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1 / 38附件: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六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满足城市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用水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
2、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县人民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2 / 38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乡村区域。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生产经营的法人。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
3、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供水的原则】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第五条【管理体制】城市供水是社会公用事业,是重大民生工程,生命线工程,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3 /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4、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鼓励科技进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城市供水的城乡统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逐步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加快区域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公民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使用符合
5、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的发生,规范、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经济有效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不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4 / 38级别、类型的应急供水演练。第十条【行业协会】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是联系城市供水、排水市场主体与政府的桥梁。发挥行业协会特有的自律、服务、灵活、高效的特点,是促进城市供水市场发育和成熟的积极因素。各级地方人
6、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一条【编制供水水资源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第十二条【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原则】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
7、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5 / 38(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十三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 主 管 部 门 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自建设施供水的。第十四条【取水口水源区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水务、卫
8、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供水取水口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严格保护和管理,确保取水口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取水设施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围墙外 30 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一)新建高度 10 米以上的建筑物;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6 / 38(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有毒液体、气体,设置排污口
9、;(五)堆放易燃、易爆、有害的物质;(六)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水质管理体系】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以保障水质为核心,从饮用水源到用户终端的全程监测、预警、处理的供水安全、质量保障综合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城市供
10、水水质监测的职能机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格。第十七条【原水水质检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7 / 38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第十八条【管网启用前消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11、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净水药剂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条【清洗消毒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8 / 38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12、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水质信息公布和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对水质报表、检测和法定的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联合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用户有权就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向当地政府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条【区域供水规划】省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
13、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供水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区域供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9 / 38第二十三条【编制专项规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区域供水规划以及水资源利用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规划
14、应当包括城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网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供水和当地水源条件,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城市供水工程规模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备用水源】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供水
15、规划实施的原则】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 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10 / 38许可等相关手续,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资质管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设施管理】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供水、节水标准。第二十八条【地下设施验收】城市供水地下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竣工
16、测量,绘制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供水设施验收】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批准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供水、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结算水表】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概念】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需要城市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