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7年涉机动车买卖合同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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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2016-2017 年 涉 机 动 车 买 卖 合 同 案 件审 判 白 皮 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 年 3 月1近年来,闵行区作为上海主要的对外交通枢纽区域,随着外来人口的激增以及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加上区内乘用车 4S 店的数量占全市比重 较大(将近 1/6),我院受理的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机关,我院一直重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平等保护,倡导和谐有序的消费理念及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现将 2016年和 2017 年我院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其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

2、妥善处理和预防该类纠纷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引导各方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发生,也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指引,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一、基本情况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我院 2016 年受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110 件,同比增长 13.4%。2017 年受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 123 件,同比增长 12%。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增长。2从案件审结情况来看,2016 年至 2017 年,我院共审结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21 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64 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157 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 71%,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 86.52%要低 15 个百分点。从案件结案

3、方式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 96 件,占比 43.4%;以撤诉方式结案 85 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38 件,调撤率为55.6%;驳 回起诉 1 件;移送管辖 1 件。3从案件上诉情况来看,判决结案的 96 件案件中上诉案件 30 件,上诉率为 31.25%,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上诉率30.41%略高, 20 件已经审结的上诉案件中有 3 件被改判,改判发回率 15%,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改判发回率 7.22%高出近一倍。从案件审理时间来看,2016 年到 2017 年,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平均为 118 天,远长于我院同期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 80.54 天。该类案件的同期结案率为

4、94.85%,低于我院同期 99.28%的结案率。4从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来看,2016 年至 2017 年审结的案件中有 30 件案件办理了公告,其余 191 件未办理公告,公告案件数量占到了审结数量的 13.57%,公告案件中有25 件为逾期付款案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 83.33%。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逾期付款纠纷占比 29%,定金纠纷占比 20.8%,涉及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件占比 18.1%,一般质量瑕疵纠纷占比 7.2%,其他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占比 24.9%。5二、案件特点(一)案件增长速度较快我院受理的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近几年持续保持高位增长态势。2017 年受

5、理此类案件的数量较 2016 年增长 12%,而 2016 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又分别比 2015 年增长13.40%,比 2014 年增长 66.67%。造成案件持续增长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加之一系列刺激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汽车市场得到平稳较快发展。二是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继实施,我国汽车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买车、用车权益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二)案件类型日渐繁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强,对机动车交易的质疑就越多,诉求就越多元。作

6、为精密机器,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般质量瑕疵纠纷占比相对较小,占比较大的逾期付款和定金纠纷类型也较为固定。其他多为涉及欺诈问题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和其他一些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涉及欺诈问题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车辆款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二是新车有维修记录或曾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修复后当作新车销售,三是有过交易或登记的记录但未告知消费者而作为新车再次销售。6因合同相关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纠纷表现就更为多元,比如买方汽车贷款发生问题、商家未按约替买家缴纳车辆购置税、卖家未按约定为买家安排线路经营权、买家付款后发现系争车辆被注销或被查封、遗失车辆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牌

7、照、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实际行驶里程与合同标明的差别很大等等。(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程序较复杂等特点。就法律适用而言,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请求权基础较为复杂。就专业问题而言,机动车买卖领域的问题涉及行业操作、汽车工程学等众多问题,法官受限于相关背景知识,有些专业问题需要鉴定,耗费时间和诉讼成本。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的出现,亦无先例可循。因此,我院此类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低 15.52%,审理时间较同期我院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多出 3

8、7.46 天,与我院同期审结的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一低两高的特点:即同期结案率低,上诉率和改判发回率高,这也充分说明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四)欺诈的认定成为审理难点我院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被改判的案件多数为涉及欺诈认定的案件。欺诈的认定成为审理涉机动车7买卖合同纠纷的难点。经销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严重损害了汽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机动车这种大件商品来说,价格通常大大高于一般的日常消费品,而且根据消保法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如果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所以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倾向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而主张“退

9、一赔三” 。这也使得此 类案件的标的额往往高于其他消费类合同纠纷案件。就机动车销售是否存在欺诈,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规则未能统一认识,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更加凸显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另外,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从案件审理结果上来看,买受人胜诉更具有示范效应,更容易导致群体性诉讼数量的上升。由于法官在裁量时不仅要权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还要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所以,如何准确把握相关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内涵,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当运用是法院必须思考的问题。三、存在问题(一)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汽车买卖与其他类型买卖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即在

10、于其标的金额大,专业性较强,故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需要更加谨慎与理性。然而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购买前对车辆品牌和型号的选择,却恰恰忽视了购车时对买卖合同条款的审查以及购车后对8车辆的验收。例如,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消费者诉称卖方欺诈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未对购车合同进行审核,轻信店家口头承诺,提车时也未仔细查验车辆出厂情况或有无维修记录。同时,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许多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疏于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增添了纠纷后续处理的难度。而且普通消费者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后,容易陷入情绪上的误区,拒绝与销售者进行沟通,甚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将

11、敌对情绪带进法庭审理中,给法院的工作带来阻力。随着近年来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全社会正在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不够的,消费者也需要从根本上防范购车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陷阱。因此,谨慎购车、理性维权是消费者亟需面对的重要课题。(二)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履行不充分极易引发纠纷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所涉事项较多,过程繁琐,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履行不充分极易引发纠纷。一是经营者迟延履行相关义务引发相关纠纷。比如,因无法及时交付车辆而引发定金纠纷;在车辆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车辆;新车购买过程中,没有按约及时完成买受人委托代办的

12、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往往利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规避相应的告知义务,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买受人只对机动车的型号、颜色、车型等外观情况有直观了解,但是对于机动车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只能依赖于经营者的主9动告知,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劣势地位。买受人对于机动车的专业性知识掌握不多,一般也不会在购买车辆后就去专业检测机构检查。而机动车并不是一件增值的产品,旧车与新车的价差较大。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瑕疵、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不诚信的行为,买受人购买后一旦发现极易引发纠纷。(三)分期付款购车债务人送达难审理中发现,由于无

13、法向债务人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涉机动车买卖的逾期付款案件多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及文书,占全部汽车消费纠纷公告案件的八成以上。送达困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冗长,往往执行过程也不顺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已成为影响此类案件审判质效的关键因素。此类案件大多系经营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引发,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在售车业务过程中通过自身平台办理贷款等业务,但因缺乏相应指导,片面追求销售额,对车辆购买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加之合同拟定及车辆抵押担保等不规范,未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导致贷款人不诚信履行还款义务甚至恶意逃债的现象比较突出。(四)汽车消费相关法律适用有待进一步统一汽车消费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存在争论,但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第 17 号指导案例“张 莉诉北京合力 华通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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