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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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统计法规笔记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1)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3、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4、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2、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1、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2、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年12 月 8 日通过,1996 年 5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2009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 年发布实施,2000 年第一次修订,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统计法的

4、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2、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内容:(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3、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1)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对发往基层

5、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4、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1、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2、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

6、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3、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3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

7、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1、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2、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

8、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4、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

9、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5、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1、统计行政许可的项目:(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涉

10、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查4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问题;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经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4、统计从业资格认

11、定的实施程序:(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5、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1)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2)统计法基础知识。已具备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中国境外的

12、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此涉外调查机构是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6、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 30 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

13、查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如下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5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1、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

14、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3、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规定:(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或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由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政府统计

15、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3)可行性原则5、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6、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1)表号 (2)制定机关 (3)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4)有效期限7、统计调查的方法:(1)周期性普查 (2)抽样调查 (3)全面调查 (4)行政记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

16、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方法获得。8、统计标准的概念: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9、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10、统计标准的分类:(1)国家统计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1、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2、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6(1)统计

17、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3、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4、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

18、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5、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6、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2)是否存在

19、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问题;(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10)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7、统计违法案件

20、查处的基本要求:(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5)程序合法8、统计违法案查处的程序:(1)立案 (2)调查 (3)处理 (4)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7处罚事先告知义务。事先告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9、事先告知书应载明的内容:(1)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2)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3)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诉讼权。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21、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单位在

22、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1、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2、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的内容:(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3、(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开放的。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求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4、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8(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5)违法有关统计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5、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

24、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统计法第 41 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则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6、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7、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

25、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行政机关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8、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措施:(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26、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9、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1)通报 (2)取消荣誉称号、追

27、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10、通报的适用对象:(1)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9(3)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统计法第 41 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接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接、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28、证明和资料的。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利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刑法第 255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1、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

29、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2)行政不作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3)被认定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3、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确定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

30、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共同名义做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在省(区、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省(区、市)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10决。4、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

31、(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执行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既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5、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6、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7、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

32、地方政府统计机构。(2)统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8、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1)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2)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9、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33、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的原则(7)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8)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10、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限划分的情况:(1)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2)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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