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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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甘肃省卫计委政法处刘彩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简介,第一阶段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 第三阶段以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为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人口政策 人口政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增长过快或人口停止增长乃至出现负增长而采取的相应的政策措施。 不同的国家,因本国人口发展的情况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而

2、且,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还会随着本国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但是永远会有人口政策。 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有针对性的人口政策,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责任。,国家的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对中央几个重大的 “指示”和“决定”的回顾 在过去的40多年里,中央政府几次重大的指示或决定对我国人口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包括: 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彭佩云,1997)中的文献记载,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国家宏观的人口计划加以微观上的操作化。,1

3、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又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的更具体的政策要求。 1980年,为了保证政府当时所制定的在2000年将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的计划,又进一步提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于同年9月25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中发19847号)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2000 年3月2日,中

4、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第一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概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是指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它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婚姻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劳动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二、一法三规,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1、1998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以国家计生委1号令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2、办法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于2009年4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555号条例的形式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99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构成,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

7、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28号令),解决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问题。,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1)适用范围:卫生、计划生育系统(2)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组成 机构执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批 人员资格准入 管理监督主体,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包括的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县级

8、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3、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

9、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发放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检查;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确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

10、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建立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现行有效规章有8件。包括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与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

11、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四、地方行政法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省人大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008年9月26日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五、地方行政规章,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84号令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于2011年9月16 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

12、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为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

13、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重点问题,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项特别权利(知情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犯法也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

14、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

15、抚养费。,第三部分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人大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前后经过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二次:2002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更名为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200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16、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一、目前我省的生育政策 简称 “一、二、三”的生育政策。 就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每对夫妇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和酒泉市农村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我省特有的东乡、保安、裕固三个民族和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哈萨克族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

17、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生育一孩政策,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二)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单独两孩政策。同时,省卫计委印发了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资格条件,

18、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办理时限,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后,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

19、服务证。,(三)生育二孩政策,(1)城镇居民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三)生育二孩政策,(2)农村居民: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只生

20、育一个女孩的; 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四)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五)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第2款是三孩政策),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程

21、序,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对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男二

22、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优待和奖励,育龄夫妻是城镇居民,

23、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

24、等优待。,育龄夫妻是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 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育龄夫妻是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

25、励: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育龄夫妻是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独生子女父母两项奖励费的发放渠道,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执行。在这个文件中,国家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两项奖励费”的落实渠道和责任主体:一是国家公务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事

26、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二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三是对破产、改制企业,在清算资产时,将此项奖励政策所需资金作为职工利益纳入资产预留;目前已经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作为城镇非从业居民,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政府发放。四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政府发放,所需资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指导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科学有效的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

27、指导一方首选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安全适宜的节育措施。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三、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环情、孕情定期查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施行

28、节育手术,术后与产后随访,妇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 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五、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四、法律责任,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

29、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 (一)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1、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征收主体。 2、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征收程序 1、立案调查 2、审查 3、作出征收决定和送达 4、执行决定书 5、结案归档,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30、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三)征收对象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 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31、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四)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

32、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征缴方

33、式 省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缴方式主要有: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二)当事人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34、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部分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之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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