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 1.1 本指南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原则、试验方案、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等要求。1.2 本指南适用于为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以及已经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评价而进行的水产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1.3 水产饲料产品的靶动物体内有效性评价试验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2 基本原则2.1 应根据我国的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开展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2.2 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对受试物所适用的每一种靶动物分别进行评价,本指南 4.2.2 以及其
2、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2.3 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应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试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适宜的试验场所、使用适宜的设备设施、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并且由试验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用于产品报批的,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另行规定。2.4 试验动物应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遗传背景;饲养环境不应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受试物和试验饲料不得受到污染。2.5 在符合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可与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合并进行。2.6 试验应证明受试物最低推荐用量的有效性,一般通过设定负对照和选择敏感靶指标进行。必要时设正对照。2.7 当有效性评价试验的目的是证明受试物能为靶动物提
3、供营养素时,应额外设置一个该营养素水平低于动物需求量、但又不至严重缺乏的对照饲料。2.8 应采用梯度剂量设计,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推荐用量或用量范围。有效性评价试验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 5 个。2.9 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可以根据受试物的特性进行多个有效性评价试验以证明受试物的有效性。当试验次数超过 3 次时,建议采用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进行数据统计,但每次试验应采用相似的设计,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可比性。3 试验方案试验开始前,应根据受试物和靶动物的特点,对试验进行系统设计,形成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仪器设备、详细的动物类别和品种、动物数量、饲养和投喂条件等,
4、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具体要求如下:3.1 试验动物:类别、品种或品系(通用名称后以斜体注明拉丁文名称)、年龄、体重、生理阶段和健康状况。必要时注明体长和性别;3.2 试验条件:明确动物来源、饲养条件、投喂方式;养殖设施的形状、规格、水体体积、光照条件、水质和水温;预饲期的条件要求;3.3 试验分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数量、每组重复数和每个重复的动物数、统计方法;3.4 试验饲料:描述饲料的加工方法、饲料配方及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实测值)和能量水平;应根据受试物特点和使用方法配制饲料,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我国饲料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同一试验保证所有原料来源和批次一致,各试验处理组试验因子以外的其他因
5、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艺等)也应一致;3.5 受试物的测定:受试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含量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测试机构,受试物有效成分在试验饲料中的添加量和实测值(可能的情况下); 3.6 观测项目和时间:检测和观察项目名称、实施和持续的确切时间; 3.7 疾病治疗和预防措施:不应干扰受试物的作用并逐一记录,例如疾病类型、解剖观察结果(如照片等)及其发生时间;3.8 突发事件处理:动物个体和各试验组发生的所有非预期的突发事件,都应记录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4 试验方法4.1 受试物4.1.1 对于申请产品审定或登记的受试物,应与拟上市(或拟进口)的产品
6、完全一致。产品应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试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4.1.2 试验机构应将受试物样品送国家或农业部认可的质检机构对其有效成分的含量进行实际测定。4.2 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基本类型受试物的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一般分为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和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消化率、氮或磷的减排等指征明确的指标可通过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生长性能、饲料转化效率、体组成和繁殖性能等一般性指标必须通过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进行测定。4.2.1 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4.2.1.1 生物利用率、生物等效性、消化和平衡试验均属于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必要时,也可进行其他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
7、。短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遵循公认 的方法进行。4.2.1.2 生物利用率是指活性物质或代谢产物被吸收、转运到靶细胞或靶组织并表现出的典型功能或效应。生物利用率应通过可观察或可测量的生物、化学或功能性特异指标进行评价。4.2.1.3 生物等效性试验用于评价可能在靶动物体内具有相同生物学作用的两种受试物。如果两种受试物所有相关效果均相同,则可认为具有生物等效性。4.2.1.4 消化试验可用于评价受试物在靶动物体内的消化率或其对某种营养素消化率(如表观消化率、真消化率)的影响。4.2.1.5 平衡试验还可获得营养素在靶动物体内沉积和排出数量等额外数据。4.2.2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4.2.2.1 应针
8、对受试物适用的靶动物,按照规定的试验周期、试验重复数和动物数量的要求开展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A。 试验动物分组、试验组分布应符合统计学试验设计原则。4.2.2.2 附 录A中没有列出的其他动物品种,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应参照生理和生产阶段相似物种的要求进行。4.2.2.3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的必测指标包括:试验开始和结束体重、饲料采食量、死亡率和发病率。其他必测指标根据动物品种和受试物的特殊功效确定。4.2.2.4 长期有效性评价试验也可用来采集相关样品以评价受试物对养殖产品质量的影响。4.3 观察与检测4.3.1 应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和用途,增加相应的特异性观测指标和敏感性功能
9、指标。4.3.2 应按照国家标准、国际认可方法或经确证的文献报道方法确定检测方法。如果采用文献报道方法或新建方法,应提供方法确证的数据资料,说明其合理性。4.4 数据记录4.4.1 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试验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均应逐一记录。数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并妥善保管。4.4.2 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4.5 统计分析4.5.1 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4.5.2 统计显著性差异水平至少应达到 P0.05。5 试验报告5.1 试验报告应提供试验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所有试验动物和试
10、验重复。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也应报告,并说明在各组别中的分布情况。5.2 每个靶动物有效性评价试验必须单独形成最终报告。每个试验最终报告中应包含试验概述(见附录 B)和报告正文。5.3 试验报告正文至少应包括:A、试验名称;B、摘要;C、试验目的;D、受试物;E、试验时间和地点;F、试验 材料和方法;G、结果与讨论;H、结论;I、原始数据及相关的图表和照片(含电子版);统计分析中未采用的数据或由于数据缺乏、数据丢失而无法评价的情况应具体说明;J、参考文献;K、试验机构和操作人员,包括试验机构的名称,试验操作人员、试验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的签名,报告签发时
11、间,加盖签发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专门的分析测试章;委托检测的数据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5.4 应对试验报告每页进行编码,格式为“第 页,共 页”, 并加盖试验机构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6 资料存档最终报告、原始记录、图表和照片、试验方案、受试物样品及其检测报告等电子和纸质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年;作为产品申报的,保存时间至少为 10年。附录A:水产 靶动物种类、试验期和动物数量*试验阶段大类 亚类起始体重 结束体重最短试验期*最少试验重复和动物数量淡水鱼类(代表物种:鲤、鲫、草鱼、青鱼、 团头鲂、罗非鱼、斑点叉尾鮰、虹鳟、鲟、鳗鲡、大口黑鲈)150g起始体重 5
12、10倍,且不得少于 10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30 尾 鱼类海水鱼类(代表物种:鲈、鲷、大黄鱼、大菱鲆)150g起始体重 510倍,且不得少于 10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30 尾 虾:0.11.0g起始体重 510倍,且不得少于 8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50 尾甲壳类虾、蟹蟹:15g起始体重 510倍,且不得少于 10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10 只爬行类 中华鳖 510g起始体重 510倍,且不得少于 10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10 只两栖类 牛蛙 510g起始体重 510倍,且不得少于 10 周每个处理 6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10 只水产养殖动物亲本 繁殖前期 繁殖期 12 周每个处理 15 个有效重复,每个重复 1 尾(只)*注:以“亚类 ”中的任意代表物种 进行的试验,其 结果可以推广至该亚类,但是不能推广至 “大 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