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 令 第 28号 公布 ,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 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之内容,同时还包括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 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
2、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开具。 -2-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 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
3、证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票人,是指领取、开具各类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人员 ,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第二章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税收票证各项 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及相关凭证的印制和领发、保管以及销毁工作。 -3-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4、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 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存、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报表。 (三)根据规定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并报省局备案。 (五)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七)负责本级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5、 县(区)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市、州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制度。 -4- (二)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征收用票部门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对用票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定期上报税收票证报表。 (五)定期开展税收票证的自查和检查工作。 (六)负责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
6、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各级收入核算部 门应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 ;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5- (一) 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 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
7、二) 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 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 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指导; (五) 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税收票证种类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一)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 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
8、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三)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6- 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 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具体包括:完税证明(表格式)和完税证明(文书式)两种。 (五)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9、。包括: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两种。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情况,暂不印制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 用)固定金额票面的票据。 第四章 税收票证领发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应事先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领用税收票证需求。办理领发手续时,领、发双方人员-7- 对所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联(或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相互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联,并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同
10、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用票人领用票证时,一律使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由领、发双方人员共同清点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 和号码,并相互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第五章 税收票证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用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月盘库,发现账实不符的,及
11、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8- (一)直接管理用票人的税务 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用票人所存票证,应当结合票款结报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进行清点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对本级库存税收票证进行盘点,核对账簿结存数。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用票人发生调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章戳、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同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票证交接相关模块的操作。并经本级税务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准后,才能离岗。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 和作废的票证,应当按月整理、装
12、订,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账、簿、册、报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的保管期限为 5年,作为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 15年。 第六章 税收票证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用票人使用票证前,应当先检查票证的字号、联次、品质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按原领用程序逐级上缴。同时要核对综合征管系统中税收票证与纸质票-9- 证的信息是否一致,对信息有误的需要逐级提交处理,各类信息一致时方可填开。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 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
13、 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用票人领取多本同一种税收票证时,应当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 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
14、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10- 的税款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纳税人特定期间缴税及退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使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需要向其他部门提供其在某一连续期间内的缴税及退税情况 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也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行填开,但不得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的凭证。 (一)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填开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税种; 2.征收品目; 3.税款所属期; 4.入(退)库日期; 5.实缴(退)金额; 6.原征(退)税凭证种类及凭证号(原已开具纸质税收票证的注明印刷税票号码,使用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的且纳税人还未换开纸质票证的填写电子税票号码)。 (二)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三)填开证明时注明纳税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