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物警戒 质量 管理规范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制定 依据 ) 为规范药物警戒 工作开展 , 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保障 公众 用药安全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责任 主体和 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 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 , 应当 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 , 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 第 三 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的 药物警戒体系 , 开展 有效的 药品 风险管理活动 , 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 ,
2、 以 实现 以下药物警戒 的 总体目标: (一) 遵守 国家有关 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 预防 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 ; (三) 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 药品 ,并 及时向 监管部门 、 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 与 药品有关 的安全性信息。 ( 四 ) 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 第二章 药物警戒体系 第 四 条 (总体 目标 ) 上市许可 申请人 和 上市许可 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 的 药物警戒体系, 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 ,通过开展 质量 计划 、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 体系 管理 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 工作 中。 第 五 条
3、 (人员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 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 相关岗位的 人员应当 共同 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 的 职责。 第 六 条 (体系 构成 ) 药物警戒体系 应当 与 机构 规模、 工作内容、 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 应当 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 八 条 (内审开展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 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 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
4、警戒相关活动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 第 九 条 (内审评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 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 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 十 条 ( 机构 总体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 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 组织机构 , 明确其职责、权限及 内部 关系, 并有 清晰的 组织机构图 。 第 十 一 条 ( 人员 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
5、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 应当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 各岗位 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 十 二 条 (委员会 组成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负责 ,多个相关部门 负责人 共同参与。 第 十 三 条 (委员会 职责 )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 商议和 决策 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 药物警戒 重大事项 ,应当建立 相关 事项 的 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 ,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 第三节
6、 药物警戒部门 第 十 四 条 (总体 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设立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 ,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 职责分工 。 第 十 五 条 ( 职责要求 ) 药物警戒部门 应当 承担药物警戒 工作 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 主要的 工作职责: (一) 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 负责 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 并 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 (三)负责 建立和管理 计算机系统 ; ( 四 ) 负责 进行 风险管理 , 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 和 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 五 ) 负责 监测药品安全性,并 对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 进行 上报 、 评价 和调查 ; (
7、六 ) 负责 识别、确认 和 评估风险信号 ; ( 七 ) 负责选择 、执行 和 评估 风险最小化措施; ( 八 ) 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 九 )负责 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 安全性信息 沟通 ; ( 十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 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 (十 一 )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 十 二 ) 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 受托方 进行 管理 ; ( 十 三 )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 十 四 )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 受托方管理 第十 六 条 ( 基本 要求) 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 的 情况时 ,上市许
8、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 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 七 条 (委托方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 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 审核 ,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 二 )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 八 条 (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 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
9、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 五 节 人员与职责 第十 九 条 (关键人员 类型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 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 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 二十 条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
10、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 满足 以下的资质要求并 履行以下 的主要 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 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 , 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 药品风险管理活动 、 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 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 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 建 立和维护, 确保药物警戒体系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
11、确保风险管理活动 被 有效执行,以 维持 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 , 并确保 上述文件的 提交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 , 确保药品安全性 信息得到 及时有效的沟通 ,并 作为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 ;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 二十 一 条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 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 履行 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 资质要求 药
12、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组织开展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 风险 管理 活动,监督 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报告、 药品 安全性监测 、 风险 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等活动的开展 , 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
13、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 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 二十 二 条 (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药物 警戒部门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 备 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 。专职人员 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 履行 以下的主要职责 : (一) 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 至少 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 或相关专业 大专 学历 ,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的 所需技能。 (二) 主要职责 负责与药物警
14、戒相关的具体 工作。 第 二十 三 条 (兼职人员要求) 药物警戒相关 部门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 人员 参与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 二十 四 条 (职责分工要求) 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 ;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 培训管理 第 二十 五 条 ( 基本 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 制定培训 管理制度 并依照执行 。 第 二十 六 条 ( 人员 培训要求) 药物警戒 工作 相关的各岗位 人员 应当 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 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
15、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 第 二十 七 条 (培训内容要求) 培训内容应当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 相关工作 制度 及 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 第 二十 八 条 (培训过程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 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培训 结 果应当以 评价或考核 的 形式进行评估。 第 四 章 药物警戒 体系 文件 第一节 原则 第 二十 九 条 (总体 目标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 规范的 文件管理 制度 , 合理 制定 与 药物警戒工作 相适应 的 各 类 文件,并 记录药物警戒相关
16、 的每项活动 。 第二节 文件管理 第 三十 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 药物警戒 体系 文件 管理 的 工作 制度 ,确保 文件管理的 合规性。 第 三十 一 条 (文件构成) 药物警戒 体系 文件 应当 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 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 规程 、档案、 其他计划和 报告 等 。 第三十二条 (文件内容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 三 条 (文件管理流程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 应
17、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 第 三十 四 条 (文件规范性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 ; 文件 描述 应当 准确 、清晰、易懂, 不 得模棱两可。 第三十 五 条 ( 文件更新要求 ) 药物警戒体系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 和 修订 ,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的 要求 ;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节 记录管理 第 三十 六 条 ( 基本 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记录管理 的 工作 制度 , 规范记录的建立、 填写、 修改、保存 、销毁等 过程。
18、 第 三十 七 条 (规范性 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规范记录 药物警戒相关 的每项活动, 确保记录 及时、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和 可追溯 。 第 三十 八 条 (保存年限 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 应当 保证药品退市前其相关记录的完整性 ;若为 电子记录则应永久保存 。 第 三十 九 条 (电子记录 要求 ) 如使用计算机系统、 影像 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 电子 数据的,应当确保 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 必要时 采取访问控制、 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 控制手段 保证电子记录
19、的安全性 。 第四节 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 四十 条 ( 基本 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制定 药物警戒 主文件,用以描述 药物警戒体系和 药物警戒 工作概况 ,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 四十一 条 ( 提交 条件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一) 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 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 (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三)受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 四十 二 条 (
20、主文件内容 )药物警戒主文件 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应当 包括 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 上市许可 申请人 或上市许可持有人 的 组织架构 :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 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 (三) 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 :应当 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的主要单位 、方式和流程 ; (四) 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 :应当描述用于 监测 药品安全性信息 、 开展信号管理活动 及其他 风险管理 活动 的 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 ; (五) 药物警戒体系 :应当提供药物警戒体系的描述及体系质量控制的情况 ; (六) 药物
21、警戒流程 :应当提供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 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目录,并描述相关记录的保存方式 ;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 应当 描述药品安全性 监测的方法和流程; (八) 附录 :应当提供的支持性材料 。 第 四十 三 条 (主文件更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在必要时对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更新,确保其内容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当前 药物警戒相关 活动开展情况 保持一致。 第五节 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 四 条 ( 基本 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制定药物警戒相关 的 工作制度 和操作规程 , 确保其 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 和本规范的 要求 , 并具备良好
22、的可操作性 。 第 四十 五 条 (工作制度列举) 药物警戒 相关 的 工作制度 应当 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管理; (二) 药物警戒体系管理; ( 三 ) 药物警戒委托工作 管理; ( 四 )培训管理; ( 五 ) 文件管理; (六 )记录管理; ( 七 )计算机系统管理; ( 八 )信号管理; ( 九 )风险管理; (十)安全性信息沟通 ; (十 一 )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 六 条 (操作规程列举) 药物警戒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以下 内容 : (一) 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二) 计算机系统验证与测试; (三) 数据库管理; (四)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23、处理; (五)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六) 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七) 药品 安全性 监测; (七) 文献检索; (八) 数据处理; (九) 风险信号管理 ; ( 十 ) 风险管理计划 ; (十 一 )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 (十 二 ) 说明书修订; (十 三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 ( 十 四 ) 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 (十 五 )其他操作规程。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 四十 七 条 (总体 目标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 当配 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 办公区域和办公设施 ,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办公设备,及适当的 计算机 系统和电子存储空
24、间 , 以 满足 药物 警戒工作 开展 的 需要 。 第 四十 八 条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对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 适当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 其 持续 满足 使用 要求 。 第六章 计算机系统 第一节 原则 第四十 九 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 建立 满足药物警戒工作 需要 的计算机系统, 用 于药物警戒相关 数据 的管理和 支持 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 ,并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 第二节 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第 五十 条 ( 基本要求 ) 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 (一) 有支持
25、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 ,并确保其安全性 ;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三)有 操作系统、 数据库 软件等 配套 的第三方 系统 软件; (四) 有能够满足本规范中 要求 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 应用软件; (五) 有 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 的 标准 数据库; (六) 有其他 与 药物警戒工作开展 相适应的 的软件或功能。 第五十一 条 ( 安全性 要求 ) 计算机系统 应当 具备完善的 数据 安全及保密 功能 ,确保 相关 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 第五十 二 条 ( 功能拓展 要求) 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升级和扩展能力,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三节 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第五十 三 条 ( 系统管理要求 )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 建立计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以 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 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 管理要求: (一) 应当 根据计算机系统类型 、 用途 、 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 ,并 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