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训: 明德厚学 求是创新 I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4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 若干意见 . 19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 23 一、研究生培养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 28 华中科技大学硕 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 36 华中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 细则 . 42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51 华中科技大 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 59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 68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 73 华中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 7
2、9 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 程教学暂行规定 . 91 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 实践管理办法 . 93 华 中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 践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 108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临床转博管理 办法 .112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规定 .116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 法 . 126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 法(试行) . 130 二、研究生管理 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 133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 138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
3、暂行办法 . 142 II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 147 关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适用解释. 155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 行) . 157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德育助理管理办法 . 161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德育助理考核办法 . 165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育人实施方案 . 168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办法(试行) . 173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 178 关于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 单位就业表彰奖励的 实施细则 . 187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189 华
4、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204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请假的规定 . 209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 210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规定 . 212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办法 . 213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 217 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 理规定(试行) . 219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 226 三、学位授予 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32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 241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 (试行) . 249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
5、位论文评审规定 . 25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检测及处理暂 行规定 . 264 关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重点审核工 作的通知 . 269 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 励办法 . 271 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暂 行规定 . 2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6、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 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
7、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
8、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 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
9、员会报请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 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 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0、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 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
11、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 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
12、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13、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 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
14、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15、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6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16、按 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