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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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6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2(三)酸雨监测 2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 3(四)地表水水质监测 3(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5(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6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8(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8四、生态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9(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9(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11(十)声环境质量监测12(十一)巢湖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13(十二)大别山区环境生态补偿监测14(十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15五、污染源监测. . .16(十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6六、环境监测质量

2、控制与保证. . . 19(十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19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省辖市 68 个国控城市站和其他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2.监测项目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合肥市琥珀山庄国控城市站点增测 CO2、CH4 温室气体项目。3.监测时间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4.工作方式根据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 号),中国 环境监测总站(以下 简称总站)承担国家网监测站点(断面)事权上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总站将在 2016 年上半年完成我省国控城市站

3、的事权上收工作,在市站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运维工作交接后,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各市站应做好国控城市站点交接前的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工作,全力配合总站做好上收工作,同时继续做好国控城市站点上收后的水、电、站房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县(区)空气站由所在地监测站负责运维和数据联网,市站负责数据审核、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5.数据报送国控站以 VPN 方式报送实时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日 12 时前通过国家空气 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县(区)站在联网上收之前由各县站于每日 12 时前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市站负责审核。市站在每月 5 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月日均值数据

4、、月均值数据报送省站。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 6 项污染物。(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2.监测指标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3.监测频次每日 24 小时连续监测。4.工作方式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委托六安市站承担日常运维。5.数据报送以 VPN 方式实时报送。六安市站于每月 10 日前(含 10 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三)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各省辖城市。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

5、根、氟、氯、铵、钙、镁、钠、钾 9 种离子浓度。3.监测时间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委托各市站开展监测。5.质量保证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6.数据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四)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 ”地表水环境质量 监测网络设置方案中确定的国、省控监测断面(点位)。2.监测指标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 1 的基本

6、项目(23 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 a 和水位等指 标。3.监测时间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2日。4.工作方式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委托各市站开展监测。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由各市站承担。 (巢湖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巢湖湖区和柘皋河、兆河、裕溪河、双桥河、十五里河、派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南淝河 9 条出入湖河流的采样分析任务。 ) 国控地表水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相关市站开展监测。5.质量保证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

7、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地表水国控断面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双方联合监测的方式,先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环保部门共同现场踏勘后确定监测断面具体位置,明确监测断面的经纬度,由现状监测承担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置监测断面标志。采样时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共同采样、分样,样品分为 3 份,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共同采样、分样、样品分为 3 份,上、下游或左、右岸承担任务的监测单位各 1 份,1 份备份保存。双方统一分析方法,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保护行业方法,或采用相互确

8、认的分析方法,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要求,且双方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要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当双方监测结果存在水质类别差异并一方或双方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监测,当月监测数据以仲裁监测结果为准。若一方无监测数据则采用另一方的监测数据。5.数据报送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相关监测站,于当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经省站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由省站以EXCEL格式上报至总站水室电子邮箱。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值的1/4 ;未监测则填写“ -1” ,并写明原

9、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20个国家级和32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湖库的部分点位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 a 等。蚌埠闸上断面增加 VOC(包括 18 种挥发性有机物:二 氯甲烷、反式-1,2- 二氯乙烯、 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 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 二 氯苯)。3.监测频次按照安徽

10、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采样分析,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4.工作方式2016年总站完成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事权上收工作。在市站完成运维工作交接后,下半年开始,选择部分自动站作为试点,由总站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其余自动站,由总站委托市站承担日常运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省 级 水 质 自 动 站 在 事 权 上 收 前 仍 由 省 站 委 托 各 市 站 承 担 日 常 运维 。5.质量保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环境水质

11、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6.数据报送总站、省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将各水 质自动站监测 周报及质控报告报送省站(国控水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通过“国家水 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 报送)。(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全省113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2.监测要求(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a)常规监测 :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

12、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环办函20121266号)。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b)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109项。(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a)常规监测 :地下水 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 23项(见环函200547 号),并 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b)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 39项。3.监测时间(1)常规监测(a)省辖市每月 110 日采样监测一次,由各市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b)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

13、镇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 110 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 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2)全分析省辖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 7 月份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4.工作方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市、县站开展监测。5.质量保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

14、规范(HJ/T 91-2002)及环 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1)常规监测数据(a)省辖市各市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b)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各市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 3月、6 月、 9 月及 12 月 15 日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 6 月及 12 月 15 日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于 8 月底前报送省站综合室。(3)数据填报格式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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