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正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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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一、工资、薪金所得1、关于无偿献血补助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一次性补助,暂免征税的一次性补助,暂免征税。但单位应对各类职工 补助建立规范制补助建立规范制度度。2、关于住房补贴(1)单位以 现金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 记入记入职工 当月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 98年年 12月月 1日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 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暂免征税暂免征税

2、;对 超出标准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 当月工资薪当月工资薪金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经房管局批准后,一次性进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如果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先冲余额。(3) 98年年 12月月 1日以后参加工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 逐月按规定标逐月按规定标准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准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 超出标准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关于补充医疗保险(1)按照市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 未计入缴费单位个

3、人账户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 补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2)由单位 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 的 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 且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 暂缓征暂缓征个人所得税。(3)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1)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

4、际支付, 不征收个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 免征免征个人所得税;(3)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5、关于差旅费津贴(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行20063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或地方财政部门的通知为准;财办行200630号: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

5、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公杂费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企业 应建立应建立 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 ,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 自行制订自行制

6、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 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 3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该规定该规定2014年起执行。以前年度政策解答执行至年起执行。以前年度政策解答执行至 2013年底。年底。 )6、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2013年度可作为免税基数的年职工平均工资确

7、定为年度可作为免税基数的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 56883元元。在本解答发布前纳税人在2013年度内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部分可申请退税。7、2014新政策: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自自 2014年年 1月月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 号) 。(1) 年金缴费环节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缴付的年金个人

8、缴费部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 计税基数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标准内 的部分, 暂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办法是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国办发 201137号) 。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收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

9、年金,按照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关于投资者(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2013年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年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国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家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缴付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扣除。具体规则:由单位为投资者(合伙人)承担并缴纳至社保中心、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的支出部分允许 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予以扣除;由个人

10、承担部分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将房屋等财产过户到个人名下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 将原为个人出资购买并投资于将原为个人出资购买并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等财产 重新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暂不计入重新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暂不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但企业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销(包括将房屋等财产变更到个人名下但仍为企业使用的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出资购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11、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收个人所得税,企业 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经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的资金 属于属于投资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后部分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3、关于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税收问题(1)参考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2) 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在股权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也不得作为业务招不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也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等的计提基数。待费等的计提基数。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投

12、资者发生变更时,属于法定继承关系的,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生变更时,属于法定继承关系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及投资者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及投资者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其他变更投资者行为,应办理企业注销其他变更投资者行为,应办理企业注销清算,清算,清算所得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企业整体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2012年政策解答) 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按公司法规定投资者以其股权认购限额对企业负有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即企业整体转

13、让的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规定,而应视为企业清算行为,企业的清算所得按规定作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2013新政策:关于律师事务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 号) 2013年年 1月月 1日起执日起执行。行。(1)律师事务所 雇员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雇员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由30%调整为 35%。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 不得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重复重复列支办案费用。列支办案费用。 ( 2013年年 1月月 1日至日至 2015年年

14、12月月 31日执行日执行)(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 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 其其他酬金等收入他酬金等收入 ,应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 合伙人律师合伙人律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 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

15、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 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2013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 31日执行)合伙人律师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部分在计算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时据实扣除;合伙人律师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但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以合伙人律师本人办案收入为依据按上述费用扣除标准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4)律师 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 业务培训费用,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可据实扣除。律师参加其他各类业务培训或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 不不得得在税前扣除。三、劳务报酬所得关于期货行业居间人佣金收入关

16、于期货行业居间人佣金收入期货居间人(指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从事期货居间行为(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而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比照证券经纪人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算纳税的方法。四、征收管理1、关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对取对取得股息、红利数额较大的个人得股息、红利数额较大的个人( 暂定为派发数额超过暂定为派发数额超过 20万元万元 /次次 /人人)应按规定报送明细扣缴申报数据;其余个人按以下规则报送汇总扣缴数据:姓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17、 ;证件号码- 企业税务管理码+001。(2) 上市公司向投资基金发放股息、红利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上市公司向投资基金发放股息、红利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的,按以下规则报送汇总扣缴数据:姓名-“上市公司基金派息”;证件号码-企业税务管理码+002。2、 关于实行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的企业发生自然人关于实行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时计税依据的确定股权转让时计税依据的确定(1)利股红所得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确定利股红核定征收企业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并足额缴纳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 投资者转让股权时投资者转让股权时,以其持有股份对应的净资产额为

18、其投资成本确定计税依据;净资产额 低于低于实收资本的以实收资本为投资成本。(2)利股红所得预征管理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确定利股红预征管利股红预征管理企业 投资者转让股权时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如企业 尚未根据尚未根据预征税款 或或年度结算税款所对应的税后利润额完成股利分配账务处理的,以投资者持有股份的原始投资额 加上加上按其个人承担的预征税款或年度结算税款对应的税后利润额后 确认其股份的投资成本,确认其股份的投资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关于利股红所得核定征收管理措施实务操作注意点(1) 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单独按照利股红所得征收个人所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单独按照利股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并入收入核定征收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并入收入总额总额,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0%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2) 核定征收期间产生核定征收期间产生的 税后利润实际分配时暂不征收税后利润实际分配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 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清算时应对利股红所得个人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或企业注销清算时应对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进行清算或结算所得税应纳税款进行清算或结算。企业注销清算时个人所得

20、税税款清算:第一步,确认经营期内(一般是申请注销当年实际经营期+之前五个纳税年度)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根据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扣缴率)计算各年度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遗失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按利股红所得核定征收文件规定的方法换算利股红所得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或扣缴率后计算应纳税款。 )第二步,确认上述经营期内企业实际已缴纳的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 (企业应提供相关纳税凭证)第三步,计算经营期内个人投资者应纳税款与已缴税款的差额,确认应补缴税款额。第四步,根据企业清算所得计算个

21、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规则,此时的个人所得税同样按查帐征收方式计算。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时个人所得税税款结算:第一步,按上述税款清算方法(计税依据为征收方式变化前五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并确认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已缴纳、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征收方式变化结算应缴纳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款=(征收方式变化前五年企业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20% 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征收方式变化前五年实际已缴纳利股红所得核定征收税款第二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转为查帐征收当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重新确认投资者投资成本。4、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

22、搬迁收入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具体执行口径:1)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和 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部分拆除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 入能提供以下资料的免入能提供以下资料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税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税(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按分配比例确定个人所得) ,由主管税务机关落实跟踪管理。个人所得税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1)拆迁人持有建设部

23、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中明确指定拆迁人的,不需另行提供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企业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企业重置计划或固定资产改良计划2)企业 整体搬迁取得搬迁收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视为企业整体搬迁取得搬迁收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视为企业进行注销清算。进行注销清算。(1)查帐征收企业搬迁收入与企业清算所得合并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核定征收企业搬迁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部分搬迁、部分拆除取得搬迁收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以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或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后的余额并

24、入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企业并入收入总额) ,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合伙企业取得上述搬迁收入时,按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所得后,自然人按以上意见处理,法人和其他组织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两市两区参照制定的管理办法,因政府规划需要对无锡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送建设部门备案。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2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 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5、关于稽查中发现的账外资金确认个人收入问题经稽查确认企业(特指私营企业)有应计入而未计入企业账户的收入或不应由企业承担而企

26、业账面实际发生的支出、且该收入或支出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除应按规定追缴相关流转税、费、企业所得税外,对该收入或支出应确认为银行账户持有者的个人收入。(1)银行账户持有者为企业投资者(包括亲属)的,该收入或支出额按利股红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银行账户持有者为企业员工的,该收入或支出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银行账户持有者为其他人员的,该收入或支出额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确认上述(2) (3 )银行账户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投资者的,按利股红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入或支出确实用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部分,可不作为个人收入。6、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1)根据 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2号)规定,2014年1 月1日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以下标准。行业 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饮食服务业 7%娱乐业 20%其他行业 10%(2)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申请实行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调查审核并报无锡市局审议。(3)合伙人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无锡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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