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和解决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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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和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本文介绍了现行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统筹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一、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一)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

2、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缴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率为工资的 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当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则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社会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 120 发放。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 年,则不享受社会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2付给本人。 (二)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 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由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职工下岗前,由企业为其代

3、为管理养老保险关系,下岗后,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原来已经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机构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劳动关系的中止而中止,应按照相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证下岗职工年老后照常享受养老保险,维持收入来源,保障生活稳定。 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发布多条通知,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持相关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

4、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00 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再一次明确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规定。2001 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3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各个

5、地区关于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和费用缴纳问题,制定了本地区的政策法规,虽然各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但都遵循相同的规则,并且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按当地统一的规定执行。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后的缴费年限和下岗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总的缴费年限。如果未实现再就业,则享受为期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不缴纳,这段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如果失业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且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6、基数,计算退休金时此段期间的养老保险指数都按照 100%计算。 二、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存在问题 下岗职工在下岗前属于一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一级劳动力市场具有工作稳定、工资福利高的特点。但下岗后只有很少一部分人重新回到一级劳动力市场,大部分下岗职工进入到次级劳动力市场,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次级劳动力市场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并且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为了解决这些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把他们纳入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中,在缴费年限、待4遇享受等方面与正规就业人员都一样,但这样的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下岗职工的情况和特点不相适应,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

7、 (一)原企业承担部分转为由个人承担 职工在岗期间,养老保险的费用缴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下岗之后,按照 199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位缴费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全部由再就业中心承担。但是由于很多地区再就业中心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没有与各企业及时沟通,造成很多下岗职工没有进入再就业中心,这部分下岗职工大多数在岗期间已交纳了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如果下岗时交纳年限不满 15 年,则年老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累计额。这部分下岗职工为

8、了保证自身年老后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只能选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而这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企业不再承担原来承担的部分,职工个人不仅要继续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也要缴纳原先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极大地增加了下岗职工的经济负担。而职工缴纳的原企业承担的部分还要作为社会统筹,进入个人账户的只占缴纳总额的小部分,一旦职工个人在缴费年限未满 15 年时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缴费,则只能一次性获得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部分的不能返还。由于下岗职工中很多不能实现再就业,或者只能从事一些非正规性工作,常常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工资远低于下岗前的工资水平,缴纳的养老费却有增无5减,无疑加重了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经

9、济负担。 (二)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与缴费基数不挂钩 下岗职工中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在社会平均工资的 60%到 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缴费率是缴费基数的 8%,社会统筹的缴费率是缴费基数的 10%。缴费基数只影响个人账户的缴费水平,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按月或一次性给付给职工个人。社会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基数无关,只与缴费年限有关,缴费满15 年后继续缴费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所以只要缴费年限相同,不论选择的缴费基数高低,领取到的基础养老金都一样,缴费基数形同虚设,没有体现出社会为个人分担风险。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作单位,不仅需要缴纳个人账户的 8%,而且

10、社会统筹部分也要由个人缴纳,而社会统筹部分不与缴费基数挂钩,如果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就要向社会统 筹账户中多缴纳费用,而得到的基础养老金依然和选择较低缴费基数的职工一样,这样就对选择高缴费基数的职工缺乏公平性,导致人们普遍选择低缴费基数。 (三)滞纳金过高 1 9 9 9 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13 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也就是说职工在岗期间如果单位逾期未缴养老保险费用,则滞纳金由单位支付。而职工下岗后,由于劳动关系终

11、止,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下岗职工6往往收入不稳定,如果再加上经济困难,很容易不能及时缴费,这样产生的滞纳金由职工个人承担。很多下岗职工在失去工作且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自己负担养老保险费用已经困难,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更是加重了个人负担。 三、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解决建议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公平和效率两方面都有待改进,所以针对以上问题,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加以调整,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 在现行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各地政府依据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和运行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养老金按时发放。这样的财政补贴是不确定的,政府的责任可大可小。

12、应当明确政府的责任,比如政府以一个固定的缴费率承担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这不仅体现了政府责任,更是政府对经济改革给下岗职工带来的伤害的补偿,减轻了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使职工个人切实体会到政府的关心。 (二)基础养老金依据缴费基数划分档次现行制度中基础养老金不与缴费基数挂钩,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职工个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导致个人只会选择低缴费基数。如果把基础养老金依据缴费基数划分档次,则更能体现公平原则。缴费基数的范围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 300%,基础养老金可以在原来的给付标准上乘以一定的比例,这个7比例与缴费基数相对应,缴费基数高,缴费多,基础养老金就高。这样个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

13、的缴费基数来选择自己未来的养老金待遇,解决了享受待遇和缴费额不对等的问题。 (三)采用适当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对象是企业,不是职工个人,职工下岗后,制度没有相应调整,滞纳金直接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增加了个人的负担。实际上个人的承受能力远小于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考虑实际情况,结合个人的承受能力,对下岗职工收取适当的滞纳金,不致使个人因为滞纳金过高而交不起保险费。以上建议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局部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也可以考虑为下岗职工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险模式,将他们从企业养老模式中独立出来,这种模式也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其中社会统筹部分是由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此外还要做好不同模式的对接工作,以保证下岗职工再进入企业后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转移。 参考文献 1穆怀中,柳清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潘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劳8动和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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