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陈河乡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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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江县陈河乡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监督,保障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运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江县陈河乡人民政府。 第三条 经济活动应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资金收支由财政所统一办理,权力运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内外部审计单位共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 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定期督查、及时发现、校正和改进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重大经济

2、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规范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财政所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二)负责按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本级预算编制、审核、申报、调整、执行工作。 (三)负责单位的经费 预算审核、开支、核算工作。 (四)负责配合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所有资金收支由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业务素质

3、和管理水平。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二)财会人员调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应按照 “执行预算、相互制衡、分级审批、合规节约 ”的原则执行经济活动过程审查,明确审批责任。 第九条 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保 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账款相符,账目分明,手续完备,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实行 “标准统一、归口统筹、集体决策、分级执行 ”的层级管理形

4、式。 第十一条 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单位预算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单位预算管理政策、提出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研究审定单位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审批、执行 、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考虑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编制单位收入规模。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 “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以本单位工作计划为依据,充分考虑跨年项目、跨年合同的执行情况,与具体工作一一对

5、应。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性项目的立项应按规定报相关单位评审通过后方能纳入预算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对办公设备、会议、培训、出国出境等实行预算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 负责收集各业务部门的相关计划并审核后汇总,编报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内部审核采取逐级审核模式,各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后,由预算管理岗进行初审,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数,由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由财政所按照部门对预算项目进行分解,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至各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所在预算分解下达前,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复要求,对各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及单位

6、各费用总额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额度和范围进行开支,所 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立项、申请、审批、报销等一系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度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因国家政策、上级部署、工作任务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所初审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方能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单位内部预算追加、调整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所进行初审并出具调整建议,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形成内部预算追加、调整文件,方能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所按账簿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 报告,对本单

7、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按要求编制决算材料后,经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方能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在决算完成后,财政所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对立项审核、批复、执行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对预算执行差异较大以及绩效较差的预算项目,及时分析原因,追查单位、部门责任。预决算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审和预算内部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各项收入由财政所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款、开票、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

8、分离。 第二十九条 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包括财政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财政专户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收支计划)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具备物价部门核准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收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知会财务部门审核,并将合同文本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三十一条 收费项目 需要调整的,由收费部门申请,财政所初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经物价部门批复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税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出借、代开财

9、税票据。 (一)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和销毁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票款分离,票据保管员应妥善保管票据,做到人走柜锁,不得同时兼任收款人。 (三)规范票据的使用和填写,票据填写的内容应与收入项目内容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各项收入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收取,特殊 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的,须由 2 人(含)以上进行收款确认并登记,所有收入均需要及时进行登记,按月形成收入报表。在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计缴或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第三十四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及时开具财务票据、登记入账,严禁截 留、坐支、挪用收入,严禁账外设

10、账和设立 “小金库 ”。属于非税收入的,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对不明来源的资金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 “执行预算、相互制衡、分级审批、合规节约 ”的原则建立支出审批机制,明确经费审批责任。 第三十六 条 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基本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范围、标准执行。严格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挪用、浪费和转移项目资金。 第三十八条 强化支出计划管理

11、,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调研考察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的开支,各业务部门应在计划内执行,不在计划内的费用开支,应由业务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能申 请经费开支。 第三十九条 各项支出申请均需在财政下达的预算开支范围内进行,不得超预算额度或超预算范围开支。各类费用的申请按国家、省相关管理标准执行,不得出现超标准行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分类、分级授权审批机制,根据支出特点,对个别支出事项执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费用报销时,报销人应在工作完成后

12、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各类报销及领款的手续,并按规定将正规票据依次、分项粘贴 ,写明款项用途、金额、填单日期、单据及附件数等。 报销的发票应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活动由财政所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十四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采购需求制定和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 第四十五条 采购遵循 “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 ”的工作流程。 1、各部门按照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经批复后,在采购预算 指标批

13、准范围内,编制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由财政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网上申报,经财政审核后执行。 3、采购计划的审核由专人专岗进行,重大采购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第四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计划得到批复后,应按照项目立项材料、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需报单位财政所进行审核,重大采购项目需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第四十七条 所有采购均需要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属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 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

14、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十九条 属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划分,采用公开、定点、协议、内部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均由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需求部门代表、财政所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直接参与采购组织实施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业性过强的项目,可邀请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验收。 第五十一条 验收 小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证明由验收小组所有成员签署验收意见

15、,验收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均需要妥善保管,定期对信息进行分类统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由财政所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单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管理。第五十四条 财政所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负责: (一) 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日常保管、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政所开展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四) 督促业务部门按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检查资使用情况; (五)按规定办理资产

16、处置工作; (六)对投资项目进行追踪管理; (七)定期与财政所核对资产信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保管、盘点清查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无形资产的研发和管理,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和处置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不相 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十六条 资产购置由财政所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购置申请,经财政所审核后,由 分管领导审批,报送财政审批。 第五十七条 资产采购应严格基于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第五十八条 资产验收由财政所、资产使用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第五十九条 资产验收入库后由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并做好领用登记。 第六十条 各

17、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及需求,可向财政所提出资产领用申请,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前往仓库领用。 第六十一条 资产领用后,财政所需进行资产实物账的登记并向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资产实际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需要进行大型维修维护的,由财政所组织评估,提出维修维护方案,根据所需费用额度报相应领导审批后方能安排维修维护。 第六十三条 资产盘点:财政所牵头,财政所和各业务部门参与,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资产财务账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及转移,由财政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批

18、处置手续。 第八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均需要按规定通过立 项评审,立项需按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 第六十六条 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均应组织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的专家组成立项评审小组开展立项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六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建设方要求,科学制定项目设计方案和概预算。 第六十九条 项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分阶段审核,监督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保

19、持一致。 第七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计量、定额套用等方面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标的金额,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不得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七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等,按规定均须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项目牵头部门应严格审查中标单位相关证书,确保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建设服务能力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七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经过监理单位、相 关部门审核,重大项目变更应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

20、项目进度进行阶段款项的支付,阶段款项支付前,项目牵头部门需联合项目监理单位对阶段性成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方能提请支付款项。 第七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进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范围使用资金。 第七十六条 项目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决算审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十七条 建设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 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联同相关部门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 第七十八条 建设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归档与项目建设同步,各岗位应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合同业务由财政所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 (三)管理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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