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 (公安学类专业适用) ( 20 届 ) 题 目 : 学生姓名 : 学 号 : 所属系部 : 年 级 : 专 业 ( 方向 ) : 指导教师 : 职 称 : 指导教官 : 单 位 : 提交日期 : 浙江警察学院教务处制 治安学 201X 年 XX 月 XX 日 XXX 副教授 201XX 系 1004289 李 XX 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说理式执法研究 以绍兴市公安局说理式执法实践为例 这 里 字体为 仿 宋 三号 ,一 行可以写完的话,删除第二行的下划线,并调整与底下 几 行的距离,确保美观 ;如 需写二行的,第二行的下划线 要 与第一行对齐。 XXX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
2、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报告 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任何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 人和集体均已在 报告 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与提供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 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作者完全了解浙江警察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的规定。特授权浙江警察学院可以将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
3、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出版,以供查阅、借阅等借鉴学习之用。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 报告 的复印件和磁盘。 (保密的毕业警务实践调研 报告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1 目 录 (共计页) 一、 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文本 (共页) 二、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教官指导记录 (共页) 三、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教师指导记录 (共页) 四、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批阅表 (共页) 五、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 小组评议表 (共页) 六、毕业警务实践调研报告成绩评定表 (共页) 字体格式:黑体,小
4、四;两端不空格。段落格式:居中,左右均无缩进,无特殊格式,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固定值 20 磅; 字体格式:黑体,小三; 两端不空格。段落格式:两端对齐,左右均无缩进,无特殊格式,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固定值 20 磅;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研报告 I 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说理式执法研究 以绍兴市公安局说理式执法实践为例 李 XX 摘 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尝试实施说理式执法。说理式执法是从西方国家行政说明理由制度演变而来的,在国内外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说明理由制度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推行说
5、理式执法具有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社会法制化水平、融洽警民关系、促进社 会和谐、提高民警素质、强化队伍能力、降低执法成本、减轻行政负担等作用,因而值得加以普遍推广。绍兴市公安局在说理式执法的尝试中明确了说理式执法的基本内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为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推行说理式执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借鉴绍兴市公安局在说理式执法方面的经验,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提高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拓宽说理式执法的应用方式、加强对说理式执法的监督、完善说理式执法效果反馈来强化说理式执法的运用效果,从而不断提高公安机 关的执法公信力,促
6、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说理式执法 ; 理论与实践 ; 意义 ; 绍兴经验 摘要部分(包括前面 加粗的 “ 摘要 ”二 字 ),楷体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 0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作者,居中,楷体四号,加粗,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标题,居中,黑体二号,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副标题,居中,黑体小二号,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页面设置: 上、下 2.5cm 左、右 2.8cm 页眉 1.5cm 页脚 1.5cm 装 订线 0.5cm 关键 词 , 楷体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0 行 ,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7、 。 关键 词之间 用 分号 分隔 。 页眉,居中,宋体小五号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研报告 II 目 次 一、 引言 . 2 二、说理式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 1 (一)说理式执法的理论阐述 . 1 (二)说理式执法的实践状况分析 . 2 三、说理式执法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 3 (一)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提高公 安部门法制化水平 . 5 (二)融洽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 6 (三)提高民警素质、强化队伍能力 . 7 (四)降低执法成本、减轻行政负担 . 7 四、当前公安机关在推行说理式执法中存在的不足 . 8 (一)说理式执法的立法不到位 . 8 (二)说理式执法
8、的评判监督不完善 . 8 (三)一线执法人员与群众交流能力不足 . 9 (四) 执法者之间经验交流不足 . 9 五、借鉴绍兴市公安局说理式执法经验,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 9 (一)绍兴市公安局说理式执法的经验解析 . 10 (二)借鉴绍兴市公安局说理式执法经 验,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 12 参考文献 . 14 致 谢 . 15 标题,居中,黑体小二号,加粗,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中文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 0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写 至二级标题。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
9、研报告 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而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如何加强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成为公安执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行政执法中以往命令式 的执法不再适应现代法治社会执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的要求。而在近年来公安部推出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一些公安机关针对执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借鉴说明理由制度开展的“说理式执法”的尝试,因其正确的执法理念、亲民的执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和谐了执法过程中的警民关系,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
10、的好评,因此值得我们对其加以深入研究。 说理式执法通过“理”体现法律的精神,通过服务体现为民的本质,是行政执法方式人性化和社会法制化的表现。对说理式执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可以为公安一线执法部门提供理论指导,使说 理式执法的运用更加规范,有章可循。而加强对说理式执法的典型研究,则可以为公安机关的说理式执法实践提供经验借鉴。为此,本文拟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上,以绍兴市公安局的说理式执法为典型,通过理论分析和经验借鉴,探讨通过不断完善说理式执法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 一、说理式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一)说理式执法的理论阐述 说理式执法作为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一种执法方式,其概念在目
11、前的行政法学界并未形成共识。从字面意思上解释,说理式执法就是执法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保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与相对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这样的执法方式通过说清情理、事理、法理,在保证各项执法工作和执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使执法相对人认识自身的行为性质,理解法律法规,从而追求良好的执法效果,实现执法工作的最优化。应该说,“说理式执法”是由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演变而来的一种执法方式。但说理式执法较少作为一种单独的执法理念被提出来,说理式执法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公认的,即说理式执法最初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理论依据都来源于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因此从说
12、明理由制度的研究中就可以大致看出说理 式执法的理论依据。 说明理由制度是西方国家的基础法律程序,基于对公众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法正文一级标题,中文字体黑体小三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三号,加粗,段前段后均为 1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首行缩进 0.75 厘米。 正文,中文字体宋体小四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 0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正文二级标题,中文字体黑体小四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加粗,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磅,首行缩进 0.75 厘米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
13、务 实践 调研报告 2 律权利的保护而产生,被西方国家广泛运用。说明理由制度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决定时说明该行政行为的理由,其定义在国外的成形和运用都较早。奥地利学者认为:“当事人之听证与行政官署对其行政措施应有说明理由之义务,应为法治国家行政手续之最主要原则 1。”在英国说明理由被视为行政正义的基本要素 之一 ,韦德教授认为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所有对他人行使权力的人一条健康的戒律,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 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 中 规定 :“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 需要说明理由 3。” 我国学者和实务部门也认识到了在法律
14、活动中推行说明理由制度的重要性,对说明理由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逐渐深入。目前,我国学界在说明理由制度方面还存在争论,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说明理由的条件是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还是只要有“影响”即需说明理由;其二,说明理由的时间是在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行为时还是正式作出行政行为时。章剑生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当决定 对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时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因素等 , 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 4。”其观点侧重 于 做出行政决定时,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才需要说明理由。
15、濮恒学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或拟作出行政行为时 , 以适当方式向行政行为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阐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性根据、 法律性依据以及其他理由的制度 5。”其观点侧重于只要有拟作出的决定就需要说明理由。 笔者认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按正常程序对当事人说明理由,主要 对象是受其行政行为或决定影响的人,但是只要相关人员有相应的要求,无论其执法行为或决定是否对该人员产生影响,都需要说明理由。并且说明理由要及时,在拟作出某种决定时就要说明理由。当然,这必须是在不更改法律运用正确的执法决定及程序的前提下,即执法决定不能受其它无关因素影响。说明的理由应包括事实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
16、、法律法规与事件之间的关联,执法者的决定如何与适用的法律相融贯,特殊情况下即自由裁量时还要说明依据的政策、环境等因素。 (二)说理式执法的实践状况分析 1西方国家说明理由制度的实践状况 参考文献 。标注在 句 尾标点符号之前。标 注 方法:先在此处输入 “2” , 然后选中,再点击右上标符号 即 可。 其它 以此类推。 序号 须与文后的参考文献对应。 正文三级标题,字体 字号与正文相同 ,即中文字体宋体小四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不加粗,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首行缩进 0.75 厘米。 序号 “1” 后 为小 圆 点,非顿号。 浙江
17、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研报告 3 西方国家目前并 未单独提出说理式执法概念,但执法时说明理由即说明理由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公认的基础程序。美国采用说明理由制度起点较早,在 1964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就有相关规定。随着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发展,说明理由制度被更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并发展成为适合自己国家的理论实践依据。只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不同国家对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有所差异。 澳大利亚的行政上诉裁判所法和行政决定 (司法审查 )法对行政说明理由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在条件上,规定申请人必须是被授予“向行政上诉裁判所提出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资格 ”;其次,在时间上,要在行政决定者作出决
18、定之后才能提出;最后,在形式上,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总结起来就是利益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当事人在行政决定后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申请,并有权得到回复。这一点与本文倡导的说理式执法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只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还不能完全地适应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对规范执法的作用可能不够明显。 1946 年,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 557 条规定:所有的行政裁决都应当包括“根据案卷中所记载的是有实质性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所作的裁定和结论及其理由或根据。”第 555 条规定:“除非维持原否决性裁决或否决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必须在发出的通知中附上对否决理由的简要说明。”这都是美国
19、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成文法上的体现。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则更进一步认为:“行政机关必须说明裁决理由,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可以看出美国行政程序法十分重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但是侧重点较多地放在判决过程中而非执法过程中的说明理由。 1979 年,法国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得到确立。其中第一条规定:以下行政决定应 当说明理由:拒绝给予优惠;拒绝给予许可;实施处罚;限制公众行使自由、或其他警察措施;限制条件许可或强制命令许可;撤销或废止创设权利的决定、规定时效权利丧失 联邦德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在总论中规定说明理由
20、, 挪威、瑞典、荷兰、希腊、日本等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该制度 。 1989 年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行政上述裁判所法第 26 条第一款规定:如某人作出了一个可复审决定;且有权向裁判所申请复审的人在本条中称为申请人书面告知决定人,请求其以书面陈述解释关键事实问题的认定、说明证据或其他赖以得出结论的材料及告知决定理由的;决定人应在接到请求后天之内,根 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快地准备并给予申请人这一书面陈述。 1977 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制定的行政决定 (司法审查 )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凡是本法允许对行政决定提出司法审查请求的人,有权要求行政决定者提供有事实材料证据的书面决定 , 并注意提供形成该决
21、定的证据和其它材料;申请人也可要求行政决定者提供所作决定的理由说明书。 注释 ,统一用 脚 注 ,每页 重新编号, 字体 字号由 word 自动 生成,格式规范不像参考文献那样有严格要求, 相对 较随意。注意 注释与 参考文献的区别。注释 主要 用途为 解释 或进一步说明。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研报告 4 或失效。并不死板执行,考虑例外情况。第二条规定:个别行政决定违反法律或条例所确定的一般原则的同样应当说明理由,因绝对的紧急情况阻碍说明决定理由而未说明理由不引致该决定违法,但是关系人在行政诉讼期限内要求说明理由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理由告知关系人 7。说明理由制度单独立
22、法在全球比较少见,因而对说明理由的各项规定都比较齐全,施行过程中也不断得到完 善。 2我国说理式执法的实践现状 目前说理式执法除在公安机关运用较多以外,在其他执法部门的运用还比较少。因此,如果要跳出公安机关的视野来对我国执法工作中说理式执法的运用情况作出判断,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为此,笔者在此仍只能从说明理由制度的实践运用角度来作一个简要的分析。应该说,说明理由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均有应用,但总体上看不够广泛、深入,执法时不说明理由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 ( 1)人治传统的影响和理论研究的贫乏。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得我国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的应用还存在较多缺陷 ,无论是执法
23、者还是群众的法治理念都有一定不足,权利滥用思想严重。而说理式执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实际运用时缺乏理论指导。 表 1: 2005 2010 年 XX 市 XX 被害 XX 案件统计情况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立案数(起) 35 23 20 9 13 16 116 被害人数(人) 41 25 24 9 13 18 130 全市 XX 案件立案数(起) 76445 76034 72503 70393 69368 67780 432523 XX 案件比重() 0.46 0.30 0.28 0.13 0.19 0.24 0.27 此 表格与本论文无关,仅作示
24、例用 正文四级标题,不 单独作为一行 ,字体字号 等与正文文字完全相同。 四 级 以 下标题采用与此相同的规则。 表格,中文字体为宋体五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 0 行,行距为固定值22 磅。 表注,中文字体为宋体五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加粗 。 段前 0 行,段后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浙江警察学院 毕业警务 实践 调研报告 5 参考文献 1 各国行政程法比较研究 M(台)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 182-183 2 (英)韦德行政法 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199-19
25、3 3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4 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 J法学研究, 1998,( 3): 121 5 濮恒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 1报, 2005, 48( 5) 6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 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6: 391 7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596 8 胡亚琴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现状及构建 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12( 12) 9 王蔚臆试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07, 103( 2) 10 王建浙江省
26、公安厅法 制总队总队长王建做客省政府在线访谈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http:/ 2011-08-09 11 汪祥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研究 D复旦大学, 2008: 23 12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196 13 Mathilde Cohen. The Rule of Law as the Rule of Reasons. 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and CNRS (Paris). P4-7 14 蔺耀昌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比较研究 J行政论坛, 2005, 54( 3) 15 Statutory Decision-
27、makers and the Obligation to Give Reasons for Decisions. A Discussion Paper. Administrative Justice Office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P6-9 参考文献,居中,黑体三号,居中,段前段后均为 0.5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参考文献,中文字体宋体小四号,西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小四号,段前段后均为0 行,行距为固定值 22 磅。 所列出的所有参考文献 必须 在论文正文中有对应标注,否则不得列出, 以 杜绝虚假列举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