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4放射卫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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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74. 放射卫生监督4.1 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4.1.1 依据4.1.2 职责4.1.3 工作要求4.1.4 评价与考核4.2 放射工作单位卫生许可4.2.1 依据4.2.2 职责4.2.3 工作要求4.2.4 评价与考核4.3 放射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4.3.1 依据4.3.2 职责4.3.3 工作要求4.3.4 评价与考核4.4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监督4.4.1 依据4.4.2 职责4.4.3 工作要求4.4.4 评价与考核4.5 放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4.5.1 依据4.5.2 职责4.5.3 工作要求4.5.4 评价与考核4.6 放射疾病的管理4.6.1 依据4.6.2

2、职责1584.6.3 工作要求4.6.4 评价与考核4.7 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4.7.1 依据4.7.2 职责4.7.3 工作要求4.7.4 评价与考核4.8 放射工作档案管理4.8.1 依据4.8.2 职责4.8.3 工作要求4.8.4 评价与考核4.9 卫生行政处罚4.9.1 案由和适用范围4.9.2 罚种与裁量4.10 用语解释1594 放射卫生监督4.1 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4.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44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规范4.1.2 职责4.1.2.1 省级卫生监督

3、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等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全省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上报。4.2.2.2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医用诊断 X 射线、工业探伤用 X 射线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的上报。4.1.3 工作要求4.1.3.1 初步设计审查:(1)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各卫生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预防

4、性卫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调整)(2) 审查卫生评价报告的合法、正确、规范、完整 对评价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对评价书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评价书结构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160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及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中与辐射相关的源项性能指标,辐射危害因素; 设计图纸与相应的放射卫生篇章文字说明; 涉及放射性三废治理的工程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4.

5、1.3.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后,签署验收意见: 工程卫生验收及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 对竣工验收评价的结果进行复核,验证正常使用下的防护效果; 放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 安全联锁装置的可靠性; 报警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 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放射源贮存、保管情况;通风系统实际应用效果; 技术操作规程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等; 对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的落实情况。4.1.3.3 预防性卫生监督文书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要求制作监督文书。4.1.4 评价与考核1614.1.4.1 评价

6、设计卫生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完整、准确,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 出具的书面意见符合审核文书规范的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书依据和格式正确性,分析方法科学性;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4.1.4.2 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考核一次; 考核时,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抽查4.2 放射工作单位卫生许可4.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44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4.2.2 职责4.2.2.1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放射工作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要求

7、; 负责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放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全省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许可管理资料的汇总、上报。4.3.2.2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参与本辖区内放射卫生许可工作审核;162 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许可管理资料的上报。4.2.3 工作要求4.2.3.1 许可证的审核(1)卫生监督机构对以下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许可申请表;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已经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同意;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

8、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所需的材料或已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清单; 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要求。(3) 放射工作场所现场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放射装置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符合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工作场所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 有符合规定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放射设备、放射工作场所辐射剂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4.2.3.2 许可证核发 提供有效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及竣工验收证明; 放射工作

9、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63 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放射防护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4.2.3.3 许可证验证、换证和变更卫生监督机构对持证单位每二年进行核查并验证一次,每五年换证一次。对申请变更字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场所、许可范围等作出审核决定。4.2.3.4 许可证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对逾期不申请办理验证、换证或者变更的;验证、换证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自行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连续一年以上的;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4.2.3.5 卫生特许卫生行政部门对急需使用

10、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先行承诺放射卫生防护符合要求,发放临时特许证。4.2.3.6 卫生许可文书在卫生许可审核中按许可程序的规定制作相应的文书。4.2.4 评价与考核4.2.4.1 评价 卫生许可质量符合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卫生许可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卫生许可质量文书符合规范要求; 卫生许可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性;4.2.4.2 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进行对管理相对人的抽查。 考核时,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放射工作单位的发证质量、程序以及档案记录进行抽查。4.3 放射卫生现

11、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1644.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 44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医用 X 线诊断放射防护卫生及影像质量保证规定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GB16360-199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8922-1988油(汽)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使用

12、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6358-1996油(汽)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JC518-1993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GB89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 限量卫生标准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8279-1987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护标准WS179-1999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7工业 X 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7060-1997X 射线行

13、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4-1996后装源近距离治疗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标准GB16369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65GB10252钴-60 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标准GB16351医用 射线远距离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3.2 职责4.3.2.1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低能加速器、r 辐照加工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含放射性的物品、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采样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的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全省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上报。4.3.2.2

14、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医用诊断 X 线机、工业探伤 X 线机及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做好其他场所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采样工作;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的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地区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上报。4.3.2.3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采样工作; 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上报。4.3.3 工作要求4.3.3.1 对于工业探伤、辐照加工装置、放射治疗、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等重点放射工作场所,每年必须监督、现场检测,不少于一次。其它放射工作场所的监督覆盖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5、4.3.3.2 在放射工作场所监督时,依情况应当进行现场辐射剂量水平检测,对于非密封型放射工作场所还应检测表面污染水平。4.3.3.3 各类放射工作场所监督、现场检测工作要求166卫生监督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现场监督检测:(1)非密封型放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场所分级分类分区的相应防护措施、剂量和污染水平及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要求。(2)密封型放射工作场所,应当保证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设备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要求;(3)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 治疗装置等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连锁装置,并做到单一连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连锁装置仍能安全工作;工作场

16、所的固定剂量监测仪表等防护设施应处于安全运行状态;(4)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应当按其使用的最大辐射水平设置防护设施和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必须制订与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实施方案。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6)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要求。(7)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生 X 射线的电子产品(如建筑材料、磷肥、烟雾报警器、汽灯纱罩)等,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4.3.3.4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4.3.3.5 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应按职业病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4.3.3.6 监督档案 建立放射工作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按时将监督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4.3.3.7 评价与考核(1)评价 卫生监督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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