学解释、学理解释等属于非法律因素的解释。在自治型法理论中,法律解释的因素,而非法律因素解释据辅助地位,只有在法律出现重大弊端或出现空缺时才能运用非法律因素的解释方法。但是在回应型法理论中,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都是法律解释的因素,二者都服务于人类的基本目的,这两种因素在解释时都必须加以考虑。在法律解释的因素中,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被张

22、扬的,我们就称之为目的解释方法。但在目的解释中并不是不讲解释的法律因素。由于目的的复杂性,所以我们又必须区分法律解释的目的与作为目的解释方法之目的。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应用法律,为客观的法律规则向判决的转换提供逻辑思维的桥梁。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是法律解释中的一个因素,它与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并列,是法官等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依据。这里的目的既包括人的各种目的,也包括制定法创制时的目的、当代人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的目的等。当然最后能成为法律解释根据的目的,是表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律目的,或经过选择论证能够被大众起码是被职业法律群体所接受的目的。作为解释方法的目的与法律解释的目的不是

23、一回事情,但我们应看到法律解释的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应用之目的有密切联系。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法律解释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而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法官等据以解释的标准,尽管这种标准是一种不确定的标准。在此,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律的范围。因为在自治型法中,成文法律和判例法是主要的法源,而目的解释方法则把目的这一形式上的法律因素也当成了法源,这样,作为法价值的一些东西,如公平、正义、秩序等都以目的形式进入到个别法律中。目的在司法中成了缓解法律严格性的手段,成了一般法律的替代品。或者说,目的解释方法的应用是对文牍主义的一种反叛或抗争,但其极端形式则可能表现为一种没有法律的司法,它主要发生在对法官个

24、案解释的过程中。排除形式法律,只关注目的,当然会带来很大的危险,如完全以目的作为解释的标准,就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为人的目的的流变性比法律的流变性更大) ,很可能会危及法律意义的明确性,会使人们失去法律程序的安全保障,可能会产生新的专制,甚至动摇传统法治等等。这需要我们甄别确定各种解释论点来加以解决。(二)立法者的目的为了限制目的的任意蔓延,法学研究者为“目的”的确立进行了多方限制,如有学者强调“文本的优先性对法官潜在地滥用法律的目的和立法记录也是一种有益的警告” 。 6蒋惠岭认为目的解释之目的是指法律的目的,目的解释就是用法律的目的来确定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而“所谓法律的目的,即法律8的本

25、原或目标,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结果。一项立法的目标可能是社会或经济性的,如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教育水平,减轻空气污染等,也可能是为了促进具体的价值或政策,如男女平等,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 9美国学者认为:“就说明制定法的目的而言,没有什么能比立法者用来表达其意愿的词语更有说明力了。制定法词语本身常常就足以确立立法目的。 ”6在我国这些立法目的一般都在法规的第一条中有所表述。当然,这只是某项法律的基本目的,除基本目的外,法律条款中还含有一些具体领域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以及法条本身所蕴含的目的。另外,在立法实践中,有的法律只有一项单一的目的,有的则可能

26、具有几个目的,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这几个目的之间还可能相互矛盾,这可能会增加法院解释法的困难。蒋惠岭所界定的法律目的,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因为其相对众多目的来说比较明确。当法官对法律文字理解产生疑问时,可借助立法者的目的来进行判断。因而,这里的目的具有法定性,法官们可以通过贯穿于所有法律条款的指导思想来解释法律的真意。同时,这种目的也使得解释具有了相对的客观性,解释者所表达的法律不是任意的,而是“客观的”存在于立法者已表述的目的条款中。法官们已运用这种理论解决了许多案件,尤其是适用于法律文本本身需要解释的案件。与根据立法者目的进行解释接近的还有制定法目的说。这一学说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注释法

27、学派中尤为流行,这些评论家贬视某些途径如单纯依靠文本,主张用更具功能性、目的性的探究来代替机械的规则。他们寻求制定法的目的,在于维持法院作为代理人的角色,并同时承认文本论的不充分性。 “尽管制定法的目的可以通过制定法的语言表述出来,但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制定法语言的普通含义或专门含义不足以实现其目的,或者超出实现其目的的需要。在前一种情况下,目的解释需要扩张词语含义的范围,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限制或缩小语词含义的范围。 ”6还有法律解释的对象不只是法律文本,起码还包括事实文本,以及事实文本与法律文本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用立法目的来解释事实有时会产生困难,如对合同的解释我们就很难用立法目的来界说合同文本的意思是什么,如果非要用立法目的来解释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契约自由的原则。许多案件事实都不会按立法者的设计去发生,因而我们不宜运用立法目的来猜测案件中当事人的目的。另外在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可以运用法律目的来进行解释,但事实对法律的影响是立法者不能完全预料到的,所以也难以运用立法目的来进行解释。这就是说,当我们认真看待法律解释对象时,我们就可能发现目的解释方法的局限性。(三)正当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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