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为做好 2017 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把握发展机遇,以县城建设攻坚行动和脱贫攻坚战为抓手,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建设。二、工作目标(一)棚户区住房改造全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 6587 套,基本建成 3628套。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县区棚改要基本实现货币化安置。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格履行
2、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棚改贷款合同,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二)公租房建设分配基本建成 1175 套,2013 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原则上 2017 年底前要完成分配 90%,2014 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原则上 2017 年底前完成分配 85%。着力解决公租房竣工验收备案 1 年以上未分配、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新增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275 户。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
3、供应体系,让人民住有所居。(二)加大棚改推进力度将拆除重建的城镇危陋住宅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郊村、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改造纳入棚改范围,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创新融资体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培育多元化实施主体,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贷款。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授信资源,加快已取得授信棚改项目的开工及建设进度,难以实施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变更调整。推进棚改规范运作,使土地征收、项目手续、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等符合国家要求。(三)抓好公租房建设分配各县区要对建设进展缓慢的公租房项目进行原因分析,分
4、类施策,加快项目建设、分配进度,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对在建项目,要按照“高层三年竣工,多层两年竣工”要求,尽快竣工交付使用;对无法实施的项目,相关县区要通过补建、购买、配建等方式补足,或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盘活;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建设资金,限期完善配套;对已竣工的项目,及早分配到位,仍有富余房源的,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合理调整使用,避免形成闲置。合理确定公租房准入条件,及时将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健康运行。(四)提升项目建设水平严格质量监管,以
5、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加强建设、施工、监理等八大主体质量监管,推行量化考核、信用评价和“三抽查一到位”质量监管模式,建设精品工程。落实施工承包企业预选名录制度,优选施工企业承担项目建设,推行室内装修主要材料、部品、部件预选名录制度。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在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项目中推广应用钢结构。(五)强化相关政策落实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严格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筹集。确保用地供应,依法加快土地手续办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要及时公布税费减免科目及标准,严格落实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6、等,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实行减免,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持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各县区要做好支持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防范问题反复发生。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化物业管理模式,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生活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各级廉政风险防控职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推动,牵头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召开调度会、月通报、督导员督查、约谈等方式,督促县区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6 月底开工率达到 50%,8 月底开工率达到 80%,10 月底开工率达到 100%,11 月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严格考核问责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与县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建立问责机制,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审计查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