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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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 本市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 庭难以承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 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制

2、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 ;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3、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 (三)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负责筹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对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医疗救助金预算进行审核; (三)按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指标,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市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协助民政部门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待遇核算、

4、相关数据汇总等业务经办工作; (二)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平价医疗 服务等惠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市 公安 部门 、人力资源 部门 、国土 部门 、 住建部门、 工商 部门 、地税 部门 、房管 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金融工作局、 残联、 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 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凭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及时

5、向民政部门回复医疗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就业、金融证券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二)在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按时编报本级医疗救助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本级医疗救助金,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接收辖区内的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查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及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为无

6、工作单位的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十五条 慈善 组织通过依法募捐,向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开展人道主义及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由其依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二类: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指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 1.5 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 者以及重度

7、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其中,重病患者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患者。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除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 5 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 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 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2、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 4倍以下,

8、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 4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2 人及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市、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予指导和协助,确保 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100%。 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可结合实际 ,为重点救助对象购买

9、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 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

10、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 10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 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80%,年救助限额为 10万元。 (二)支出型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 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10万元。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当

11、年累计,不能跨年使用。 第二十条 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章 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 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计算。 (二)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

12、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 具的就业创业证 、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支出

13、型贫 困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再凭医疗单据向民政部门申请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签署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 书,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

14、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 、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本办法规定的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广 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原件 ; (五)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六)是否取得其他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偿的说明和承诺书; (七)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

15、疗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九)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除了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 居住证和救助对象在本市参保满五年的缴费明细清单, 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 (十)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 申请对象 ,其 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应自接收申请材料的当月 25号前,将申请材料交至

16、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至 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中心 ,由核对中心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自收到核对信函的 7 日内,向核对中心反馈相关信息。逾期不复 ,则申请人被视为没有相关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中心即时将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反馈至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 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结果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 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受理医疗救助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 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7、5 日内,委托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 现居住地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限 为 5 天。任 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 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道、园区)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园区)应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园区)协助调查。受委托协助调查的镇(街道、园区)应在 5日内完成调查。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待审批材料之日起, 对拟批准的救助对象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镇(街道、园区) 民政部门应当在 3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 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公开与医疗救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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