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之不足与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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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 毕业论文 (设计 ) 题 目: 我国行政问责制之不足与完善 学 院: 管理学院 学生姓名: 专 业: 行政管理 班 级: 指导教师: 起 止 日期: 目 录 摘 要 . 1 Abstract. 1 前 言 . 2 一、行政问责制的一般理论 . 2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 2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理论 . 3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之处 . 5 (一)缺乏问责依据 . 5 (二)问责方法不适当 . 5 (三)问责主体单一 . 6 (四)问责过程不透明 . 6 (五)权责不对应,责任界定不清 .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对策 . 7 (一

2、) 出台全国统一的“问责法” . 7 (二)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 7 (三)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四者并重 . 8 (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者相结合 . 8 (五)加大宣传力度,公民意识和公仆意识两手并重 . 9 五、结束语 . 10 参考文献 . 10 后记 . 11 1 我国行政问责制之不足与完善 摘 要 行政问责制是针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当或失责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道路始于 2003 年,当前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诸如问责依据缺失、问责方法不恰当、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过程不透明和权责不统一等问题。现在,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已成为

3、重要课题,为此,必须从建立健全问责法,坚持人大代表问责主体地位并与其他问责主体形成合力,事前、事中、事后问责三者结合以及转变公务员和 群众的问责观念等方面来促进行政问责机制的构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度建设;问责法;应急型;长效型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h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for imp

4、roper or default in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The construction road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alization began in 2003. There still are problems existing in currently exploratory stage, including the lack of accountability basis, the inappropriateness of accountability

5、method, singleness of the mai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Now, how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ccountability act; adherence to the NPC deputies accountability of dominant position and formation of synergetic

6、relationship with other accountability subjects; the combination of before, during , and after accountability as well as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cepts in the accountability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e masse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urther accelerate the c

7、onstrc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enrich the authority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accountability; emergency; long-acting 2 前 言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道路起步晚、进展慢, 2003 年开始的“问责风暴”已经走向了制度化建设的道路,但至今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仍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

8、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实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以便解决现如今仍存在的 诸如政治、法制和文化上的问题。当前,全面推进行 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高效型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一般理论 真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现代责任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对政治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

9、制约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约束的机制。它是一个动态过程,由“问责主 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方法以及问责后果”五个因素组成。问责主体,即“由谁问”。由权力机关、公民社会、司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内部等四部分组成。在实践中,各个问责主体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效用。问责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客体界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了便于问责,可以将行政问责客体划分为对决策者、执行者和监督者的问责。行政问责内容,即“问什么”。在实质上,行政问责的内容就是行政权力是否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正确行使,以及是否作为。行政问责的方法,即“如何

10、问”。行政问责的方法包括问 责前的启动机制、问责中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后的救济机制。行政问责结果处理,即“怎么办”。行政问责要落在一个“责”上。面对各种形式的问责,在听取问责客体的辩解之后,针对其失责行为,必须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承担的原则,承担起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关于行政问责制概念,学术界目前对此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或行政官员因未能履行其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抑或因行政不作为而违反法定义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时,由特定主体追究 其责任,责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规范性制度设计” 1;也有

11、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而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具体说,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机制”。 2综合以上,学者们普遍认为行政 问责制是针对行政权力行使3 过程中的不当或失责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理论 1社会契约论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 被 人民的 “

12、 公共意志 ” 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 说明 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 契约自由 ;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 但 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 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

13、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 国家 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 契约 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2近代公共管理理论 科学合理有效的行政权力分配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础。在行政管理的 过程中关键是要处理好行政权力分配问题。行政权力分配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授权,它广泛存在于行政权力的纵向分配和横向分配当中。从授权的一般意义来讲,是指把权力委托给相应的人或机构代为执行,

14、任何一个组织当其达到一定的规模或实行职能分工之后,就必然要发生授权行为。而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具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代议制体制下,国家权力机关将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其实就是行政权力授予的过程;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授权,在 性质上是上级行政主体将其部分权力分配给下级行政主体的一种管理行为。在行政授权中,上级指派任务也就是将一定的职权和责任同时交给下级,下级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担负有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行政授权就必须处理好授受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上下级之间通力合作,尽可能地减少

15、内耗,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授权的作用,使管理达到良好的效果。 3责任政府理论 近代英国基于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率先形成了责任政府制度,并最先研究和概括本国的责任政府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责任政府理论。责任政府是一种基于“权责统一”的制度安排, 与民主法治理念、公民权利密切相关。这种制度安排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控制措施,即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求政府行为处于一种责任状态。从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来看,它是在尊重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整合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畅通利益表达的渠道,平衡各方利益,承担起为社会和公民服务的责任的政府模式。具体地说,这种责任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表现在:第一,责任政府要彻底实现以

16、人为本。“以人为本”关键在理念上的变化,4 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第二,责任政府要以人民和民意为主导。责任政府是一种行政理念,这 种理念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因此,“民主的政府必然是责任的政府”。作为一种理念,政府必须对民意负责,对民选的代议机构负责,在我国即对各级政府应对其本级人大负责。第三,责任政府要公开透明。责任政府把为民服务的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程序和主办机构都要清清楚楚、完全透明的向社会公布。基于政府的公开透明,人们才能判断一个政府是否以民意为主导,是否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人民也才能知晓其自身应该享受哪些政府服务,明确政府承担了哪些责任,所负责

17、任承担状况如何,行政问责也才能做到有据可依。最后,责任政府要由人民来实施监督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它将从根本上促进公务员转变执政理念即由政府的权利本位和公民的义务本位向公民的权利本位和政府的责任本位转变,进而促使政府部门在施政方式、管理办法和办事作风等方面做出转变,最终实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的有效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中共七大指出,要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1978 年改革开放后,特别是 2003 年非典之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在积极探索,企图加快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进程,进而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善政治生态和社会

18、 生态, 建立有 效的官员淘汰机制,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高效政府,重塑政府形象。 3但中共七大以来,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却是屈指可数。 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开始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当时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 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等方明,并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 群众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其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 年 4 月

19、,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 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 年 1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在 2003 年下半年相继出台了以问责对象为划分依据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如 2003 年 8 月,长沙市政府 开始实施行政问责制,并颁布了长沙市人民政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重庆市 2004 年 7 月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长问责暂行办法也己正式实施。此外,四川省、海南

20、省、南京市、济南市、昆明市等一些省市也制定了类似的问责实施条例、办法,这些条例的出台,为完善我国问责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些规章中既有对部门 行政首长 实施问责的,也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以及对法律、法规授权 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 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之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 5 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责任政府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指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行政问责缺失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问

21、责依据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特别是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要有法律予以保障。虽然我们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我们国家到现在却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必须保障的,公众监督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其力量大于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力量,所以要以弱小的个体和组织去监督强大的政府,无论如何都需要法律的保障,确保个人和组织有法可依,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政问责法的起草、出台以及实施已成为现在的当务之急。 缺乏问责依据的行政问责 容易造成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和政府行为的不严肃性 4, 我国在实践中的行政问责往往

22、出现这种现象:对于同一行为 ,在不同的地方,在不同的时间,它们处理结果也不同。这就是行政问责的不公平现象,可是面对这种不公平,行政问责的主体有的是无奈,被问责的行政人员有的也只是无奈。在行政问责随意性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上往往是看“民意”的。百姓愤怒了,不管事情轻重,相关人员难辞其咎;百姓反映平淡,不管事情轻重,相关人员仍如往常一般。这种只求平民愤的行政问责,结果只会造成问责制的形同虚设或者制造出代他人受过的替罪羊。“这 些问题是由于问责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所导致的。 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他们的处罚也要有法律依据 , 他们一旦不服 , 可以申请行政仲裁 ,甚至可以向人

23、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更好地保护行政官员的权利 , 才能更好地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只是为了表面上的问责效果 , 而不在程序上下功夫 , 那么行政官员很可能在问责风头上被问责过分 , 而在风头过去后则轻描淡写 , 责任政府建设也落不到实处。” 5 (二)问责方法不适当 不适当之处主要在于启动机制单一和过分注重事后问责。通观我国历次的行政问责事件,基本上都是 出了事情以后,引起社会的很大反响以后,才会进入行政问责程序。这种事后问责有很大的弊端,而且出了事情以后才去问责,这从一开始就已经把行政问责放在了一个被动消极的位置。而且出了事情以后还不一定问责,必须要有第二个条件,那就是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就如

24、我之前所说的有“平民愤”之嫌。这种单一而且错误的启动机制,势必会歪曲政府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影响到政府形象,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 行政问责制主要是针对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且是要求这些人承担否定性结果的制度” 6这个行政问责制的概念是由 周亚越在 论我国行政问责 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中提出的 ,是我国从2003 年至今提出的唯一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对于这个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很赞同,6 但是这个定义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它只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承担否定性结果,而没有提到关键的“责任”二字,它把目光指向承担否定性结果,而没有说到如何承担。根据笔者的个人理解,行政问责制 是让国家行政机

25、关工作人员明确其责任、做好其责任、承担其责任的监督机制。行政问责仅采用事后监督、事后问责,是无法使问责效果达到最大的,并有较大风险夸大或缩小责任。 (三)问责主体单一 从我国行政问责 发展历程来看,“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 执政党 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 所谓问责主体,是指进行问责活动的公民或组织。所谓问责客体,是指被进行问责活动的 个人或组织,主要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6、我国的问责主体有哪些?国家监督机关、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那么,我国的人大代表是问责主体还是问责客体呢?有的学者认为 人大代表应成为行政问责的客体,如何栋梁的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就指出应把人大代表作为行政问责的客体来看待 7。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既是问责主体又是问责客体。理由如下:一方面,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监督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具体到我们国家 ,应理解为“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下设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因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

27、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里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所以人大代表应作为问责主体,代表人民行使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我国已在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应接受群众及其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时人大代表属于问责客体。 (四)问责过程不透明 行政问责的不透明,只是政府工作不透明 的一部分。问责过程不透明,让群众很难相信这其中没有猫腻,特别是问责结果与其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时,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时甚至会造成社会动乱。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向作为最主要问责主体的公民公开政府工作情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只

28、有政府信息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问责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8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有权知道政府拿着他的权力在做什么。接受人民的监督也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规避过失。行政问责的公开透明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权责不对应, 责任界定不清 如果一项任务分担给甲和和乙负责,但却没有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责,而且他们也没有协商好。如果这项任务有利可图,则难保二人不会争先恐后,抢占利益;如果这项任务很繁重,7 则难免拖延,就等着对方先开展工作;如果这项任务搞糟了,则相互推脱责任,领导也不好做出判决。在实践中,则会出现以下几种现象: 1、因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不清造成的

29、部门相互推诿与掐架; 2、因政府官员和一般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不清,造成相对弱势的一般行政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3、因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造成责任无人承担。我国采取集体决策的原 则,但对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没有详细规定; 4、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责任界定不清。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划分还不够明晰和规范,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8 四、我国 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对策,其中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问责法”是关键。 (一) 出台全国统一的“问责法” “非典”事件以前,我国权力问责的

30、案例并不少见。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作用不大,“疗效”不显。“非典”事件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 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 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法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并使之拥有足够的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公民的监督权已经 有很大的权威性,但仍需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以保证这种权威性的实体存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的出台可以解决很多现在行政问责制中的问题,比如:对行政问责的主客体、问责内容、所问责任的类型、问责程序、规范被问责人的复出程序、保证被问责人的行政救济、被

31、问责人可申请复核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面做出确规定。全国性的“问责法”可以消除现在只有中央政策,没有统一法律的尴尬局面,可以给各个地方一个统一标准避免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 9 “问责法”既保证公民以及其他组织的问责权,完善问责程序,又保障了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 。 法治政府要求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 ,也一样要求保护行政人员个人的权利。“以法律的名义损害公民权利 , 貌似法治政府 , 其实是变着法治人 ; 以依法追究责任为名损害行政人员个人权利 , 貌似法治政府的进步 , 其实只是变着法治官 , 同样不利于依法行政。” 10 (二)从同体问责为主向 异体 问责为主发展 1坚持人大代表的行政问

32、责主体地位 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而人大代表是 人民的代表。 1982 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 4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3 条、 第 128 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

33、8 据以上两句话,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坚定人大代表的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并应在实践中充分保证人大代表的权力以及其身为公民的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优化和完善选举法和代表法,并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使人大代表在最大限度上代表人民的利益。 2 人大代表应与其他问责主体形成合力 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在理论上是多样的,有中国共产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人大代表以及公民个人等等。但是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现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党政不分,我们是监督中国共产党呢还是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比如人大代表的权力得不到保障以及人大代表并不能真正的代表人民的意向;比如新闻媒体的监督呈现出无序状并

34、且时常有不负责任的言论;还比如各个监督主体力量分散,只扫各自门前雪,你监督你的,我监督我的,最终影响的监督问责的效果。其实,各个问责主体其本 质都是为了保障人民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其实质都是人民在监督问责。所以,各个监督问责主体之间是有联系的,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利益,我们在用法律使问责形式、程序规范化的同时,各个问责主体还应团结一致,形成合力。在各个问责主体中, 媒体可以说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当人大代表与媒体联合时,相信

35、我国的行政问责力度将大大加强。 (三)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四者并重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以往仅仅对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对官员的道德问题往往以违反党规党纪的形式进行党内处分 ,现在则将官员违反道德规范的

36、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问责范畴。 为此,我们应该从简单的事故问责制向绩效问责制转变,使我国的行政问责不再是出了事故才问责,而是一种常态化的问责。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在于该责任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绩效标准:小于标准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大于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绩效标准的是否实现关键看是否实现了该项工作的目的。绩效问责制从制度上解决我国“不作为”无法问责的尴尬现状,并鼓励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工作,提高自身的工作绩效。 (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者相结合 对于行政活 动的监督问责,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对司法的要求:要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者统一。政治效果是顾全大局,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效果则是最明显的效果,是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力手段。而法律是为了保证行政问责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是行政问责最根本的追求目标,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最终目的;怎样才能实现这三个效果的统一呢?单单是事后监督是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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