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樱花与剑 日本商业智慧 作者:吴岩 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 日本是从战败的废墟中重建起来的。 作品内容提要 日本经济的成功是世界经济的奇迹。日本型经济和日本化现象蔓延全球。学 习日本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热潮方兴未艾。我们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过程 为基础、追本溯源,探讨大和民族经济成功的内在因素,总结日本经商成功经验, 归纳日本商业智慧,力求使读者全面而透彻地了解日本商业的精华。 从战败废墟中重建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的侵略战争吃了败仗,在这一天无条件投降 。 日本国内由于空袭的破坏,满目疮痍,遍地废墟。死亡人数有 668315 人,其 中 99.5是空袭的被害者。建筑物的毁坏,
2、以当时币值计算,竞达 4967000 亿日元,占日本国家财富总额的 42。工业部门的灾害更加严重,日本 56 种产业的生产设备,仅存水力发电等五种尚具生产能力外,其他产业全部破 坏无遗。由于旧殖民地的丧失,不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无法取得,国民的粮 食也告断炊。因此,工人没工做,国民没饭吃,简直是一幅惨不忍睹的战败 地狱图。 国民生活首当其冲的是通货膨胀,日银券的发行量,半年之间,由 303 亿日元,增至 615 亿日元,增发了两倍。物价也就随着涨了两倍以上,万物 齐腾。其最大原因是临时军事费的支出,特别是高级将官以下,军人与军属 的退职金占去 839 亿日元。此外,兵工厂和海空军火厂等军需厂的应
3、付帐款,也占去 266 亿日元。为了补偿这些支出,日银才增发了两亿货币发行量。 由于临军费及旧军需厂的支付金过于庞大,造成了战后通货膨胀的金融 危机。遂于 1946 年由联军总司令部发布了“金融紧急措施令”,通过这个措 施令,企图阻止通货膨胀的蔓延。为了把战后的日本财政经济重建起来,另 外又制定了法人战时 营利所得税、个人财产增加税和财产税等三种新税,从 财政增收上,限制通货流通量的迅速增大。 另外,防止通货膨胀的有效政策,尚有粮食政策的主要食粮的强制收用, 及防止黑市、生鲜食品的再统制规定等措施。并拟出物价对策要纲,规定煤 炭等基础物资的统一价格,建立基准的特价体系。其他有关国民生活用品的
4、统制令、紧急就职对策要纲等,具体地作出了通货膨胀的种种对策。 当时,吉田内阁的当务之急,便是把防止通货膨胀与物价优先作为最紧 要的对策。其次,便是把生产活动恢复起来,解决超休生产,以挽救工人失 业 。因此,战后第二年的 政府一般会计预算总额,增加到1190 亿日元,岁出增加 4.1 倍的 292 亿日元。另外,特别会计预算,则另立岁出 2311 亿日元和一般会计合计达到 3501 亿日元。 日本政府最感头疼的是资金问题,战后的财政再建,如无美国的经济援 助,便无法重建起来。这个所谓“复兴援助”,直到 1951 年,日本独立才宣 告终止。 6 年合计美援总额是 21.18 亿美元。日本的战后经济
5、复兴,主要是 美国帮助日本,才能把产业经济恢复到战前的水准。 产业复兴的资金来源,便靠复兴金融金库这家政府所设立的银行来提 供。当初设立的 资本额为 100 亿日元,到了 1948 年,便增资为 1450 亿日元。 这是靠发行复兴金融债来增资的,到 1948 年底,共发行复兴债达 1091 亿日 元。复兴债的设备融资对象,集中于煤炭、钢铁、肥料、电力、海运和纤维 等六部门产业,约占全体融资的 84.5。 战后第三年,亦即 1948 年,对日美援的增加,是居于美苏的对立,冷战 的开始。美国占领军改变了对日政策,希望日本的经济能够安定起来。因此, 联军总司令部所发布的“企业三原则”、“赁银三原则”
6、(“工资三原则”) 和“经济安定九原则”等,都是针对日本经 济的安定而制定的。“九原则” 有下述的“九项目”: (一)支出要节流,收入要开源,尽早做到综合预算的平衡。 (二)促进和加强租税计划,漏税者彻底课以刑事追诉。 (三)融资对象产业,以对回复经济有贡献的诸事业为优先。 (四)为使工资稳定,应作出有效果的计划。 (五)加强现行的价格统制计划,若有必要可扩大范围。 (六)改善国外贸易管理的操作,加强现行的外汇管理。 (七)用现行的限量配给措施,以振兴出口贸易为最大的目标。(八) 增大主要国产原材料和工业制品的生产。 (九)提高粮食提供计划的效率。 这个“经济安定九原则”,是美国扶植战后日本经
7、济自立起来的基本作 法。战后日本的经济复兴,便遵循这九项原则振兴起来。 解散独占企业体系的“财阀解体” 战前日本大财阀,是康采恩( Konzem)形态的巨大独占资本。亦即在生 产、流通、金融等各个领域,具有支配地位的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的 大企业。控股公司便是综合支配组织内各家公司的大本营,乃高度发达的独 占体系。并且更具有家族主义的性格,由同一家族形成封锁的支配权力的中 枢。 联合国占领军当局认为,日本财阀具有几个特点:(一)日本的产业乃 完全操纵于日本政府所支持的少数大财阀控制之下。(二)产业控制权的集 中,存续了劳资之间的半封建关系。竭力抑低工资、阻碍劳动工会的发展、 扼杀民主主义与
8、人道主义的国民感情。(三)在一小撮握有特权的财阀控制 之下,强行低廉的工资与追求利润的提高,造成了国内市场的狭隘化。在不 断地商品出口之下,迫使日本走上帝国主义发动战争之途。(四)日本的对 外侵略战争,财阀制度的弊害,要比人的因素占更多的责任。 基于以上的认识,( 1)联军总司令部颁布财阀解体的“基本指令”。 1946 年依令成立“持株会社(控股公司) 整理委员会”,共有 83 家财阀的公司被 勒令解散,和 56 名财阀的家族所保有的有价证券被勒令移管。 1947 年 6 月, 日本政府自行颁布“独占禁止法”,同年 12 月制定“过度经济力集中排除法”。 至此,日本财阀的解体工作遂告完成。 当
9、时,被指定为解体对象的财阀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四大财 阀属下的 83 家公司。被勒令放弃保有股份的财阀家族共有 10 家 56 名,其中 三井家 11 名、岩崎家 11 名、住友家 4 名、安田家 10 名、中岛家 5 名、野村 家 4 名、浅野家 4 名、大仓家 4 名、古河家 2 名、鲇川家 1 名等。十大财阀 中三井、住友及安田等四大家的控制力,又占压倒性的地位,而三井及三菱 的财力,更是大得惊人。中岛、鲇川(日产)可算是新兴的财阀,是“九一 八事变”发生以后才飞黄腾达起来的。前者以制造飞机为主,后者则是以生 产汽车为主。野村、浅野、大仓及古河等,都是具有历史的旧财阀。野村于 1
10、906 年创立证券公司开始, 1922 年便掌握了几家纺织公司。浅野则于 1868 年成立日本钢管公司、浅野水泥和浅野重工。大仓也是成立于明治初年( 1868 年),是以贸易商起家(其前身是军火商) ,有名的大仓组便是本家。古河 是以矿山为中心,渐渐扩展范围,掌握了商事、电机、机械及化学等行业。 当时,占领军当局的“对日政策”,为了尽量避免采取强硬的手段,故 其实行解体的经过是温和缓进的。命由四大财阀代表直接和日本政府磋商, 几经折冲才于 1945 年 11 月 4 日作成定案。其内容有:(一)四大财阀所持 有的全部有价证券,及所有商社、法人的所有权、管理权等统统移交日本政 府所设置的整理委员
11、会管理。(二)各财阀所持有的所属公司股份,由政府 移管之后,则发给十年后保证还清的政府公债,与其相抵换。 (三)三井、 三菱(岩崎)、住友、安田一族的成员,则从其银行及事业的现职上引退。 (四)各财阀在其控股参加公司所担任的董监事等职务也应当辞退。(五) 各财阀对其旗下公司的命令权与管理权,也应该停止行使。 基于“证券民主化”的原则,(一)优先卖给该公司的从业员,并限定 不得购买超过 3 万日元。(二)持有该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不得参加 认购。结果,公司从业员 90230 名,认购 17448050 股,公司所在地居民 4615 名,认购 2416768 股,合计 94768 名,认购 1
12、9884818 股 。 这样,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排他性和封锁性的同族康采恩的解 体,终告完成。只可惜财阀的解体不够彻底,并且对金融资本的过分温存, 财阀复活便通过另一种方式,以银行为主体,在战后不到 20 年之间,便再“整 编”。 当然,不能说占领军对日本的银行制度改革完全没有贡献,只是说温存 了财阀系的大银行而已。占领初期,美国对日本的特殊银行最不能理解,这 些银行虽是民营的银行,却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监督,这在英美是不可想 象的事。日本的特殊银行有: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日 本兴业银 行、北海道拓殖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及朝鲜殖产银行等八家 银行。 1945 年
13、9 月 3 日,占领军发表了“外地的外国银行及战时特别金融机关 的封锁”备忘录,把朝鲜银行、台湾银行、朝鲜殖产银行及战时金融金库等 21 家外地银行关闭。可是,以贸易金融为中心业务的横滨正金银行,却在被 勒令关闭措施之外,改组为普通银行。 1946 年 12 月,以资本额 5000 万日元, 设立了东京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则在民主化的作法之下, 被存续下来了。兴银便作为一家供给长期奖金的政府机关,和日本银行一 齐 成为国家的银行。劝银和北海道拓殖银行,则作为存款银行再重建起来,和 东京银行一样都是普通银行。后来,兴银也转为普通银行,但仍继续发行债 券。 从这一连串的所谓银行“民主
14、化”来看,财阀系的三菱银行、三井银行、 安田银行、住友银行等四家,都未受到分散或改革。占领军迂回曲折的金融 制度改革,只做到日银的民主化和特银的废止而已。特殊银行都已变成普通 银行之后,政府的财政资金融通,则有必要设立政府的金融机关来进行。复 兴金融金库便应运而生。 1950 年以后,开发银行、输出入银行、农林渔业金 融金 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关先后成立。这些银行和特殊银行 最大的不同,是它们清一色是政府经营的银行,银行的“民主化”,应该做 到金融要离开政府的管制才对,结果政府的金融机关越来越多,便被说成是 “民主化的形式化”。 劳动民主化与“劳动组合” 联合国占领军的日本经济民主
15、化三大政策:一为进行“财阀解体”。二 为制定“劳动三法”。三为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日本经济民主化的第二 环,便是劳动的民主化。劳动民主化的中心课题,便是制定劳动对策的“劳 动三法”。根据劳动法产生出来的工人组织,便是“劳 动组合”。这里,要 补充说明一下:日语“劳动者”即指“工人”而言。所以,“劳动三法”就 是“劳工三法,“劳动组合”就是“工会”。 联军的工人政策,是针对战前法西斯政权的工人镇压政策而发的。战前 日本只有官方的大众运动,而没有劳动运动,工运是受强烈压制的。占领军 为了不使法西期思想的复活,便强化工人的组织,允许工人的社会运动,意 图用社会主义来对抗法西斯主义。另一方面,日本工
16、人的工资超低,由于国 民生活困难和国内市场狭隘,便很容易走上对外侵略之途。因此,工人运动 的解放和工人的扩大保护(保护最 低工资),便成为日本经济要达到民主化 不可或缓的作法。 1945 年 9 月 9 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表了“日本管理方针声明”, 同月 22 日,成立“日本管理政策大纲”,主张奖励自由主义倾向,灭绝国家 的军国主义。因此,把新闻法、国家总动员法、军机保护法等战时法令加以 废除,并把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及大日本劳务报国会等战时统制工人的组织, 加以解散。 1O 月 21 日,废止治安警察法,把德田球一、志贺义雄等政治犯 统统释放。作为抑压工运武器的治安维持法与“特高警察”
17、(“特务高等警 察”)也受到 排除,因此,工运领袖或社会主义者,便可公然地参加各种工 人运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保证。 11 月 2 日,日本社会党的结党大会成立。 12 月 1 日,日本共产党召开第 四届大会,恢复共党活动,组织工人建立工会。而战前最大的工会“海员组 合”,也再建立起来,组织了 9 个工会,由 5072 人参加。同年年底,麦克阿 瑟向日本币原内阁提出日本民主化五项见解:妇女参政权、学校教育民主化、 废除秘密警察、独占的解体和劳动组合的结成。日本政府根据这五项建议, 立即召集临时会议,会上决定提交国会成立 “劳动组合法”。 “劳动组合法”(工会组织法)的制定准备,是
18、先成立“劳务法制审议 委员会”,由 34 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学识经验者七名、事业主六名、 工人六名和官员、议员等。审委会向政府提出 36 条法案作为答申,根据这个 答申,通过国会承认后,便在 1946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从此,日本的工会 得到法律的保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动组合”(工会)乃以“劳动者”(工人)为主体,以维持 和改善(自主的劳动条件),并以提升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所组织成立的 团体或联合 体。“自主的劳动条件”,即指团结权及团体交涉权而言,这些 权利是受到保障和保护的。 (二)工会的管辖权,从警察行政事务改为劳动行政事务,另成立专管 工会
19、的劳动行政部门厚生省(后改劳动省)工会的成立采用自行呈报方式, 亦即把成立文件交到省厅就行了,警察不能管。 (三)工人是工会(劳动组合)的成员,不得任意解雇或给予不利的条 件。但参不参加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不得加以强迫。 (四)劳动事情的调查或劳动争议的预防,由劳、资、中立三方构成“运 动委员会”,用斡旋、调停、仲裁的方式来沟通。 (五)在 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指令下,有关劳动的科学调查,在现存的统 合机关之外,可另设立附属于事务局的有力机关。这一点最值得注目。 “劳动组合法”,仅在四个月之内便付诸实行,但内容是民主的,并且 成立得很快,其对战后的日本工人运动迅速地发展起来,有不可泯灭的功绩。 可
20、是,“ 2 1 总罢工”以后,这个法律便受到修改,改向抑制劳动运动(工 运)的方向。后来连团结权也受到限制,有关不当劳动行为,也改“直罚主 义”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 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 制度, 日本早在 1926 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 停铁路、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 业为主,因是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 战后也就无法把它拿来用。 1945 年 12 月 30 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
21、关系调整法”的立案。 1947 年 5 月 13 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 案,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 在 1947 年10 月 13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于公益事业等,新法则涉及所有的劳资争 议,皆设置斡旋、调停、仲裁的三阶段来加以处理。 (二)以前的调停委员会,是由行政官厅的独断独行来处理劳资争议。 现在的劳动委员会,斡旋则从劳动委员会中挑选斡旋委员,调停则从劳、资、 中立三方中挑选调停委员,仲裁则由劳动委员会自行办理。 (三)旧法是有关公益事业、陆海军工厂等争议,即便当事者不提出请 求调停或仲裁,仍
22、由行官厅的判断可以强制的进行调停。可是,新法不能这 样 做,一定要有当事者双方的申请,或根据劳动协议方由一方提出申请,才 可以由劳动委员会接受调停。“公共事业”即指运输(铁、公路)、邮政、 电信、电话、水道、电气、瓦斯、医疗等,这和战前旧法所指“公益事业” 没有什么不同。 (四)仲裁对当事者可以拘束,斡旋和调停则没有强制力。但旧法在调 停案上,也常有警察施压的强制倾向,这在新法上是万万不可思议的事情, 因为新法已排除警察的影响力。 “劳动关系调整法”,日共和日共系的工会认为多此一举,不必立此法。 因为在“劳动组合法”中,已有预防和调停等劳动委员会 的设置。但这个法, 主要还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劳动
23、争议,当事者申请调停的时限为 30 日,超过 30 天便会使争议行为变成不成立。违反者加以罚款,但不会受到解雇。 “劳动三法”的另一就是“劳动基准法”的成立,这是 1946 年劳动节以 后,劳动界要求成立的呼声更加强烈,政府才作出了公约,清“劳务法制审 议委员会”设立小委员会和开办公厅会,进行方案的咨询。 1947 年 4 月 7 日, 众参两院便把此法通过, 9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个“劳基法”是由 13 章 130 条构成的大法律。日本在 1916 年已有“工厂 法”,作为工人的保护法。后来 经过修改,曾把工人的最低年龄、灾害抚恤、退职金和年金保险金等,加以 补充和修订。虽然如此,新成立
24、的“劳基法”与原来的“工厂法”比较,仍 有其不同之处。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基法”是统一的、普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业种的劳动领域。 由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劳动时间、休假日、就业规则、宿舍、安全卫生、 有薪休假、灾害补偿、技能养成、监督机关等章构成。比起战前的“工厂法”, 更具有综合性的体系。 (二)“劳基法”是承认工人的权利,在工人权利受到重视的基础上, 才 作出一定基准的要求。“工厂法”因立法于战前,难免带有取缔的性质, 为达成取缔的效果,工人才受到保护。“劳基法”的前七条,被称为“劳动 宪章”,是确保劳动条件、劳资对等、工人平等(不分男女国籍)和尊重工 人人格、市民生活自由、公民权
25、行使的保障等的基本宗旨所成立的宪章,这 个宪章也可以说是保护工人基本人权的法律。 (三)“劳基法”的适用范围和“工厂法”大异其趣,不但中小企业可 适用,而且农林渔业也可适用。只有同居的亲族和公务员、船员例外,只要 是领薪的工人都能适用。 (四)“劳基法”所规定的劳动 时间,原则是一日 8 小时,每周 48 小时 的工作时间。禁止年少者及妇女深夜上班。规定休假与有薪休假的日数。劳 动契约中特别把解雇、雇用、工作规则等规定得一清二楚。这和战前“工厂 法”的女子、年少者工作时间被拘束在 11 小时,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五)监视机构更加扩大和强化,除了把劳动省置在顶峰位置之外,下 设劳动基准监督署,保障监督官的身分,给予行政上的权限。 “劳动基准法”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便只是几项法令而已,特别是监督 官人数太少,也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并且如果严格执行便会有很多中小企业 无法适应,也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大企业的临时工和日雇工等底 层工人,因工会对他们冷淡,因此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占领军对日的劳动政策,和对日的经济政策是步伐一致的。占领初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