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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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粮食仓库建设要点 ( 征求意见 稿) 国家粮食局 2015 年 1 月 粮食仓库建设要点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 2014年国务院第 52次常务会议关于“今明两年新建仓容 1000 亿斤”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国家粮食仓库建设,国家粮食局组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和国贸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在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 2001 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技术发展新进展,制订了本要点。新建 1000 亿斤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要点;其他粮食仓库建设和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本 要点由国家粮食局发布,与现行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 2001 58 号)配合使用。 国家粮食局 2015

2、年 1月 23日 目 录 一 总体要求 . 1 二 项目选址及用地 . 1 三 规模、构成及分类 . 2 四 仓房建筑 . 3 五 接发工艺装备 . 4 六 储粮工艺装备 . 5 七 供配电及消防 . 5 八 信息系统 . 6 九 新技术应用 . 6 十 安全及环保 . 7 十一 投资控制及相关指标 . 7 第 1 页 /共 10 页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 粮食仓库建设 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广绿色储粮新技术,确保储粮安全,提高 粮食仓库建设 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建设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 明确 了 粮食仓库建设的 总体要求、 项目 选址与用地、规模构

3、成及分类、仓房建筑、接发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供配电及消防、信息系统、新技术应用、安全及环保、投资 控制 及相关 技术经济 指标等内容, 是编制、评估、审批 粮食仓库 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 项目 设计的 重要 依据,是 项目 验收的依据 之一 。 第三条 本要点适用于 各类 粮食 收储 仓 库的 新建 及 改扩建 ,其 他 类型粮 食仓库 建设 参考 执行 。 第四条 本要点是在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 2001 58 号) 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技术发展新进展补充形成。 要点 中 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 2001 58 号) 及 粮油储藏

4、技术规范 GB/T 29890 等 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条 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应由取得商物 粮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 二 项目选址及用地 第六条 粮食仓库 项目 选址应充分考虑现有 粮食仓库 分布,并结合粮 食 生产、流通 、 储备布局 及粮库安全的需要 。 第七条 项目选址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地段,避开高压走廊、已有管线及暗沟渠,以及 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 III 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避免洪水、潮水、内涝威胁,场地防

5、洪标准不应低于 50 年一遇;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 第 八 条 粮食仓库建设用地宜 优先整合 利用现有物流体系、 粮食仓库、加工第 2 页 /共 10 页 厂 土 地及 闲置土 地。新建 粮食仓库 每 5 万 吨 仓容综合用地不宜超过 90 亩,其中: 1.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 0.35 0.65) /t; 2.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 0.20 0.40) /t; 3.筒库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 0.15 0.30) /t。 第 九 条 用地规划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用地容积率 0.6( 东北地区及内蒙古 东部 需 大面积晒场 的,建

6、设用地 容积率 0.45); 2.建设用地建筑系数 30%。 三 规模、构成及分类 第 十 条 粮食仓库 项目 的 规 模,按 粮食仓库 的总仓容量划分 为 以下 五 类: 特类: 300,000t 以上; 一类: 150,001t 300,000t; 二类: 50,001t 150,000t; 三类: 25,000t 50,000t; 四类: 25,000t 以下。 第十 一 条 本要点 规定 的粮食 仓库 所建粮仓可按照其功能用途 分为收纳仓、标准储备仓和高标准储备仓。 收纳仓 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 短期 储存(储存期不超过 1 年) ,其建设规模应结合收纳半径及周边粮源情况确定 ;标准储备

7、仓和高标准储备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长期储存(储存期 1 年以上), 其建设规模应结合当地 储备 规 模 确定, 其中高标准储备仓在 仓房建筑、 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 等方面采用 较高 配置和相关储粮新技术 。 第十 二 条 粮食仓库 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1.生产设施: 包括 仓房、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工 艺装备 、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 可不配置自动控制系统, 选配烘干设施; 标准和高标准储备仓 可 选配自动控制系统及烘干设施。 2.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 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

8、电室、地磅房 ( 或第 3 页 /共 10 页 一站式服务中心) 、机修间、器材库、药品 库、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 空压机房、制氮机 房、安全监控设施及通讯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 可不配置空压机房、制氮房, 可 选配 机修间 、 中心控制室及机房、机械罩棚(库)、 铁路罩棚 、 机修间、 器材库、药品库 ; 标准储备仓 可 选配铁路罩棚 、 空压机房及 制氮 机 房。 3.办公生活设施: 包括 办公业务用房、食堂、生活用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 以及必要的 生活设施 。 4.室外工程: 包括 库内道路、站台、堆 (晒) 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管线或管架、绿化

9、 及排涝池 等,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 5.独立工程: 包括 铁路专 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 ,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 四 仓房建筑 第十三 条 各类 粮食 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 气密、 通风和隔热等技术措施。 1.收纳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储存期,可 采用散装平房仓、 保温 钢板筒仓 ,东北及内蒙古 地区 可采用散装保温罩棚仓 。 2.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宜采用 散装 平房仓、浅圆仓 。 在一定条件下可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用散装 楼房仓、气密保温钢板筒仓 ,并 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气密和隔热措施。 其中,高标准仓应 达到气调仓气

10、密标准,或达到低温仓隔热标准。 第十四 条 散装保温罩棚仓装粮高度 不宜超过 6.5m,装粮线下严禁采用内拉筋结构 。 第十五 条 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 不应低于 6m,不宜超过 8m。 标准 设计仓容 统一 按容重 750kg/m3计算。 1.散装平房仓采用轴线面积计算仓容时,仓容系数(或平面利用率)为 0.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仓容系数(或平面利用率)为 0.93。 2.浅圆仓仓容按粮食平堆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底至装粮线的高度,仓底带锥斗的浅圆仓还应计算锥斗内存粮的容量。 第 4 页 /共 10 页 3.锥底筒仓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平底筒仓 装粮

11、体积按实际装粮高度计算,并应计入顶端粮堆锥体体积。连体钢筋混凝土筒仓群应计算星仓仓容。 五 接发工艺装备 第十六 条 鼓励采用散装、散卸、散存、散运的“四散化”成套技术接发工艺装备 及集装单元化装卸设备 。 第十七条 收纳仓、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均应配置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等作业设备 。 根据 需要 配置烘干设备 。 第十 八 条 接发设备应优先选用破碎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的设备。宜采用自带粉尘控制的设备或配备粉尘控制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减少环境污染。 平房仓: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 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楼房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

12、设备。 筒仓: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 根据不同需求设置防分级与防破 碎装置 。 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宜配 置防分级、防破 碎装置。 第十 九 条 新增粮食接发作业线生产能力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公路进、出库单线作业能力不宜低于 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或高标准储备仓的进出库单线作业能力不宜低于 150t/h; 2.铁路专用线的设计中转量应大于 30 万吨 /年,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 300t/h; 3.海港码头的设计 吞吐量应大于 50 万吨 /年,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500t/h; 4.江河干线港码头的设计吞吐量应大于 30 万吨 /年,接发作

13、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5.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吞吐量应大于 10 万吨 /年,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 6.计量汽车衡不宜小于 100 吨,台面尺寸应满足当地车辆尺寸要求。 第 5 页 /共 10 页 六 储粮工艺装备 第 二十 条 收纳仓、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宜 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 划分的不同储粮生态区配置不同的储粮工艺及装备。 1.收纳仓:应配置机械通风装备及粮情测控系统,第四、五、六、七 储粮生态区应配置环流熏蒸设备 。 2.标准储备仓:应采用储粮“四合一”技术(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系统)或“四合一”升级新技术(平房仓横向通风技术

14、、平房仓横向谷冷通风技术、多介质横向环流技术、多参数 (温度、湿度和气体浓度) 粮情测控技术);其中第一、二、三储粮生态区可不配置环流熏蒸设备和谷物冷却系统。 3.高标准储备仓:在标准储备仓储粮工艺装备配置基础上,应配置气调或控温及多功能粮情测控等设备 。 应优先 采用 绿色储粮新技术, 24m 跨度及以下的散装平房仓宜优先 采用“四合一”升级新技术。 第 二十 一 条 通 风系统应由粮堆通风和粮面上通风组成,优先选用通风阻力小、均匀性高、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的通风形式。 第二十 二 条 环流熏蒸优先选用固定熏蒸管道系统,应配置有关防护用品及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并满足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

15、S1206 的要求。 第二十 三 条 气调仓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制氮设备,采用固定式时应建设制氮房。 第二十 四 条 粮堆控温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 低能耗具备控湿能力 的谷物冷却机,粮面控温可在粮面设置节能空调设备。 七 供配电及消防 第 二十 五 条 粮食仓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 口的大型中转 粮食仓库 ,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二十 六 条 布置在粉尘 爆炸危险场所 的电气装置 及工艺装备 , 应按国家 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执行。 第二十 七 条 粮食仓库 应设消防设施,消防设施配置 、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第 6 页 /共 10

16、页 等 应满足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八 信息系统 第二十 八 条 粮食仓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仓库 主体工程建设同步 进行 。 网络综合布线基于双绞线和光纤技术,建筑群及每个仓房之间的网络主干线应采用光纤,能够支持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多媒体通信以及各种控制信号的通信,布线系统设计应按相关国家标准 、规范 执行。 第二十 九 条 收纳库、标准储备库、高标准储备库均应配置 粮食仓库 信息系统。 1.收纳库信息系统 应 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1)出入库作业管理 功能 (包括库存识别代码功能) ;( 2)安防监控 功能 ;( 3)远程监管接口 ;( 4)粮情测控 的分析及上传功能

17、 。 2.标准储备库信息系统 除收纳库 信息系统 功能外,还应 配置 粮食仓库 业务管理系统 (包括库存 粮食 识别代码 和关联信息上传、下传功能) 、智能通风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 。 3.高标准储备库除 配置 标准储备库 信息系统平台 功能外,还应 建设 基于库存粮食 识别代码的粮食储运 物联网信息系统, 配置库存监管和 在线 数量监测系统、质量安全追溯 、 移动应用 , 按需选择 智能气调系统 、 智能烘干系统 、 三维可视化管理等。 第 三十 条 粮食仓库 信息 系统 建设应具备信息安全保障 功能 , 粮食仓库 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 包括 :系统自身的安全防护 ;系统为使用者提供安全服

18、务所需的安全防护;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 九 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 一 条 粮食仓库建设应积极推广 应用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成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 新仓型,节约资源与能源,提升储粮技术水平。 第 三十 二 条 鼓励采用节能、节地、机械化程度高的新仓型, 鼓励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地下 散装 粮仓、散装楼房仓、 双层 屋盖平房仓 、 适于储备的 浅圆第 7 页 /共 10 页 仓 等。 第 三十 三 条 应 积极 采用以下 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 1.具有节能高效、损耗低、 防爆、 环保性能 好 的移动式机械化接发工艺装备; 2.智能控温控湿、射频识别、智能烘干、 库存 粮

19、食 识别 代 码、 在线数量监测、害虫霉菌监测、 多种 气 体 一体化 检测 等 的储运物联网技术; 3.绿色节能 储粮 新工艺 , 如 绿 色安全的 物理 防治 及生物 防治 虫霉技术、 低温储粮、 气调 储粮、智能通风系统、 地源热泵等 浅层地能 技术 、 太阳能光伏 制冷降温 技术等 ; 4.基于新材料的 集装箱或 集装单元化技术、 反射隔热节能涂料 技术 等 。 十 安全及环保 第三十 四 条 应 按国家及粮食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采取可靠措施 ,保障人员安全与生产安全。储粮安全作业应按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1206 的规定执行;熏蒸和气调时, 应确保防护装备安全有效, 现场应准

20、备灭火器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气调过程 中 应对现场及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T 29890 的规定执行。熏蒸药剂的安全使用应依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1212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应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排放标准 应 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一 投资控制及相关指标 第三十 六 条 新建粮食仓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表 1 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粮食仓库规模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建筑面积 1800 2600 1200 1800 1000 1200 800 1000 800以下 机械罩棚(库) 1500 2500 1000 1500 600 1000 600以下 铁路罩棚 15000 18000 10000 15000 4000 10000 注:表中建筑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空压机房、制氮房等,不包含机械罩棚(库)及铁路罩棚的面积。 第三十 七 条 新建粮食仓库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2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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