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处方集_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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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处方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系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53 号令于 2007 年 2 月 14 发布)中的有关规定编写。 (一) 概述 1处方( prescription) ,是指有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除作为患者用药的凭证外,尚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可作为药品消耗数量和药费收入金额的原始记载文件;在遇有法律问题时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各种处方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

2、和销毁手续进行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 处方书写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再次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 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

3、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 6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8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于院内医务处及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

4、位 :重量以克( g)、毫克( mg)、微克( u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微升( u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 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和乳膏 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三) 处方开具规则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以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医师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 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 、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大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6各种药品处方的限量及要求 ( 1)普通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 某些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2)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医疗用

6、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 ,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西药只限开制剂,不得开原料)。 ( 3)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例,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例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

7、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 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漫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8、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 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 处方调剂规则 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 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

10、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6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 确认用药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7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9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

11、制顺序号。 10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 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五) 处方监督管理规则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 和保管的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3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 年。 处方保存期

12、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 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本文系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于 2004 年 3 月 4 日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7 号发布)有关内容编写。 (一)概述 1药品不良反应( adverse drug reacton,ADR):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 意外的有害反应

13、。 2药品不良事件( adverse drug event,ADE):是指药物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该事件并非一定与该药有因果关系。 在相关性没有弄清之前,它只能算一个不良事件,等待进一步研讨,对事件是否为药物不良反应进行肯定或否定。 3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4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引起死亡; 致癌、致畸 、致出生缺陷; 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 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5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根据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 CIOMS)推荐,不良反应按其发生率

14、分为十分常见、常见、少见、偶见 、罕见、十分罕见 6 级。它们的发生率分别如下:十分常见 10%,常见为 2% 10%,少见为 1% 2%,偶见为 0.1% 1%,罕见为 0.01% 0.1,十分罕见 0.01%。 6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 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 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二)报告与监测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 2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

15、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 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5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

16、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三)评价与控制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儿童与老人用药 (一)儿童用药 1儿童生理特点 ( 1)儿童是生长发育中的机体:从医学角度看,儿童不

17、是成人的缩影,而是处于生长发育中的机体,其解剖生理特点和疾病的临床表现与成人有很大差别。儿童的许多脏器(如 心、肝、肾)及神经系统的功能发育尚不完善,免疫机制亦不健全,年龄范围内,自出生到青春发育成熟,其全身器官和组织逐步成长,体格、心理和精神状态均在不断发育的过程中,年龄越小,与成人的差别越大(尤其是新生儿和婴幼儿)。因此,对防治儿童疾病必须 考虑其生理特点及用药特殊性 ( 2)儿童按年龄分期。我国儿童年龄范围为:自出生至 18 周岁。为分析儿童生长发育各级段对药物处置及反应情况,将儿童按年龄做以下分期,见总表 -1 总表 -1 儿童各期发育特点 分 期 年 龄 发 育 特 点 新生儿期 自

18、胎儿娩出脐带结扎至 28日 适应环境阶段,各项生理功能还不完善和协调 婴幼儿期 自出生后 1周岁之前 体格生长迅速,脑发育很快,各系统器官的生长发育虽在继续进行,但还不够成熟完善 幼儿期 自 1 3 周岁之前 生长速度稍减慢,智能发育迅速,消化系统功能仍不完善 学龄前期 自 3 6-7 周岁之前 生长速度较慢,神经心理发育更趋完善,智能发育更迅速 学龄期 自 6-7-12周岁之前 体格生长稳步增长,多种生理功能基本成熟,除生殖器官外,其他器官发育基本接近 成人水平 青春期 自 12 18 周岁 这是儿童过渡到成人的发育阶段,但个体差异很大,与 地 区、气候、种族及性别有关。女孩的青春期始和结束

19、 年龄均比男孩早 2 年。青春期,儿童体格生长速率出现第二高峰,生殖系统发育成熟,生理发育达到新的水平 学龄前儿童( 6 7周岁之前)称为小儿 2儿童药动学特点:儿童由于生理方面的特点,使得药物在其体内的药动学过程与成人有一定的差异。 ( 1) 吸收 口服给药 口服至胃肠道的吸收程度,受胃内酸度、胃排空时间、病理状态、药物性质及个体差异的影响。儿童不同时 期存在差异: 新生儿及婴幼儿胃酸过低或缺乏,直到 3 岁左右才稳定在成人水平。胃蠕动差,胃排空时间延长达 6 8 小时 (6 8 个月才接近成人水平 ),因此新生儿口服药物吸收的量难以预料,胃肠吸收 功能有较大差异。婴幼儿胃内酸度仍低于成人,

20、故对药物的吸收与成人也不尽相同,不过胃排空时间较新生儿短,在十二指肠吸收的药物吸收时间快于新生儿。较大儿童胃肠道对药物的吸收已接近成人,但首关消除能力强,对于首关效应较强的药物(如普萘洛尔) 生物利用度低,个体差异大 皮肤、粘膜给药 新生儿、婴幼儿的皮肤、粘膜面积相对较成人大,且皮肤 角化层薄 ,粘 膜娇嫩,某些药物口通过口腔、直肠、鼻、眼等粘膜和皮肤吸收。但是,由于吸收速度快,作用强,尤其有炎症或破损时,吸收的更多,可引起一些药物(如硼酸、水杨酸、糖皮质激素等)发生不良反应甚至中毒。虽应用有限,亦应引起警惕。 肌内注射 由于小儿(学龄前儿童) 臀部肌肉不发达,肌内纤维软弱,故油脂类药物难以吸

21、收,易造成局部非化脓性炎症。另外,由于局部血流量及肌肉容量少,故肌内注射后药物吸收不佳 皮下注射 由于小儿皮下脂肪少,注射容量有限,且易发生感染,故皮下注射易不适宜 静脉注射 药物吸收速度快,药效可 靠,是危重病儿可靠的给药 途径 ( 2)分布:许多因素影响儿童的药物分布,例如体液组分、血浆蛋白结合、血 -脑脊液屏障等。新生儿、婴幼儿药物分布与成人差异明显。 体液 组分:儿童的体液量、细胞外液、 间质液均相对高于成人。如新生儿的体液、细胞外液分别占体重的 80%和 45%, 1 岁 婴儿 的体液、细胞外液分别占 体重的 70%和 30%,儿童的体液占重的 65%,而成人上述两项的比例分别为 6

22、0%和 15 20%.因此,对于儿童来说,水溶性低药物峰浓度而减低药物的最大效应,二是减慢药物消除,延长药物作用维持的时间。 这说明,若欲达到与 成人相似的血浆药物浓度,儿童需要较大的初始药物剂量,而且首剂量之后给药间隔需延长。 婴儿、 特别是新生儿体脂肪与体重的比例低于成人。早产 儿体脂肪的含量仅占其体重的 1% 3%;而足月儿,则占其体重的 12% 15%。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脂肪含量有所增加。幼儿脂溶性药物分布容积较新生儿期大。体脂肪比值的高低,可影响脂溶性药物的分布。由于新生儿、婴幼儿脂肪含量 低,脂溶性药物不能与其充分结合,分布容积小,血浆中游离药物浓度升高,这是新生儿容易出现药物中毒

23、的原因之一。同时,新生儿,婴幼儿的脑占身体不良较成人得多,而脑组织 富含脂质 ,血脑屏障发育又不 完全,通透性较成人大,使得脂溶性药物易分布入脑,这是新生儿、婴幼儿容易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反应的重要机制之一。 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影响药物分布最重要的因素是药物与血浆蛋白的结合。新生儿、婴幼儿体内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比成人低,其主要原因:新生儿、婴幼儿血浆蛋白含量低,且与药物的亲和力低,结合能力弱。因此血浆中游离药物浓度高,药物易进入组织细胞,药效加强并引起不良反应。另外,由于新生儿血中有较多的胆红素或游离脂肪酸,它们与血浆蛋白 的亲和力高,与药物竞争血浆蛋白,是游离药物浓度增高 ( 3) 代谢:

24、药物在体内代谢的主要场所时肝脏。肝脏代谢药物的酶系统,有肝微粒体酶和葡萄糖醛酸转移酶等,参与药物氧化、还原、水解、结合等过程,最后使代谢产物排出体外。新生儿、婴幼儿肝脏酶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各种酶活性低,使代谢减慢, t1/2 延长,易致药物在体内蓄积中毒,且个体差异较大。例如,用一般剂量氯霉素,因与葡糖醛酸结合较少而在新生儿体内代谢较慢,故可引起“灰婴综合症”,磺胺类 药物可使葡糖醛酸转移酶缺乏的新生儿出现溶血。新生儿在出生后 1 4 周,应慎用或减慢使用在肝脏的代谢的药物,如地西泮、苯妥英钠、地高辛等。 幼儿、学龄 儿童对某些药物在肝脏的代谢能力有所提高,如茶碱、地西泮、苯妥英钠等,血浆 t

25、1/2 较成人短。要注意肝代谢酶诱导药或抑制药对新生儿药物代谢的影响。 ( 4) 排泄:肾脏是药物排泄的主要器官。儿童年龄越小,肾功能越不完善。婴幼儿、新生儿肾功能发育不全。肾小球滤过率、肾小管排泌能力、肾有效血流量均远较成人或年长 儿低。肾小管重吸收、尿浓缩、钠离子交换、酸碱平衡功能也差,特别是新生儿,可使药物排泄减慢, t1/2 延长。如,氯霉素在新生儿半衰期为 250 小时,而成人仅为 4 小时。因此,在新生儿与儿童时期,使用的而 药物剂量不能相同。一般新生儿用药剂量要酌情减少,间隔时间应适当延长。 3.儿童用药剂量:儿童,特别是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儿童用药剂量较成年人

26、更需准确。其计算方法:应按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剂量(每千克或每平方米用量)按儿童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如药品说明书无儿童剂量,可根据儿童年龄、 体重、表面积及成人剂量换算 。具体方法如下。 ( 1) 按儿童体重计算 根据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剂量按儿童体重计算: 每次(日)剂量 =儿童体重 X每次 (日 )药理 /kg 此方法科学方便,为临床常用的最基本的计算方式。 根据成人用药剂量按儿童计算:儿童剂量 =成人用药剂量 X儿童体重 /70kg 此方法仅用于药品说明书中未提供儿童剂量时,简单易记,特别是体重过重儿,剂量偏大。因此,用此法计算剂量时应同时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小所需剂量应相对大些, 故常

27、以高限数值计算。例如,地高辛口服的饱和量, 2岁以下为 0.06 0.08mg/kg,2 岁以下为 0.04 0.06mg/kg.这是因为药物代谢与体表面积有关,年龄越小,体表面积相对越大,则用药量相对越多。较大儿童按体重计算, 所得剂量超过成人剂量时,则以成人剂量为限。 正常儿童体重 计算方法: 1岁以下儿童体重 1 6个月儿童体重 (kg)=3(出生时体重 )+月龄 X0.6 7 12个月儿童体重 (kg)=3(出生时体重 )+月龄 X0.5 1岁以上儿童体重 体重( kg) =年龄 X2+8 注:视儿童营养状况适当增减。如某些药物要求计算准确,或由于营养问题致体重与年龄不相符时,则需具体

28、称出实际体重。 ( 2)按儿童年龄计算 1岁以内剂量 =0.01X(月龄 +3)X 成人剂量 1岁以上剂量 =0.05X(年龄 +2)x 成人剂量 Fried 公式:婴 儿剂量 =月龄 X 成人量 /150 Young 公式:儿童剂量 =年龄 X 成人量 /(年龄 +12) 根据年龄计算剂量的方法,虽然比较方便但不精确,不太实用,很少被儿科医生采用。但对于某些剂量不需十分精确的药物,如止咳化痰药、助消化药,仍有根据年龄计算的。一般止咳合剂的用量,可按每次每岁 1ml 计算,最多每次 10ml. ( 3)按体表面积计算 儿童剂量 =儿童体表面积( m2) X 每次(日)剂量 /m2药品说明书按体

29、表面积已推荐儿童用量) 儿童剂量 =成人剂量 X儿童体表面积( m2) /1.73 m2(药品说明书未按体表面积 推荐儿童药量 ) 由于很多生理过程(如基础代谢、肾小球滤过 率等)与体表面积的关系比与体重、年龄更为密切,因此按体表面积计算剂量最为合理,适用于各个年龄段,包括新生儿至成年人,即不论任何年龄,其每平方米体表面积的用药剂量是相同的。该法虽比较繁琐,但适用于安全范围窄,毒性较大的药物。如抗肿瘤药、激素等,应以体表面积计算剂量。 体表面积【 body surface area(BSA)】 的计算方式 成人的 BSA(按体重 70kg 计算)为 1.73 m2 儿童的 BSA 的计算如下:

30、 体重低于 30kg 儿童的 BSA( m2) =(年龄 +5) X0.07 或 BSA( m2) =0.035( m2/kg) X体重( kg) +0.1( m2) 体重 30 kg 的儿童,在 30 kg 体重的 BSA=1.15 m2的基础上,每增加体重 5 kg, BSA 增加0.1 m2,如 35 kg 的儿童为 1.25 m2.体重超过 50kg时,则每增加体重 10 kg , BSA增加 0.1 m2 儿童年龄 -体重 -体表面积折算,见总表 -2 4.儿童用药注意事项 儿童用药除注意成人用药原则(即全面了解所用药物及病人的情况) 外,由于儿童具有许多解剖生理特点,对药物的耐受性

31、、反 应性与成人不尽相同,而且儿童的病情多较急、变化快,用药更需确切及时。因此,必须熟悉儿科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品不良反应及儿童禁用的药物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 ( 1) 熟悉儿童特点,明确诊断,合理选药:临床医师和药师应了解儿童不同发育时期的解剖生理特点、药物的特殊反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在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慎重合理选择、不可滥用。药物种类不宜过多,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不用。在合并应用几种药物时,应注意避免由于药物在体内的相互作用而产生不良反应 或药效抵消等问题。就几种临床常见病关于药物的选择例举如下。 抗感染药物:儿童

32、易患感染性疾病,且多为急性感染,病情变化快,故抗感染药物较常应用。应根据 不同病种,病情轻重、年龄大小等选择用药。如临床已肯定诊断为病毒性感染(如麻疹、风疹、流感等),可选用抗病毒药物或某些中草药制剂,而不用抗病毒药物。认为应用抗菌药物可以预防继发细菌感染的看法并无根据。滥用抗菌药物,可因各种不良反应给换而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儿童用抗菌药物必须慎重考虑适应证和不良反应。开始时根据患儿临床症状、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检验用药, 待 细菌 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出来后,有针对性地选用。通常以应用一种抗菌药为宜 ,但如感染严重亦可联合用药。 总表 -2 儿童年龄 -体重 -体表面积折算 年龄 体

33、重( kg) 体表面积 m2 年龄 体重( kg) 体表面积 m2 出生 3 0.21 4 岁 16 0.66 1月龄 4 0.24 5 岁 18 0.73 2月龄 4.5 0.26 6 岁 20 0.80 3月龄 5 0.27 7 岁 22 0.89 4月龄 5.5 0.28 8 岁 24 0.94 5月龄 6 0.31 9 岁 26 1.00 6月龄 6.5 0.33 10 岁 28 1.08 7月龄 7 0.35 11 岁 30 1.15 8月龄 7.5 0.36 12 岁 33 1.19 9月龄 8 0.38 13 岁 36 1.26 10月龄 8.5 0.40 14 岁 40 1.33 11月龄 9 0.42 15 岁 45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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