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 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
2、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 。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
3、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
4、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二 案例分析: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 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 D/A 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 ,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
5、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 D/A 或是 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1 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 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3 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4 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5 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6 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 美
6、国远东国民银行7 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 78.1%的融资( 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 80%90%)8 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货款转给出口地银行,再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出口商就本案例而言,业务流程几乎于上方的一致,但是由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发出的商品存有疑问所以第八步没有顺利的完成。3.就本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分析:案例中的主要争议为:1) 在出口双保理的情况下,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 是否可以因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而拒付货款?2) 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 拒绝偿付的时候,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是否可向华通公司追索所付出的全部收购款 378
7、7 万元。1)不可以,在出口双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认为货物和合同约定不符时,可以对进口地保理商提出拒付,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本案例中只是部分不相符,而并非是全部,所以进口商只能就他所提出不相符部分的合同价款提出拒付,而不能就全部的合同款提出拒付。2)可以,因为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为华通公司提供的是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指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取得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向出口商追索,但是可能不是全部,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即使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出口银行也对此部分货款不附赔偿责任,因为在保理中规定,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 10
8、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所以由于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发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向本案例中,如果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进口商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保理商都会将其视为有贸易纠纷,根据纠纷自理原则,保理商即将此部分货物的货款视为未核准的应收款,不负担赔偿责任。4.出口保理各方得失分析:条件:由于具体数值无法查阅,所以以下计算式是按照现行的主要利率手续费率确定的,主要为了说明办理融资业务各方的主要费用,所以不考虑本案例中产品中有瑕疵的问题。1) 出口商: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需要
9、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保理费用=保理费率*保理业务的金额=1%*USD7668000=USD76680国内外银行费用=国内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 单据处理费+邮寄费+外国银行中转费 =USD10+RMB300+USD15=72.58USD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年利率*保理融资天数/360 (shibor=0.63%,浮动 20%)=6006182*6.3%*1.2*96/360=USD116920.34USD出口商总计融资费用=76680+72.58+116920.34=193672.92USD费用占销
10、售金额只比为:193672.92/7668000=2.5%所以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只需支付合同金额 2.5%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发票金额 78.1%的融资比例,同时有银行向进口商追债,节约了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债务追收的业务开支。而且使用出口保理可以使出口商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不占用自身的资金,美化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但是也有不好的地方,如进口地没有相互合作的保理商即无法开展保理业务,同时要注意自身所发货物的质量,因为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进口商拒绝付款,银行是不负责的。2)对出口,进口保理商而言:双方共同要求了 1%的费率,假设出口保理商为 0.45%,进口保理商为 0.55%,相较于单纯
11、的国际结算业务,如信用证 0.15%的开立,议付费而言,银行还是有不错的业务收入的,同时我国国内现在只开展有追索权的出口保理,所以银行的风险不大,有利于自身的风险控制。3)对进口商而言:进口商仍然支付合同款项,虽然出口商可能在合同款项中加入保理业务的费用,但是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所要的远期付款方式,有时可以使自己的自有资金几乎不动用的情况下赚取利润,同时不像信用证业务,进口商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可以增加自己资金的灵活性,如果进口商处于有利地位的话,可进一步压价。但是使用出口保理有一条件就是进口商的资信必须比较良好,不然根本无法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否则信用额度很小,并且银行考虑到自身风险,会增加手
12、续费等等的额外费用,考虑到此出口商肯能不愿意接受此类国际结算方式。4.从各方的角度分析,分析出口保理是否是适合的选择:1)进口商的角度:进口商不想占用自身的资金,所以偏向于远期的付款方式,即为赊销(O/A) ,D/A,Time L/C ,如果为 Time L/C,进口商需要交纳一定的押汇如果信誉不好还要缴纳保证金,同时信用证有繁琐的催证,审证,改证手续和费用,并且虽然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但是信用证有个最大的缺点即使它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所以如果在进口银行填写开证申请时有错误如未写明商品的具体质量,型号要求,那么只要出口商做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即使到时候所发来的货物与合同不一致,进口商也必须
13、付款,随后再起诉,这样一来进口商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进口商不喜欢 L/C,即使是 Time L/C。D/A 和 O/A都是依靠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中介机构的作用,所以进口商的付款依靠自己的信用,并且没有人监督,相比 D/A,O/A 给了进口商跟多的自由,因此进口商偏向于选择 O/A,其次为 D/A 随后为 Time L/C。2)出口商的角度:在买方市场上,当对方坚持使用远期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的首选应该为 Time L/C,虽然L/C 的手续较为麻烦费用略高,但是这些主要都由进口商负责,作为出口商基本没有风险,同时随着远期信用证的运用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出口商以单据作为抵押
14、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本币升值的风险,所以在本币趋于升值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第二选择为 D/A ,接受 D/A 即主要考虑对方的信用水平,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在远期的情况下,D/A 可以做出口保理如本案例,也可以使用出口托收押汇,即在外国货款到达之前,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短期融资。保理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理兼有担保和融资的性质,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对其核定的额度内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坏账附有 100%的担保责任,出口托收押汇下,银行保留在收不到货款时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但保理不一定。在 O/A 方式下,出口商是最没有保障的,不但要先发货,并且对方没有给定具体的还款期,很有
15、可能财货两失,所以出口保理也可以与 O/A 结合,但是 O/A 的风险更加大,所以费用更高。所以就出口商而言,偏好依次递减 Time L/C,D/A,O/A3)银行的角度:银行虽然经常办理 L/C 业务,但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信用证的货物规格未明确表明,出口商单据造假银行未查明等等,虽然银行参与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是随着其他押汇等方式的开展,银行相较于自己参与其中的 L/C 业务,银行更加偏重于 D/P,D/A,O/A 等托收业务中的新型方式。特别是出口保理业务,由于我国现在的保理业务都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同时进口地保理商又相当于担保了进口商的付款,所以做为出口地的保
16、理商而言,风险相对较小,同时同期的融资年利率加上不菲的手续费对银行而言都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这种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业务现在非常受银行业的欢迎,在中国 2010 年光大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累计出单 130 多亿,保理手续费收入 5000 余万元,利息收入 1.7 亿元,2010 年中国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超过 24 亿美元,连续 35 个月排名全球第一,进口双保理业务量超过 6 亿美元,位居全球第 5 位。综上所述,在短期融资中,从各方的利益平衡化而言,出口保理从费用,业务覆盖的范围,对不同方优劣都处于中间水平,因此对于有良好信用的企业而言,并且交易金额较为巨大时,出口保理的确是一个适当的选择。
17、三 知识介绍及拓展:1. 国际保理:国际保理又称保付代理(Factoring) ,是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方式,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销售分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商都必须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ina International , FCI)2. 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纷纷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出口商竞争日益激烈,出口商为了扩大商品的出口,占领国外市场,除了利用商品质量,价格,
18、售后等竞争手段外,还采用一些比较灵活的支付方式,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如采用赊销,承兑交单和延期信用融资期限等等,这类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虽然可以达到开拓市场,扩大出口,但同时也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又不利于资金周转。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最早起源于美国,随后在欧洲也迅速发展起来。3. 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从 20 世纪中期以后,国际保理在全球范围获得迅速的发展,在欧美国家,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2005 年全球保理业务超过了 1 万亿欧元,其中欧美占到 84%以上,目前,国际上已经成立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全球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 15
19、0 家会员的国际保理联合会,并公布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87 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进入了中国大陆市场。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也陆续参与此项业务。我国虽然是目前全球暴力业务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并被认为最有潜力的新兴保理市场,然而经过 20 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例如:1998 年我国大陆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 2000 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当年出口额的 0.01%,即使是 2005 年我国大陆地区保理业务量比 2004 年增长了 35%,达到了 58 亿欧元,但是相比当年全球一万亿欧元的保理业务量,我国所占的市场份额却少的可怜,这一状况不仅和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还与全球国际结算发展的趋势相悖,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业务的发展。之后随着更多的银行加入了保理业务,在近两年我国的银行业国际保理业务增长快速,2010 年光大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累计出单 130 多亿,保理手续费收入 5000 余万元,利息收入 1.7 亿元,2010 年中国银行内地机构出口双保理业务超过 24 亿美元,连续 35 个月排名全球第一,进口双保理业务量超过 6 亿美元,位居全球第 5 位,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普及,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必定会更加红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