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自考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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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导 论 金融法: 是关于我国国内的 金融交易关系 和 金融管理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交易关系: 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 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 金融机构 、 金融市场 和 金融产品交易 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 填空: 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 我国金融法的组成 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 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

2、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 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课程的体系 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 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 围和管理规范等; 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 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 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

3、市场。 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 填空: 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 本币 、 外币 和 信用卡 等。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 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 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 2、金融的 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 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 市场化 、 通用化 和 标准化 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

4、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 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 由上可知,金融与 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只有不断提高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市场中的机构以及参与金融交易的大众的金融法律水平,我国的金融市场才会真正稳定的发展,才能适应世界经济

5、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才能使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在与世界金融强国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编 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 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填空: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政府 2 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演变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传统上包括 金融宏观调控 和 金融监管 两大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 金融监管职能 逐渐被剥离,交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关行使。国务院下设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分别对以银行为

6、中心的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保险法是相关的法律规范。 填空: 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该行成立于 1948年 12 月 1 日,是在原 华北银行 、 北海银行 、 西北农民银行 合并的基础上于 石家庄 成立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2003 年 12 月 27 日对其进行了修改,使其 金融监管职能 与 宏观调控职能 相分离。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

7、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中国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来维持我国的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它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形成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3、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 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5、维

8、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 7、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9、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什么要在法律上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立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 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 准; 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 双重目标制 (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向

9、单一目标制 过渡。 货币政策的决定与执行 1、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于上述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可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央行还须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填空: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

10、席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央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任,央行行长、副行长从其规定。 3 央行实行 行长负责制 ,不再设立 理事会 ,由行长一人主持工作和承担责任。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 咨询议事机构 ,由 11 名委员组成,其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 中国证监会主席 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 一些相关部委的领导 和 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设有 一名金融专家 身份的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宏

11、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央行内部的职能机构: 办公厅、货 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司、统计调查司、支付结算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财务会计司、条法司、国际司、人事司、研究局等。 征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条法司的主要职责: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

12、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 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来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的,在北京设 总行 ,在省级行政区域设 分行 ,在地市设 地市分行 ,在县设 县支行 。现在撤销了省级分行,设立了 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 和 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 ,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特派员 。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通过货币政策工

13、具实现国家的货币政策; 2、贷款业务; 3、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 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 /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 货币政策工具 ,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 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

14、流通量,从而 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 |在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 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主要是资金供求关系,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自主地确定 资金价格 。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自由放任的同义语,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制定利率政策、确定基准利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等对利率进行间接、宏观的调控。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 场化中自由化的核心问题 ,旨在用市场来直接反映市场信息,体现

15、发展开放的程度, 是国民经济运行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的基本标志之一 。 同业拆放利率: 也叫 同业拆借利率 ,是指:银行同业之间的 短期资金借贷利率 。 同业拆借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与拆出利率。其中,拆进利率是借款行愿意承担的利率, 4 拆出利率是放款行愿意贷款的利率。一家银行拆进实际上就是另一家银行的拆出。同一家银行的拆进和拆出利率相比较,拆进利率永远小于拆出利率,其差额就是银行的收益。目前,我国的拆借利率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由两家银行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基准利率: 是 指在一国的利率体系中能够真实反映 资金成本 和 供求状况 ,且其变动必然引起利率体系中其他利率相应变动的利率,是各类金融产

16、品定价的基础。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以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名命名的 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Libor、 Tibor、 Hibor 和 Sibor 分别是以国际金融中心伦敦、东京、香港和新加坡命名的市场基准利率。现有的市场基准利率为各种金融产品的定价提供了参考基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如 伦敦同业拆放利率 Libor 不仅是国际市场上资金拆借、回购交易、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基准,也是 利率互换 等 金融衍生产品 的标的和定价基础。 Shibor利率简介: Shibor是“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的简称,是以位于上

17、海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 单利 、无担保 、 批发性利率 。它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 报价团 自主报出 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 ,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 算术平均利率 ,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 Shibor 是我国着力培育的 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它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 中 央银行基准利率 水平,完善中央银行的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以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

18、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映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 贴现贷款 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 ,如果央行提高贴现率,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就相应缩减。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机理: 当市场中货币流通量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者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回收货币,从而减少市场中货币的流通量;当市场中货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货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货币流

19、通量。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公开市场业务对市场中货币供应量的调节在时间上、方向上都比较灵活,而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填空: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是调节货币流通量的 最直接的手段 ,而前面几种货币政策工具属于 间接调节 手段 。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有一定的条件: 1、只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 2、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其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3、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贷款的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禁止商业银行用这种贷

20、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用这种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的 再贷款 主要投向三个方面: 支持农业发展 、 扶持政策性银行业务 以及 化解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 。 经理国库业务: 我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从国库设置体系方面看,我国目前实行 中央国库 与 地方国库 两套体制:在中央国库的体系中,中央国库的 总库 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地方设有 中心支库 和 支库 ;在地方国库的体系中,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设立地方库。我国国库的存款货币以人民币计算。经理国库的具体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的规定办理

21、。 填空: 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 汇票 、 支票 、 银行本票 、 信用卡 、 汇兑 以及 委托收款 等。中央银行负 责维持结算中心的运行与结算纪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7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调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如发现商业银行在结算过程中,有压单、压票、无故占用客户结算资金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退票的情况等,要责令商业银行予以纠正; 5 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需赔偿损失。 中央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当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以通过再贴现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

22、获得贷款,但一般不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主要目 的是防止通货膨胀; 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财政预算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发行国债等,而不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货膨胀。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也会产生与透支同样的效果,因此也在禁止之列; 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地方政府不能向央行的分支机构要求贷款,因为地方政府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势必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发货币而引起通货膨胀; 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所以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 对中央银行办理各 项业务为什么要施加上述各种限制性规定

23、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的就是要稳定货币的币值,所以通货膨胀式的投放货币是违反货币政策的,但是如果限制货币的投放,又可能会限制经济的增长,导致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却放缓的情况。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央行在办理业务时,也要受到一些法定的限制。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 1、银监 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2、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职责时也承担了一部分金融监管的工作; 3、金融机构同业公会:这是一种行

24、业自律性机构; 4、工商行政部门的市场监管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强制力。 金融监管的目的与范围 1、金融安全:金融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金融市场是一个信用市场,如果公众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远离金融市场,而离开公众的支持,金融市场就会 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促使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金融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分配渠道,被誉为“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同时它也关系到每一个普通百姓的个人和

25、家庭财富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金融业又是一个运作“别人的钱”的行业,以 负债经营 、 受托经营 为特征,存在着一家金融机构倒闭引发整个市场 |系统性危机的潜在风险。因此,维持存款人、委托人、投资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格外关键。 国外防范金融风险的三道防线 1、日常监管:包括 市场准入 /退出 和 持续经营监管 ,前者如注册管理,后者如资本充足监管、风险资产管理、清偿能力评价、银行检查等,它属于预防性的监管手段; 2、救助措施:典型的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即中央银行对陷于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贷款,或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大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接管,以化解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

26、机蔓延到整个市场的危险,维护存款人的信心; 3、善后措施:如 存款保险制度 或者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当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专门的保险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存款或客户资金给予保付。 填空: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 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发放特种贷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特定金融机构的倒闭引发的系统性危机,从某种意义上说使央行扮演 最后贷款人 的角色。 设立银监会的缘由 传统上,中央银行通常集 宏观调控 与 金融监管 职能于一身。但是实践表明,货币政策与 6 银行监管的目标经常存在一定的冲突 中央银行容易在宏观经济需要放松银根的时候,也同时放松对银行的监管;或者反之,在紧缩银根时

27、严厉监管,从而导致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同步振荡,这导致调控与监管两种职能都很难有效行使。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探索改进中央银行职能的途径,纷纷采取央行分拆的模式,将 货币 政策职能 与 监管职能 分开。这样,一方面强化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央行更好地承担货币政策的职能,另一方面给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应的权限、资源和人力,可以大幅度提高银行监管的专业水平。 填空: 2003 年 3 月 10 日,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监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

28、行。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1、银监会负责对全国 银行业金融机构 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贷款公司);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4、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 银监会的其中部分监管职责 1、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负责统一编制、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报表; 3、会同 财政部 、 中国人民银行 等部门提出 存款类金融机构 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

29、议; 4、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 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 虽然银监会专司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中国人民银行还负有 维护金融稳定 ,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的职责,这就使其不可能完全放弃金融监管的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权有两种形式,即 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以及 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负有 金融统计的职责 。 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当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有权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也是中国人民 银行提供 特种贷款 进行

30、救助的前提,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这一权力需要经国务院事先批准。 央行的金融统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对全国金融市场进行统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在一些发达国家,金融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产业,该产业正在朝 国际化 、 一体化 方向发展,目前,外国的民间金融机构也成为我国新的信息化产业的参与者。 填空: 统计的原则是 客观性 、 科学性 和 统一性 。要使统计结果具有客观性,就必须排除行政领导的主观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1、信息共享: 主要是统计信息的共享,以避免金融机构多头重复报送相同资料; 2、检查建议:中国人民银

31、行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回复;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如支付结算的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共同制定,再如,对 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 ,银监会应当会同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务院财政部门 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制度。 国外的金融监管 资金在金融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流动,金融机构从 分业经营 走向 混业经营 也是大势所趋,对监管体制也提出了 综合监管 的要求。英国近年成立的 金融服务管理局 就是一个例子,它是对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目前的 多头分业监管体制 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7 第五节

32、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我国的一些金融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监管包括 市场准入监管 和 持续经营监管 : 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涉及金融机构的设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包括 现场监管 和 非现场监管 。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

33、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资料审查来实施,也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账户查询与冻结:涉嫌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个人,经银监 会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管机构有权查询上述机构、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 司法机构 予以冻结。 银监会的特别限制措施 特别限制措施是金融监管上的一个特色制度,体现为金融监管者直接干预被监管对象的经营活动,对其业务扩张、资产运用或者分配行为等进行特别限制。 受到限制的金融机构

34、进行整改后,应当向作出特别限制措施的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由后者进行验收。已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特别限制措施。 银监会的接管、重组和撤销 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如果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监管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期间,可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或者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对违反金融监管行为的处罚措施 金融业是一个实行市场准入的行业。违反金融监管的

35、行为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未经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对业 内机构、人员的处罚:对金融机构,可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可采取警告、罚款,或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即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上述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则的处罚:由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犯罪的,由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银监

36、法将法律责任的主体表述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或者“ 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在责任主体中没有整体意义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 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上述机构中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监管机构的行政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对监管机构所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 8 政诉讼。 填空: 中国人民银行因为是中央银行,它发布的关于利率、汇率、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的情况、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金银的配售情况、外汇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37、在未公布之前,都属于保密范围,擅自泄露的,直接责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填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 1979 年开始起草,经过 16 年的努力,于 1995年 5 月 10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此之前,我国一直适用 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 2003 年 12 月又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从 1984 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成立 了中国工商银行。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名中国建设银行)得以恢复。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

38、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经济发展。 前两项是微观方面的,后两项是宏观方面的。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英美等国的银行法对银行的定义: 银行是“获得银行牌照的机构”,这是从审批程序的角度来定义银行的,强调银行是一种特许经营的 机构,而我国的银行法是从银行功能的角度来下定义的。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随国别、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但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贷款 和 办理结算 被公认为是最核心的业务。这些业务使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中最主要的

39、资金分配渠道,集 信用中介 、 支付中介 、 信用创造 于一身。这一特点也把商业银行与其他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区别开来。 商业银行的特点 1、商业银行是以从事 “零售性”金融服务业 (面对大众)为主的金融机构, 吸收公众存款 就是“零售”金融服务业的主要特点。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不能直 接接收公众存款,而是吸收大额的、特定主体委托的、或者批发性的资金; 2、商业银行是可以提供各种期限贷款的金融机构,它利用吸收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而获得主要收益; 上述两个特点使得商业银行成为分配资金的信用中介; 3、商业银行为各类法人、个人开设活期账户办理结算,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支

40、付中介。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 在信用中介职能与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就充分体现出来: 1、通过支票、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的使用,存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与银行将上述资金贷放出去并行不悖; 2、这些贷款又形成新增存款 ,体现为更多的支票、银行卡等派生购买力; 3、最终,商业银行体系派生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资金。 所以有些经济学家将 商业银行家 比喻成“ 用自来水笔创造货币的人 ”。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 为什么要特别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公众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具有高流动性,存款期限短,而银行贷款则是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存款与贷款期限的不匹配导致公众的存

41、款面临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一家银行的支付不能很容易引起存款人对其他银行偿付能力的怀疑,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对商 9 业银行加强监管尤其必要。 我国商业银 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组织起来的企业法人。这也就把商业银行与 主要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的合作金融组织区别开来: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且实行 一股一票 的表决机制;而合作制的特点是 一人一票 ,且其目的不是营利,而主要是为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合作”又往往变了质,被股份制所代替,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很少,因此 2003 年底修改商业银行法时,正式以

4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取代了原来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 行”。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 1、原国有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合称四大专业银行 , 1986 年恢复的 中国交通银行 也可以属于这一群体,在过去的 20 多年中,国有专业银行经历了 跨专业经营 、 政策性业务的剥离 、 股份制改造 等一系列制度改革,成为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商业银行; 2、股份制银行:特指改革开放以后以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前者又称为 地方性银行 ,如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已经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后者如招商银行、华夏银行、

43、中信实业银行等; 3、城市商 业银行:如绍兴市商业银行,它们的前身为城市信用社,这是 1978 年以后建立的 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 ,由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入股设立,主要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信贷和一定范围内的结算业务,以及个人储蓄业务、代办保险服务。 1995 年后,城市信用社整合改制为 城市合作银行 , 1998 年 3 月,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其投资主体为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同时也吸收了部分自然人入股, 2007 年,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先后在国内 A股市场上市; 4、外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5

4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转型而来,以存款额计,位列工、农、中、建四大行之后,已成为我国的第五大商业银行。我国于 1986 年恢复邮政储蓄,其吸收的存款原先都存入中央银行,近年来逐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办理大额协议存款、银团贷款以及小额信贷等业务; 6、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地区性商业银行。 2003 版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分类: 2003 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根据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了新的分类: 全国性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并确定了不同的最低 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应实行“ 自主

45、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的经营方针,但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身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双重职能,发放了大量政策性贷款,且无法收回,违反了自主经营的方针,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务院于 1994 年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 ),从原国有专业银行承接了相关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 95 版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3 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把这项要求取消了; 3、国家

46、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有义务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业务; 4、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商业银行法虽然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但因为政府对经济发展负有法律责任,金融业又可影响经济发展,故政府部门可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指导。 填空: 在 1994 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 国家开发银行 、 农业发展银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

47、范围 1、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 10 贴息义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3、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办理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高科技产品出口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业务,并为我国企 业的对外承包和技术交流提供 担保融资服务 。 填空: 在一般国家中,商业银行掌握的资产总和约等于这些国家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成为对国家和社会影响最大的机构。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许制 商业银行是一个特许经营的金融行业,有市场准许的限制。开办商业银行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

48、业,这种批准就是银行的特许制,具体以银监会发放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来体现。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经营银行业务,也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银行”或与银行类似的衍生词。市场准入审查的另一 个目的是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 已经获得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的许可证,银行许可证的转让也要经过银监会批准,否则将被吊销许可证。 有关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制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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