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及其实现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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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及其实现机制摘要: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大宪章” 。目前,已有 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反垄断法究竟以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是,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必须符合终极目的的要求。正如日本学者认为,公正自由之竞争固然为独占禁止法之直接目的,不过这一直接目的又是独占禁止法终极目的之达成(消费者利益之确保)的“手段的目的” 。 “在具体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反垄断案

2、件往往要涉及大量的经济分析,其完整性和精密性的要求超过了其他案件。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竞争和垄断的理论基础而想完全彻底的懂得这门法律是不可能的。 ”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多包括消费者福利,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关键词: 消费者;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 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有“经济宪法”之誉。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已从最初单一的提高经济效率转变为多元化的追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既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2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

3、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长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是拉动消费的主体力量。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不能为生产而生产,它最终要受个人消费的限制。 ”从宏观上看,反垄断法正是通过对竞争秩序的规范来达到对消费者权益从宏观层面进行保护的效果。因为只要存在限制性的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那么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交易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甚至丧失。 一、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开篇第 1条以立法目的的形式明确的将消费者权益纳入其保护范围,意义极其深远。反垄

4、断法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保护市场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中保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应同等考虑。一方面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反垄断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竞争主体的遵守法规来保障市场的有效竞争。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 对竞争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的限制,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是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自由进行交易的权利。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权益都应该在反垄断法中的有相关规定。如:禁止卡特尔(“卡特尔是正式地勾结在一起共同运作的厂商”3、 “卡特尔是指在同一或相关市

5、场上法律上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和约、协议建立的经济同盟组织。 ”)的规定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与自主性。防止市场运行过度集中的政策和保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消费者着想,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控制企业合并有利于保证市场上有多个竞争者存在,从而维护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企业滥用其经济优势,剥削消费者。 (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t “本身违法原则一般适用于价格固定、联合抵制、横向市场划分、搭售协议、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 ”本身违法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消费者福利。合理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并、纵向非价

6、格限制、联营等情形。合并不使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因为合并可能导致提高效率,而卡特尔则没有提升效率的潜能。这说明,反垄断的政策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福利。目前,合理原则的广泛运用,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反托拉斯法最合适的目标是通过提高经济效率以促进“消费者福利”而不是保护小企业免受竞争的压力。在著名的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的诉讼案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在本案中,搭售的确带来了一些不可低估的社会福利,这些行为提高了网络浏览软件的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可靠性,从而使消费者受益。 “因此,我们裁定将该项指控发回地区法院,要求他们以合理原则重新评价微软的捆绑行为” 。上诉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时,充分考虑了

7、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无论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都要考虑消费者利益,4在知识经济时代,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消费者不利时,就要从合理原则的角度去考量。 (三)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确定了受诉法院的序列,但还需要按各法院的辖区与反垄断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地域管辖。因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诉讼的受诉法院不仅应当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还应包括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我国的反垄断诉讼管辖权应该归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从上面的分析比较中,我们知道,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施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8、的国家,其反垄断诉讼的管辖法院都是确定为中等级别的法院。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到经济和反垄断法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性太强,如果由基层法院来管辖可能给审判增加困难。法院的级别越高,能够给审理反垄断案件更高的质量保证。其二,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有助于案件的审理。 二、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机制 (一)机构设置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使各国反垄断机制的实施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也体现在各国反垄断专门相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上。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一元反垄断法执法主体模式。采用一元反垄断执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归属于首相直接领导

9、的反垄断法保护消5费者权益的的诉讼机构,即有独立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力。 第二,多元反垄断法执法主体模式。美国采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并用的权利框架,设置了各自专门的执法机构,这样的设置模式也体现了权力之间的制衡。 通过比较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独立性强,级别较高,大都是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市场监管模式,消费者作为反垄断法诉讼的原告资格队伍,足以覆盖全国。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为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多头执法而大打折扣。多部门分散执法容易使各部门、各地区为了争夺更大的行政权力而相互摩擦。其次,多部门执法因为

10、相互间缺少磨合和合作平台,在具体实施上难以协调,这对于执法的效率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容易造成案件的堆积。这些都给消费者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造成很多负面效果。因此若要正真发挥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多头执法,最大程度的摒弃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争夺,从长远来看,统一执法仍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应该以独立、统一、高效、权威的执法机关取代现行的分散执法。 (二)诉讼模式 我国的反垄断诉讼管辖权应该由反垄断执法相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基于两方面的理由。一: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到经济和反垄断法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性强,法院的级别高能够给审理反垄断案件更高的质量保证。二:

11、在反垄断执法相关及其派出机6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有助于案件的审理。级别管辖是从纵向确定了受诉法院的序列,但还需要按各法院的辖区与反垄断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地域管辖。因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诉讼的受诉法院不仅应当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还应该包括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包括侵权行为地发生的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三)侵害反垄断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第 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在我国,收到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垄断行为人的民事侵权。由于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理论

12、及实践基础,反垄断法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保护诚实的经营者免受垄断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实际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补偿。我国的反垄断法第 50条笼统模糊地提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但未规定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垄断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借鉴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体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须以过错责任作为认定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要件。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针对本身违法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并不是认定垄断行为的必要条件。该类行为者只要在客观上给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论主观上有无过

13、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71约翰?亚格纽著,徐海等译:竞争法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原序;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卷,人民出版社 1974年版,第 241页; 3美斯帝格利茨著,姚开建等译:经济学(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362页; 4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 ,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 106页; 5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3页; 6郑鹏程:论“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 , 载王艳林主编:竞争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4 页; 7廖振中、梁

14、远航: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 年第 1 期,第 73 页。 【英】约翰?亚格纽著,徐海等译:竞争法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原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卷,人民出版社 1974年版,第 241页。 美斯帝格利茨著,姚开建等译:经济学(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362页。 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 ,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 106页。 8郑鹏程:论“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 , 载王艳林主编:竞争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4 页。 廖振中、梁远航: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 年第 1 期,第 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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