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知识大奖赛学习资料选编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编印二一三年一月2前 言为配合辽宁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知识大奖赛活动,推动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型企业学习掌握科技创新政策法规,根据辽宁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知识大奖赛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赛内容,我们选编了2006 年以来国家及省政府出台的部分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及措施,供大家学习参考。辽宁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知识大奖赛组委会2013 年 1 月 5 日3辽宁省科技创新政策知识大奖赛学习资料目录科技法律法规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7)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0 年修正) (26)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40)6.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 年 11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396 号) (45)7.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59 号) (49)科技政策部分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
3、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 6 号)(52)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2 6 号) (63)43.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 2011309 号) (7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 128 号) (77)5. 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08 770 号) (80)6.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若 干 政 策
4、的 通 知(发改企业 20072797 号) (83)7.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1 178 号) (88)8. 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2 739 号)(92)9.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6 13 号) (95)10.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 383 号) (99)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88 号) (10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
5、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 116 号) (104)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 31 号)(107) 1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7128 号) (109) 15.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5的通知 (保监发2006 129 号) (114)16. 中国保监会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 31 号) (116)17.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562 号)
6、(118)18.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发改企业2007 3371 号) (122)19. 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12 87 号) (127)20.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 289 号) (128) 2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 号) (132)22.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 120 号) (135)23.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 200724 号) (139)24.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
7、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外留2007 8 号) (141)25.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7 2 号) (145)26.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 2007765 号) (148)27.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 2012716 号) (152)628.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字2006 498 号) (158)2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 号) (163)30.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 2006487 号) (
8、167)31.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高字2007 152 号)(171)32.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 号) (175)33. 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 200732 号) (181)3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 (辽政发2006 10 号) (187)35.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辽委发201216 号) (196)36.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辽组通字 200848 号) (201)37.辽
9、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辽人社发 20091 号) (207)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
10、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
11、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8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12、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13、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
14、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9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15、,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16、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
17、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10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
18、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拣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
19、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