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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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1 职业病危害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1.1 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炭氧化物(CO、CO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1.2 危害程度分析1.2.1 粉尘粉尘危害随时都可能发生。主要来源有:工作面放炮、煤机破煤、转载运输、人工攉煤、拌料喷浆都可造成粉尘危害,粉尘危害主要通过呼吸到进入人体,威胁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重时可能会导致尘肺、矽肺病。1.2.2 噪声主要噪声源有:通风机房、空压机房、主副井绞车房、锅炉房等,其中通风机房的噪声污染主要环节为主机房、电机房及排风道出口端;井下的噪声源有凿岩、打眼、放炮、割煤、

2、运输、机修、通风等作业环节使用的风钻、风镐、扒装机、局扇、乳化液机、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代谢功能、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另外,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工作质量。在矿井下,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1.2.3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是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1.52,易溶于水,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和下山的掘进头。CO2 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有微毒,对呼吸有刺激作用,肺部含量增加会使血液酸度变大,刺

3、激呼吸中枢。当浓度达 5%时,使人呼吸困难、耳鸣;达到 10%时使人头昏昏迷;达到 20%25%时会使人快速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 1.5%。 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有 :有机物的氧化;人员的呼吸;煤和岩石的缓慢氧化,以及矿井水与碳酸性岩石的分解作用;爆破工作;矿内火灾;煤炭自燃;瓦斯、煤尘爆炸均能产生大量的 CO2。1.2.4 一氧化碳(CO)CO 是无色、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0.967,几乎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与酸、碱不起反应,只能被活性炭少量吸附。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馅,当与空气混合达到 12.5%80%时具有爆炸性。CO 是一种对血液、神经有害的毒物。CO

4、 随空气吸入体内后,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并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CO 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大 200300 倍,而解离速度又比氧与血红蛋白慢 3600 倍。一般情况下,CO 中毒的程度取决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含量越多,机体缺氧越严重,中毒程度也越重。煤矿井下,劳动强度大,高温、高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同时存在,会使中毒的程度加重。井下CO 最高允许浓度为 0.0024%。煤矿井下的 CO 多存在于采空区、密闭巷道等处。爆破作业、煤炭自燃、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都能生成 CO,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死亡。1.2.5 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有刺激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5、 1.448,极易溶于水。二氧化氮对眼、鼻腔、呼吸器官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特别是对肺组织起破坏作用,含量 0.0066%时,短时间内咳嗽、胸部发痛;含量0.01%时,剧烈咳嗽、呕吐、神经系统麻木;含量 0.025%时,短时间即可死亡。它比 SO2 和 NO 危害更甚,严重者导致肺气肿,甚至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 0.00025%。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 NO、NO2,NO 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 NO2。1.2.6 高温高温危害主要发生在煤矿井下高温的作业环境对矿工劳动能力的发挥和劳动生产率产生不良影响。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和肾脏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

6、;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容易发生中暑。2 应 急 处 理 基 本 原 则( 1)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员安全优先的原则。( 2) 坚持积极抢救、控制事故蔓延优先的原则。( 3) 坚持自救互救、通讯畅通的原则。( 4) 坚持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的原则。3 组织机构及职责3.1 应急组织体系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结 构 图调 度 室安 全 科技 术 科职 防 办地 测 科通 防 科机 电 科保 卫 科医 务 所仓 库工 会企 劳 科财 务 科政 治 处综 合 办信 息 站兼职救护队车 队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总

7、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成员单位3.2 指挥机构及职责3.2.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矿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下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 指 挥:矿长;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其他副矿级及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技术科长、通防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企劳科科长、职防办主任、仓库主任、医务所所长、保卫科长、车队队长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3.2.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3)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4)及时

8、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和救援情况;(5)调用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召请矿山救护队伍和有关专家的支援,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工程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3.2.3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1) 调 度 室 : 负 责 应 急 值 守 、 接 收 、 处 置 各 单 位 上 报的 各 类 信 息 , 及 时 报 告 总 指 挥 , 并 根 据 总 指 挥 的 指 示 负 责上 报 集 团 公 司 、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调 度 有 关 救 援 力 量 参加 救 援 工 作 ; 下 达 各 项 救 援 命 令 、 跟 踪 、 续 报 事

9、故 救 援 进展 情 况 ; 负 责 保 障 应 急 过 程 的 通 讯 畅 通 ; 负 责 应 急 物 资 调运 工 作 。( 2) 安 全 科 : 参 与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和 事 故 调 查处 理 工 作 ; 对 事 故 有 关 责 任 人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3) 技 术 科 : 参 与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 负 责现 场 救 援 的 技 术 支 持 。( 4) 机 电 科 : 负 责 事 故 应 急 过 程 中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电 力恢 复 ; 参 与 分 管 业 务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10、5) 通 防 科 : 参 与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和 事 故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通 防 科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通 风 、 事 故 危 害 监测 工 作 。( 6) 地 测 科 : 参 与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 负 责提 供 有 关 图 纸 资 料 。( 7) 企 劳 科 : 参 与 赔 偿 、 工 伤 保 险 等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 8) 财 务 科 : 负 责 应 急 救 援 各 项 费 用 的 计 划 和 及 时 拨付 , 确 保 救 援 资 金 及 时 到 位 。( 9) 政 治 处 : 配 合 党 委

11、 书 记 做 好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根 据矿 领 导 指 示 及 时 与 新 闻 媒 体 联 系 , 协 助 做 好 事 故 现 场 新 闻发 布 工 作 , 正 确 引 导 媒 体 和 公 众 舆 论 ; 参 与 事 故 赔 偿 等 善后 处 理 工 作 ; 协 助 做 好 职 工 稳 定 工 作 。( 10) 综 合 办 公 室 : 根 据 矿 领 导 指 示 , 正 确 引 导 媒 体和 公 众 舆 论 , 参 与 事 故 报 告 起 草 和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 参 与 事故 后 勤 保 障 。( 11) 医 务 室 : 负 责 医 疗 救 护 和 卫 生 防 疫 工

12、作 , 派 遣医 疗 救 护 人 员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救 治 , 并 做 好 药 物 及 医 疗 器 材储 备 。( 12) 仓 库 : 负 责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和 调 运 工 作 。( 13) 职 防 办 : 参 与 事 故 现 场 救 援 方 案 研 究 制 定 和 事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配 合 现 场 救 援 提 供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档 案 。( 14) 总 务 科 : 负 责 抢 险 人 员 的 食 宿 等 生 活 事 宜 。( 15) 保 卫 科 : 负 责 人 员 疏 散 、 戒 严 和 维 持 秩 序 、 交通 等 工 作 。( 16) 运 搬

13、 工 区 : 负 责 井 口 检 身 并 及 时 运 送 人 员 和 救灾 物 资 , 满 足 抢 险 需 要 。( 17) 采 、 掘 、 各 辅 助 工 区 : 负 责 核 实 本 单 位 施 工 范围 内 的 人 数 ,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安 全 撤 离 , 并 如 实 详 细 地向 矿 调 度 室 汇 报 事 故 基 本 情 况 (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 地 点 、 人员 情 况 、 现 场 情 况 等 ) , 随 时 接 受 指 挥 部 命 令 , 完 成 有 关抢 险 任 务 。( 18) 兖矿救护队: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19)矿值班调度员:

14、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矿长、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调度室及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准确下达矿长的命令,及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情况,统计并掌握出入井人员和井下各区域的人员数目,为指挥部提供救援依据。(20)矿兼职救护队:全力配合兖矿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救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及鉴定工作。3.2.4 结合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设九个救援小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示意图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指挥 部总指挥矿长副总指挥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警戒保卫组防冲办技术科职防办通防科技

15、术科救护队医务所所长及全体医务人员仓库企劳科调度室运搬工区等保卫科全体及企劳科工会财务科综合办保卫科等抢险救灾组信息发布组政治处调度室后勤保障组兖矿救护队矿兼职救护队调度室负责人等综合办医务所司务处等由生产副矿长任组长,救护队长任副组长,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各科室技术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后勤副矿长任组长,医务所所长任副组长,有关医疗专家、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由矿

16、经营副矿长任组长,成员由仓库主任任,调度室主任、运搬工区区长、 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保卫科科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必要时由驻矿派出所协助,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由矿后勤副矿长任组长,综合办、司务处主任、医务所所长等为成员,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由 矿 党 委 书 记 任 组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政 治处 主 任 ,调 度 室 等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负 责 统 一 掌 握事 故 态 势 和 处 理 情 况 ,收 集 救 援 行 动 的 有 关 信息 资

17、 料 ,向 有 关 人 员 、单 位 、媒 体 等 通 报 情 况 。总指挥职责:(1)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救援工作。(2)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3)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期间各救援小组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4)批准向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对外信息发布。(5)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继续发展,超出矿处置能力时,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副总指挥职责:(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 完成应急行动。(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事故调查组组安全科 职防办通防科工会等由安全科牵

18、头,通防科、保 卫科、工会等参加。主要负责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调查核实事故性质、原因,追 查事故责任等。4 预防及预警4.1 危险源监控建立健全了综合防粉尘、防噪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对井上下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的定期测定和噪声场所进行噪声定期测定,同时加强职工职业卫生防治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综合预防意识。4.1.1 监测监控方式方法粉尘监测监控方式方法:(1)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 SiO2含量

19、每半年测定一次。(4)利用 GCG1000 型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KJ70N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实现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超限报警。噪声监测监控方式方法:按照噪声防治规定要求,配备测噪声人员和仪器仪表,对井上下主要产生噪声场所每月测定一次。4.2 主要预防措施善后处理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劳资科、工会、 综合 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 赔。4.2.1 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预防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防治计划、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4.2.2 可能发生突发职业

20、病危害事件的工作场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4.2.3 易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4.2.4 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2.5 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教育工作。4.2.6 加强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2.7 粉尘危害防治(1)总粉尘浓度井下所有产尘点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工班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 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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