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徽省 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加大对市县创建体育强市、强县工作的支持,发挥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自 2018 年起,将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市县项目: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青少年活动经费、全民健身工程经费、体育产业发展扶持专项经费整合为“ 安徽省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 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
2、金,是指省财政从省本级留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区)发展体育事业,建设体育强省、强市、强县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体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和推动体育强省、强市、强县的实施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2- 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市县体育部门是体育强省专项资金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 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目标管理、奖补结合;注重绩效,引导示范;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
3、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群众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推动体育消费和产业发展,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配置设备、器材; (二)发展扶持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 (三)开展全民健身及群众体育活动; (四)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 动; (五)支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六)开展全民健身服务; (七)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八)支持体育消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列-3- 支。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各级体育行政
4、部门行政支出; (二)公务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因素指标依据安徽省体育强省、强市、强县(市、区)指标体系( 2016-2025 年)确定,主要由以下 部分构成: (一)群众体育发展因素; (二)青少年体育发展因素; (三)体育产业发展因素; (四)体育场地设施因素; (五)地方财力状况和协调发展因素。 第十条 省体育局根据体育强省建设工作需要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制订年度体育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各市县上一年度体育创建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
5、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体育强省创建年度考核结果折算因素分值低于 60 分-4- (含)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省体育局下达年度主要工 作任务的; (三)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规、违法情况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体育强省专项资金,并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年度体育强市、强县任务,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具体实施单位,资金分配方法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
6、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服务类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5- 预算调剂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若有结余及结转一年以上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已分配到部门的,由 同级财政清理收回。 第十八条
7、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根据各市县体育强市、强县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市县制定的专项资金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对各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分配各市县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市县体育部门应按照财政 预决算公开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体育强市、强县建设情况、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
8、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 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6- 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强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 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体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体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印发的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6 8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