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收管理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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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征收管理政策解读一、委托代征自愿,代扣代缴强制【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24 号)文件摘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

3、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第九条 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4、,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代征手续费标准;(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有关事项。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

5、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

6、过 3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

7、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

8、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

9、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

10、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

11、人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 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

12、约金。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但是对于委托代征的具

13、体管理办法却一直未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出台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专家点评一、什么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

14、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

15、信息。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10其他管理职责。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6、: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二、推陈出新有新意,票证管理出新招【解

17、读条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文件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

18、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

19、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

20、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

21、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第十五条

22、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

23、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

24、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

25、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

26、,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第三十六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

27、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二条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

28、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第四十三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

29、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第四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

30、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 号)文件已出台 15年,其间时移势变,许多条文需要修订,因此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横空出世。专家点评由于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许多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内容已不合时宜。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因此新办法规定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读者需要注意几个名词,比如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再比如套印,套印是指按正常比例制作的专门用于印制文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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