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88 号(张恩荣、张云三) . 2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 号(杜勇剑) . 7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1 号(蔡开福) . 9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7 号(戴志坚) . 13 信息披露违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87 号(山东墨龙、张恩荣、张云三等) 17 市场操纵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13 号(徐再聪) . 23 短线交易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7 4 号(四川蓝润) . 29 超比例减持未披露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
2、 号(张学阳) . 31 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藏证监行政处罚 2017 001 号 ( 马淑芬) . 34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 号(张乔) . 37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6 号(刘江勇) . 40 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88号(张恩荣、张云三) 当事人:张恩荣 ,男, 1940年 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云三,男, 1962年 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3、定,我会对张恩荣、张云三违法减持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恩荣、张云三要求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恩荣超比例减持“山东墨龙”未进行信息披露 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 2014年 9月 26日、 2017年 1月 13日减持“山东墨龙” 1390万股、 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 1.74%、 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 2016年 11月 2
4、3日减持“山东墨龙” 750万股,减持比例为 0.94%。张恩荣、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股票 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 6.44%。张恩荣、张云三所 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 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张恩荣、张云三内幕交易“山东墨龙” (一)山东墨龙截至 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 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山东墨龙截至 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 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
5、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即“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山东墨龙截至 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 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山东墨龙发生重大亏损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 10月 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丁某水、财务部副经理杨某秋向财务总监杨某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 2.19亿元,山东墨龙于 2017年 3月 31日发布公告确认公司截至三季度亏损的事实)。随后杨某向总经理张云三汇报了公司财务情况,在张云三
6、的授意下, 10月 17日左右,杨某要求丁某水、杨 某秋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丁某水与杨某秋商议确定后,杨某秋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涛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山东墨龙于 10月 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 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 600万元至 1200万元。 2016年 10月、 11月,山东墨龙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处置子公司股权和工业园一块土地的计划没有实际进展。公司因要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资金压力一直较大。 2016年 12月 30日,东营银行 400万美元的贷款需要山东墨龙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自 2005年,张恩荣已将公司管理权交给张云三,法定代 表人及董事长
7、职权均授权张云三代为履行。由于当时张云三精神和身体不好,外出看病,杨某便直接到张恩荣家,请张恩荣当面签字。经协商,东营银行工作人员到张恩荣家履行了签字手续。 2017年 1月 11日傍晚,杨某和山东墨龙常务副总经理国某然到张恩荣家,汇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请张恩荣想办法筹措资金,希望资金到位时间不能晚于 1月 18日。 2017年 1月 25日,山东墨龙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同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同意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前杨某与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有过沟通。 2017年 2月 3日,山东墨龙发布 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综上
8、, 2016年 10月 10日,山东墨龙财务报表显示,截至 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 2017年 2月 3日,山东墨龙发布 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预计公司亏损4.8亿元至 6.3亿元,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张恩荣、张云三、杨某、丁某水、杨某秋、刘某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等人。 (三)张恩荣、张云三在内幕信息敏 感期内交易“山东墨龙” 1. 账户交易情况 ( 1)“张恩荣”账户, 2017年 1月 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晋江和平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3910027
9、888,下挂 1个沪市证券账户 A725661633, 1个深市证券账户 0144055225。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 2017年 1月 12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 3000万股。2017年 1月 1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山东墨龙”,合计 3000万股,价格为 9.25元,成交金额为 27,75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 2月 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 16,259,280元。 ( 2)“张云三”账户, 2016年 11月 1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395067
10、8858,下挂 1个沪市证券账户 A684861045, 1个深市证券账户 0144187054。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山东墨龙”情况: 2016年 11月 18日,通过股票转托管方式,由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转入“山东墨龙” 765.2万股。2016年 11月 23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一笔卖出“山东墨龙” 750万股,价格为 10.97元,成交金额为 8,227.5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 2017年 2月 3日公开重大亏损信息,避免损失金额 14,343,540元。 2. 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 1)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
11、 2.1亿元,其中 2017年 1月 18日借款 1.5亿元, 2017年 3月 30日借款 0.6亿元。 ( 2)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款给山东墨龙,借款金额为 0.6亿元。 3. 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 1)张恩荣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操作。办理股票转托管是授权赵某峰 完成。 ( 2)张云三证券账户为本人开立,授权妻子张某兰操作。 综上,张恩荣、张云三分别控制本人的账户,一般由本人操作,有时会委托他人操作。 以上事实,有山东墨龙公告、账户资料、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相关协议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12、、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 张恩荣提出:一是减持股票达 5%时未进行公告和报告,是因为不了解监管要求,并非故意逃避信息披 露义务,且减持是为了山东墨龙紧急筹资,事后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该事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虽担任山东墨龙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其减持行为是在山东墨龙急需大笔周转资金的危机情况下进行的,获得资金是为了给山东墨龙解决资金危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
13、。五是从减持动机、目的和减持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周转资金的情况看,对其处以“没一罚三”的处罚明显过重。 2. 张云三提出:一 是减持股份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是在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作出的决策,减持股份数量根据公司需要的资金量测算,且无息借给公司使用一年,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二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动机,在此次公司遭遇资金危机之前,公司经营业绩每况愈下,股价却表现良好,但从未减持公司股份获利或避损。三是即使构成内幕交易,但是减持股份不是为了个人获利,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配合调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4、。四是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五是减 持日和基准日的差价不全是由内幕信息造成的,在这期间公司所在的中小板下跌了 9.02%,这部分市场因素导致的差价 7,421,205.12元应从避损金额中扣除。六是本次减持和张恩荣并未相互商量,不是一致行动。综上,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张恩荣作为山东墨龙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减持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二人作为 山东墨龙 董事长、总经理,有能力控制涉案 信息的发布时间,在公司急需资金需要减
15、持股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先将涉案信息公告后再行减持,以避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其交易目的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我会已予以考虑。 5.对于其他申辩意见,我会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6,259,280元,并处以 48,777,840元罚款。 二、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4,343,540元,并处以 43,030,620元罚款。 上述
16、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9月 21日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4号(杜勇剑) 当事人:杜勇剑,男, 1970 年 1 月
17、出生, 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间任新赛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新疆温泉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杜勇剑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杜勇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勇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 年 3 月 21日,新赛股份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资委报送收购浦曌科技股权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包含本次收购行为的初步方案、收购对手方简介、标的估值及收购目的和意义等关键内容,且根
18、据 2016 年 3 月 23 日兵团第五师国资委对该次请示的批复“同意新赛股份公司收购浦曌科技股权的请示事宜”,该次资产重组事项 完全确定,即新赛股份拟通过向浦曌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方式收购浦曌科技 60%的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约为 13.8 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在新赛股份(以 2015 年年报公告数据为计算基准)净资产、营业收入构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 110%、 116%。 2016 年 6 月 4 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直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新赛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正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即该内幕消息正式公开
19、。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赛 股份收购浦曌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 二、杜勇剑内幕交易新赛股份股票 (一)杜勇剑获知内幕信息情况 杜勇剑于 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新赛股份副总经理。根据杜勇剑及赵某玲等人笔录, 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午,赵某玲(公司党群办主任)因负责党委会相关勤务工作,而获知当日党委会会议议程 即包括审议收购浦曌科技股权框架协议,并于不晚于当日 14 时前电话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当日下午拟将召开第六次党委会议
20、。由此,杜勇剑做为被通知参会人员之一,于不晚于 2016 年 5 月27 日 14 时获知内幕信息。 (二)杜勇剑实际操作“赵某芳”证券账户交易新赛股份及证券交易资金来源 根据杜勇剑办公室电脑 IP地址、 MAC地址与赵某芳账户买入“新赛股份”网上委托下单 IP地址、 MAC地址比对可知,地址一致;同时参照杜勇剑、赵某芳询问笔录相关内容,赵某芳证券账户交易新赛股份由杜勇剑本人实际控制。 2016年 5 月 27 日,赵某芳现金存入买入新赛股份股票资金,共计 10 万元,其中 6万元为杜勇剑交赵某芳代存, 4 万元为赵某芳自有资金。 (三)杜勇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16年 5月 2
21、7日至 6月 2日,杜勇剑利用赵某芳账户,分 9笔累计买入 14,500股新赛股份股票,成交金额 103,926 元,成交均价 7.16 元,其中首次下单时间为 5 月 27日 14 点 02 分 ;2016 年 9 月 29 日,将 14,500 股全部卖出,当日成交均价为 7.26 元。 根据赵某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可知,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调查日 2016 年 9月 29 日,该证券账户仅交易 1 只股票,即自 5 月 27 日 14 时 02 分起,分九笔连续买入新赛股份 14,500 股;新赛股份复牌后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又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杜勇剑获知内
22、幕信息和该内幕信息公开 过程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根据我局商请证券交易所计算违法所得账面盈利回函,杜勇剑涉嫌交易新赛股份实际盈利为 941.27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司会议纪要、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杜勇剑的任命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勇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杜勇剑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根据其会议记录本记录开会时点,并同其他参会人员核实情况, 2016 年 5 月 27 日 16 时 30 分党委中心组学习,学习结束后于 18时召开党委会, 且公司党群办主任赵某玲仅在当日中午 14 时
23、前电话通知开会时点,并未同时告知包括审议收购浦曌科技股权框架协议在内的党委会会议议程。由此在 5 月 27 日分 5 笔买入新赛股份的股票纯属巧合,并非获知内幕信息后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行为。 对杜勇剑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认为:杜勇剑在 2016 年 5 月 27 日 14 时前与已获知当日下午包括审议收购浦曌科技股权框架协议的党委会会议议程即内幕信息的党群办主任赵某玲有通话联络,同时在当日下午 14 点 02 分开始分多笔购入新赛股份股票,交易行为与获知内幕信息时点吻合,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进行投资 判断交易新赛股份股票时未利用该内幕信息,而杜勇剑有关召开党委会时间为下午 18 时及会议议
24、程是否提前送达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推定。因此对杜勇剑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杜勇剑处以 4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25、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7年 10月 10日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1号(蔡开福) 当事人:蔡开福,男, 1969年 4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开福内幕交易浔兴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蔡开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开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
26、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 6月 22日,浔兴股份总裁施某、财务总监张某与蔡开福在福建省厦门市见面洽谈,筹划浔兴股份控股权转让等事宜。此后,施某争取到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浔兴集团)同意转让控股权。 2016年 10月 17日,蔡开福告知施某,拟收购方为王某。 2016年 10月 24日,经蔡开福安排,施某、王某等人在上海就王某受让浔兴股份控股权进行洽谈,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并形成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益变动事项备忘录(一)。 2016年 10月 28日,蔡开福与施某、王某等人于福建省晋江市会面,进一步商谈股权转让细节,并形成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益变动事项备忘录(二)。随后,浔兴集团与王某在福建省晋江市签订了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之股权转让框架协 议。 2016年 10月 31日,浔兴股份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因筹划控股权转让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6年 10月 3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