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着力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江西省国资委 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以来, 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 紧紧围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 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 壮大国有经济, 锐意进取、大胆探索、 勇于创新, 扎实 推进国有重点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 建立,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依法 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能力 不断增强, 为 我省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稳定 提供了重要保 障。 2004 年 8月, 江西
2、 省国资委成立 不久 ,首批选择了 8 家企业(出资监管企业 4 家,重要子企业 4 家)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2005 年初,我省被列为全国地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之后,又明确了 3家出资监管企业和 10家重要子企业为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企业,使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总数达到 21家。近两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 陆续在 8 家出资监管企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总法律顾问,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出资监管企业达 18家,占出资监管企业总户数的 75%。 其他尚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出资监管企业也通过设立专门或合署办公的法务机构实行了
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出资监管企业的 22家重要子企业也实行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实现2 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试点到 重点企业 的 全面推开。 一、推进国有重点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的主要做法 和成效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 治 建设的重中之重,总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 近四 年来,我们以 列入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试点单位为契机,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抓手, 以构筑 法务工作 组织体系为 依托 ,以培养高素质 法务 人才 队伍为 重点 ,以提高法律风险防 范 能力 为核心,以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根本
4、目的, 及时有效地 在出资监管企业及重点子企业 开展 了 总 法律 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一) 统一思想,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对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以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针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推行 之初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之不了解、不理解,乃至不重视的状况, 我们主要从两个 方面做好了工作。 一是 着力 宣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强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
5、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 对 一些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论证随意决策而使企业承担重大经营风险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涉法纠纷中疲于应付等案例的分析 ,使企业对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3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是 重点妥善处置了一些企业重大债务纠纷。 抓住国资委成立不久,部分企业最关 心、最迫切 要 解决的一些债务处置问题,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中 , 债务重组是前提条件,指导和帮助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 对历史债务形成的原因清楚和 对改革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与债权人和司法部门加强沟
6、通协调,有效 化解了一些历史债务纠纷,也为企业的改制重组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从而使企业真正感受到企业内部法 务 人员的作用 是不可替代的,对建立和完善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也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之初,我们 把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积极协调处理法律纠纷作为工作的重 点和抓手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实施,使企业处理法律纠纷的成本降低,能力明显提升。涉及企业债权债务风险 的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能从企业实际出发, 能 协商的协商,该用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对企业因 历史 担保带来的债务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能尽心为企业考虑,出主意、想办法,把风险
7、控制在最低程度。三年多来,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应诉、诉讼、审核合同、纠正失误等,共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49.65 亿元。 (二)领导重视,强力推进,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支持重视,为推进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提供 前提条件。 针对 不少企业领导对实施 总法律顾问制度 认识 模糊的状况,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采 取 约请试点企业主要领导谈话 的方式 ,4 面对面宣传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督促 企业领导 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一些重要会议 上 ,委主要领导都要讲一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 的情况,提出新要求。分管领导 专门 到企业
8、开设讲座 , 阐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 意义、来由、建立和完善的算途径以及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重要内容,启发和促进 企业高中层领导 提高认识。列入试点省份后,委 领导明确要求,要试就要真试,试出成果,试出成效,试出经验 ,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听取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针对出现的问题,要求试点办公室组织力量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 对如何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精心指导 , 不断 提出 新的要求。由于领导的重视不是停留在 言论 上,而是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企业领导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越来越 主动 。有 12 家 企业主动要求实行 总法律顾问制度。 措施有力到位, 为
9、 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提供 了 有力保障 。 在推行企业 总 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 为了及时 发现问题 ,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我们加强了动态跟踪和信息搜集 、 调度 , 经常深入企 业调研, 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台账, 制定 验收标准,试点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落实完善,实 行 了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动态验收与 汇总验收相结合,使试点工作 目的更加明确、推进的节点和节奏更加易于掌控, 同时,也更便于点上的经验在面上进行推广互动。为了营造企业总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环境, 我委规定 企业 专职总法律顾问 应 进入党委班子或董事会,享受副总待遇。 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的提升,不
10、仅有利于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更重要的是 保证了法律专门人才界入高层决策,为 企业法律风险 的事前把关 提供 了 前提条件。 5 (三)建立网络,完善制度,实现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点的深化到面的扩大 一是以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构建为依托,切实夯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基础 。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工作开展之初,针对一些企业仅满足于设立一个总法律顾问或明确一位专职法律顾问,对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两种方式 加以解决。 一 是 明确要求 试点企业 必须 设立法务机构 , 在下属企业及横向部门 必须 设立法律联络员 , 并
11、将情况定期通报; 二是 重点指导几家企业建立比 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并进行宣传示范。如省冶金集团公司 , 集团公司本部 除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 财务、资产管理等重要部门也明确了法律联络员,其 下属企业,有的实行企业总法律顾 问制度,有的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专职法律人员的三级企业,均 设立了法律联络员 ,形成了企业上下联动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 ,信息交流畅通,情况反映及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其他出资监管 企业纷纷借鉴,有些企业还有所改进,如江钨集团公司,不仅做到企业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而且在所属企业管理的社区,也设立了法律联络员,负责社区
12、法律事务工作。目前, 21户出资监管企业组织 体系和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由 5户增加到 20户,专门设立的法务机构由 2 户增加 11 户, 21 户企业共有法律联络员 280 余人。 二是完善制度,科学设置工作流程,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试点期间,我们坚持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并针对实施情况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下6 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通知 18件,完善制度,规范实施。 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不够重视法律把关和法律论证 的现象,制定下发了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指导意见 ,规
13、定 凡 企业上报国资委审议的涉法事项,未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组织 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国资委不审议,退回企业补充材料;违反程序 造成企业损失 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企业 也按照要求 制定出台了合同管理 、担保管理、诉讼纠纷处理、应收 账 款回收、法务工作规则等一系列 工作制度 。江铜集团公司开展 了 制度建设年活动,由法务部门负责,对公司 7045项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修改、调整、完善,并新制定 67 项制度。 不少企业 还按照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要求, 科学设置 内部 工作流程,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做到 流程不到位,办 事 就无法到位 。 明确了重大涉 法事项不经法
14、律事务部门论证,不经总法律顾问签字就 不予提交 。同时规定任何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部门都要参与,考察、谈判、签约,出具法律意见书,全过程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四)抓学习培训,促队伍建设,为推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关键 在人。 如何配足配齐法律专业人员, 如何选好企业总法律顾问, 如何引进留住法律人才,如何提高人员素质 , 是提高企业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前提。我们的做法, 一是选好配好总法律顾问。 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任职条件, 配备专职总法 律顾问,暂时没有适当人选的,作为过渡性措施, 由具备一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班子成员暂时7 兼任,保证企
15、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工作不停顿、不延误,扎实开展。 二是采取措施选好用好企业专业法务人员。 有的 企业公开向社会招聘,好中选优; 有的加强 在企业内部选配和培养。为用好、留住法律专业人员, 一些 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激励措施,如 上调 工资 、 按照纪检干部岗位津贴标准发 放岗位津贴、按挽回资产损失 的实绩 奖励法务人员 等 。 三是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 先后 请国务院国资委 法规局的专家 领导授课、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现身说法、请 法律专业人员 开设讲座,每年组织 企业法务 人员 两次以上的培训, 培训方法多样化,多次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赴外省国资委 和大型国有、民营
16、企业考察 学习。 同时,多方指导 企业 开展 培训 。 据不完全统计, 三年多时间,先后培训企业法务人员 3500 余人次。与 2005 年前相比,出资监管企业专业法务人员由 24 人增加到 107人, 学历结构也由 原来的只有 4个法律本科毕业 增加到 有法律硕士生 8人 、 本科生 45人。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总计已达 482 人,其中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 160 人 , 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 急需的人力资源支撑 。 (五)突出重点, 整合资源,充分 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 作用 在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
17、的整合联动, 积极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兼并破产以及企业重大投融资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有效保障了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 一是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作用。 围绕企业改制重组中8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从法律上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规范操作 。 强调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加 大集团公司层面股权多元化和对部分 省属企业下放到市县管理的改革力度,注重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对涉及 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开展充分调研,严格落实各项规范。既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又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重
18、大投融资发展项目上, 企业法务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认真提出法律意见,揭示法律风险,提出化解对策,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 二是 整合集团公司内部法务 人才 资源 ,协同完成企业重大涉法事务 。 省 投资集团公司、冶金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江钨集团公司等 在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中 形成了由集团公司内部法律权威人员 组成的团队, 为 公司出谋划策 , 对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进行 “会诊”,制定应对措施。 三年多来,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债务纠纷、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 50 余 亿元。 三是 对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 有效调配 使用,同时 借助外部法律专家库
19、 ,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在出资监管企业之间 出现法律纠纷时,由省国资委通过设立“模拟法庭”,聘请资深法律专家,针对双方的陈述进行法律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着双方受益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解决问题。如果一方不接受协调,最终造成企业损失,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 责任。去年,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省国资委还与各级法院建立了国有企业债务纠纷诉讼协调机制,凡涉及国有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省国资委先行协调,协调不成 依法 立案 ,从立案到审理、执行,国资委可全9 程参与协调。 三年多 来 ,我们 协助企业诉讼、应诉以及督促企业追回违规投放资金等 35 起,协调债务纠纷 50 余件,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
20、失达 18.6亿元。 仅去年以来 ,我委协调国有企业债务纠纷案 28 起,涉及本息 7 亿多元,协调处理成功 19 起,涉及本息 4.3 亿元。 二、大胆创新, 探索 实行由出资人向企业派驻法务总监制度 在推进重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的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与加强和完善国资监管的需要相结合,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创新中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 开展 了 由出资人 向出资监管企业 直接派驻法务总监 、财务总监 试点工作,从形式和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 (一) 通过学习借鉴,提出向企业 委派法务总
21、监试点 工作思路 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 践中,我们感觉到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向总经理负责, 对总经理 的不当行权难以有效制约 。 为此, 我们 学习和 借鉴 上海复星公司等 民 营企业向子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做法,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在国有独资出资监管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思路 和措施 。 2008年初 , 在省电子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3 家国有独资公司中 率先 开展了由省国资委派驻法务总监试点工作。 (二)对委派法务总监 工作 的认识 1、实行由出资人向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委派法务总监制度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的需要。 在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
22、结构中,决策层和执行者有着严格的分工 , 在企业日常运作中,10 经理是核心人物,握有很大权力,并且实行个人负责制, 为避免经理人 因个人履职 能力和道德风险等 原因造成 对权力的滥用,在对其充分授权的同时, 必须相应 加强监督和制约。特别是 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中,由出资人直接委派法务总监,十分必要 。 2、 由出资人委派法务总监 是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需要。按照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出资人必须不缺位、不越位。出资人不缺位,就是要在产权清晰、出资人明确的基础上,出资人有权利、有手段尽力规避因与其产权代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招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
23、风险,形成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战略控制。由出资人直接向所出资企业委派 法务总监,有利于解决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更好地理顺出资人与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3、 由出资人派驻法务总监是企业实现 决策科学化 、法治化 的需要。 通过 对 法务总监,实施企业重大涉法决策总经理与法务总监联审联签等制度,充分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之行权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同时,保证其有足够独立判断的空间 ,有利于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更好地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4、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真正有利于实现“三个转型”,即企业法务工作由 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由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由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 ( 三 )委派法务总监制度的实践效果 1、由企业总法律顾问 演变为法务总监 ,是一个重大的角色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