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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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等 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 市行政区域内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本 市 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 药 主管部门)负责 本 市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报名复审 和组织 考核 ,以及对 本市 取得医师资 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执业管理

2、。 各区卫生 健康行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 本市 医疗机构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 ( 每周不 少 于 6 个半天 ) ; (二 ) 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 三 )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 执业医师 推荐,推荐医师不包

3、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 条 跟师学习期间, 坚持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广泛 学习中医基础理论、 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经典著作 和本专业学科专著 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师承相关管理 要 求另行制定。 第 七 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机构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 每周不 少 于 6 个半天) ,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 ( 二 )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

4、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 三 )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从事医术实践期间 ,在坚持临床实践 的同时 加强理论学习,在广泛 学习中医基础理论、 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 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本 专业学科专著、 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 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 九 条 推荐医师应当 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及以上,且 注册在本市五年 及 以上,与被推荐人 专业 相同的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 (二) 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近十年执业过程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三) 每年

5、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 两 名。 第 十 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 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并注册在本市 五年以上 ; (二)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十 五 年 及 以上 , 或者具有中医类 副 主任医师 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三) 身体健康, 每周 临床 工作时间满足带教要求 ; (四) 有良好的医 德医风, 近十年执业过程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五) 不能 作 为其 带教学员 的推荐医师; (六) 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 十一 条 指导老师 因健康等 特殊原因 需更换 的, 最多不超过 1 次 , 且 专业方向 保持一致

6、 ,并 经原指导老师同意 。对中途暂停跟师 或更换指导老师 的,师承时间 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可 按实际跟师时间 累计 计算。 第十 二 条 以师承方 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当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 与指导老师签 订 上海市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 跟师学习合同 (以下简称“跟师学习合同”) ;中途更换指导老师的,应当另行 签订 跟师学习合同 。合同 需 经 本市 区 域范围内具备资质的 公证机构公证,跟 师学习时间自公证 确认 之日起 计算 。 跟师学习合同 需在公证后一个月内 向 其长期临床学习 医疗机构 所在 地的 区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 备案。对 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 要求的

7、,不予备案。 第十 三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指导医师 相关要求参照 第十 条。 第十 四 条 以师承方式 学习中医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 活动的, 须与指导老师(或指导医师)以及临床学习 (或实践)所在医疗机构签订 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临床实践协议书 (以下简称“ 临床实践协议书 ”),明确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协议 需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向 医疗机构 所在地的区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备案。 第十 五 条 符合 本细则 第五条 至 第

8、十 四 条规定的人 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 学习或 实践 医疗机构 所在 地的 区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 提出考核申请 。 第十 六 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 本人最高学历证明; (四)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 五 ) 考核申请所在区 出具或 认可的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或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 ( 六 ) 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

9、医师的推荐材料; (七) 跟师学习合同 ; (八) 跟师学习 记录和 考勤表 各 1 份; (九) 典型医案每年不少 于 40 份; (十) 中医基础理论或 与 师承内容相关的 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 20 篇 ; (十 一 ) 指导老师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 第十 七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 ,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 提供 第十六条 第(一) 至 ( 六 ) 项 及 以下材料: (一)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中医医术实践记录; (三) 至少 十 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

10、 八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 后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 , 申请参 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 应当 提供 第十六 条 第(一) 至 ( 六 ) 项 及 以下材料: (一) 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临床实践协议书 ; (三) 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 中医 医术实践 记录和 考勤表 各 1 份; (四) 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 40 份; (五) 中医基础理论 、 与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和 具体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 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 20篇; (六) 至少十名患者(来源于典型医案)的推荐证明 。 第十 九 条 各区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

11、 对申请者 资格和 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 完整 性 进行初审 后 , 将符合申报条件者名单及材料 报 市 卫生健康 行政 部门 (或委托 的 专门机构 ) 进行 复审 。 市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 对报送材 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 在政府网站上 公示 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 二 十 条 市 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设 立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委员会 和 考核专家库。 考核 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 考核工作进行技术 指导 和结果鉴定 , 考核 专家 承担 具体考核 工作。

12、 第 二 十 一 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 人数 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 二十 二 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 三 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 知识 和 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

13、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 二十 四 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 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

14、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 二 十 五 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 六 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 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 的 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 现 场评定。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 七 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 ,并对考核合格者 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 行认定。 考核专家 现场评议 的 考核结果 , 由 考核专家委员会

15、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 八 条 考核合格者,由市 卫生 健康 行政部门 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区 卫生 健康 行政部门 应当对考核合格人员 开展 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 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培训情况 等 纳入医师定期考核 范围 。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 三 十 条 中医医 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纳入上海市 国家 医师资格考试 组织 管理架构。市 级 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完善考核制

16、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上海 市医 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的 考务 管理 工作 , 国家医师 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 负责 具体实施。 第 三十一 条 市 卫生 健康 行政部门 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考核时间 和考核方案 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 三十 二 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 副 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十 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不得从事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 社会 机构培训 。 第 三 十 三 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 市卫生 健康 行政部门 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 , 并 可 根据考核需要增设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 四 条 中医 (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 书 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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