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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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三章 契税法 打印本页 第一节 征税对象(熟悉) 一、一般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叉之处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 3)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2、 二、特殊规定:见教材 【例题 】 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 )。( 2002 年)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答案】 ABC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 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税率: 3% 5%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契税应纳税额 =

3、计税依据 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包括出售的价格和赠与的市价。 在不动产的交换当中,等价交换的不需交契税;不等价交换的,由多交付货币实务无形资产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例题】 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 490 万元,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 600 万元,当地契税

4、税率为 3%,则契税应如何缴纳 ( )。 A甲交 14.7 万元 B甲交 3.3 万元 C乙交 18 万元 D乙交 3.3 万元 【答案】 D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例题】 某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房地产评估价值为 4000 万元,其中以价值 3000 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将价值 1000 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 1200 万元。债权人获得房地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 500 万元。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 )。(适用契税税率 3) ( 2002 年) A 15 万元 B 36 万元 C 51 万元 D 126 万元 【答案】 C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拍卖房地产的,承受方应纳契税税额 =12003%=36 万元。房屋交换中,由支付补价的一方按价差计算交纳契税,税额 =5003%=15 万元。当事人各方应纳契税合计 =36 15=51(万元)。 第四节 税收优惠(了解) 第五节 契税征收管理(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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