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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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一、 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 根据

2、劳动法第 91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26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

4、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 77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三) 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协议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5、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 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少数的劳资纠纷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不经

6、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到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 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一调一裁二审”的机制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 根据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的规定,劳动仲

7、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 60 日,案件复杂可是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30 日、当事人 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 6 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6 个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 3 个月,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这样,一期劳动争议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往往需要近 1 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这种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为资方利用法律规定中的弊端采取拖延战术,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从

8、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 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薪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到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工受文化知识水平及经验所限,往往不知道改到哪个部门投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自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缺乏证据,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 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 (三)部门缺乏配合协调,

9、维权资源存在不足 当前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存在着制度不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由于条件分割,各自为阵,缺少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部门之间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 农民工工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针对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多方联动、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 监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各自独立、互不衔接的局面,

10、一级木工对各种解决机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取证能力等特点,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党领导下多方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民工劳资解决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法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建设部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登记制度,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简化立案 程序、及时予以处理,需要其他成员单位协助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或管辖的案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引导投诉农民工到主管部门解决,并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跟踪了解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各部门应指

11、派专人负责,定期把农民工投诉登记信息、立案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信访办,有信访办汇总,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性案件共同会诊,建立多成员 联动的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机制,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 建立信访综合分析、协调处理机制 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办 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信访办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

12、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三) 加强劳动监察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察和其他部门的协调体系。 很据我国 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条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者监察是我国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履行日常检查和书面 审查职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进行强制性的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活动,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行政部门。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

13、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 关部门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发现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登记,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立案处理,需要人民法院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农民工投诉或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21 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 15 条、 16 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

14、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 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赔偿争议等事项虽然没有处理的权利,但是对于用于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项应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要培养证据保全一式,妥善保全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积极帮助农民工提供、收集证据,在按劳动争议 程序解决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毁

15、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农民工和案件受理单位报告,引导农民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 灌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建立仲裁申诉绿色通道。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可以推行“农民工案件优先”原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使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及时办理,尽早办结。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 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在劳动仲裁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对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的“自劳动争议

16、发生之日起算”的解释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关系纠纷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在劳动仲裁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先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证据保全的,及时引导农民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和支持。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履行释明义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格权益。 (五) 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海外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 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

17、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政府出资给 援助站,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是当给予支持。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联系,为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能提供有益的帮助,但是由于人员、经费等问题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18、(六) 监理快速立案、审理和执行的诉讼机制。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 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劳动法合同 实施以后,这一情况更为突出。最高 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施(二),对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积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的需要和法律的依据为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提出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据。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为贯彻“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

19、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1、监理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农民工到法院申诉或要求立案的案件,监理案件信息登记制度。对于符合立 案要求的,立即予以立案,简化立案程序,实行口头立案制度;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立即将登记信息转达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到其他部门申述或处理;对于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但是由于当事人没有获取相应的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向劳动监察部门发出协取调取证据通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利用强制取证制度,协取调取证据,劳动监察部门应予配合取证 ,对于取得的证据符合立案

20、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二是对于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主管的案件,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在 协 查中,没有收获相应证据的案件,吧案件登记信息移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由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在案件信息登记中,立案庭应履行释明义务,使农民工了解案件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引导农民工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所有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和跟踪制度。 2、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实行不预交诉讼费制度。不预交诉讼费,包括立案时不预交诉讼费和申请执行时不预交诉讼费两个阶段。对于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可以实行减免制度。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

21、案件,一律免交其他诉讼费用。 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无担保保全制度。对于农民工诉至法院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制度。对于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一般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需要保全证据的,在立案同时可以及时采取证据保全。 4、法院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处理案件。对于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庭要相互协调配合,监理快速处理农民工案件办案机制。对于 农民工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尽量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追诉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依 职权移送执行。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直新型劳动大

22、军。”参见2006 年 3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现代城市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是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稳妥的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 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预案。 1、 工作原则 坚持以项

23、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区域内因用人单位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 ( 1)、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 2)、围堵项目部办公室、场区交通要道事件; (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 5)、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

24、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6)、其他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项目部成立解决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同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部。 4、 住友家园北侧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 应急小组成员: 组长:王开松 副组长:史自元 组员:曾清栋、曾述飞、姚俊、于专华、崔建林 5、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工程部门、技术部门、材料部门、安全部门、合约财务部门等应同时到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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