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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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综述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甚至可以说证据法学是以证明责任为基础而构建的。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不容小觑,它对于定纷止争、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持诉讼当事人心理平衡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分析证明责任的涵义出发,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相关见解。仅供同仁参考,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共同努力。1 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无非是期望法律能够实现他们所追求的价值,解决纠纷,达到胜诉,故而有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的脊梁”之称。文章开头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作了论述。首先从证明责任的由来开始论述起,

2、讲了证明责任产生的现实原因,是源于法官的判案和当事人双方的不同诉求。谈到了证明责任的由来就不得不谈谈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专业术语。证明责任本来的含义即一种举证的责任, 和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颇为类似。它包含两层涵义,即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前者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或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中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括事实的主张责任和证据提出责任;后者则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是指当审理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二者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证明责任理论的完整内容,

3、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证明责任也更多地被国内学者所引用,但是在证明责任使用时经常会与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责任、主张责任等发生混淆,从而导致一些非本质性的争论,所以本文中对证明责任的2概念做出讨论,以明确证明责任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2 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文重点论述的是最重要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因为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同时当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问题。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因为这种分配既要考虑到法律的抽象价值

4、和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差异和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所以它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各种各样的学说都层出不穷。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这一后果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给出了不同的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基础事实说,危险领域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每种学说都有它的可取之处,值得我们深深地思考。我国立法对于

5、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规定。了解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很重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一样是我们应该深刻理解和努力完善的。不得不说每种立法和学说都有它的不足之处和值得改进的地方,我国证明责任立法就有诸多不足,比如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不足,立法不科学;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概念不清;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官素质。基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的上述不少问题和证明责任在法官审判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科学的补充和完善。个人认为应该作出以下完善:首先,坚持两立性分配原则,实现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其次,要坚持法律要件说,建立证明责任分配正置理论;第三,坚持法律规定优

6、先说,确保证明责任分配合法;最后,要提3高法官素质,高质量行使自由裁量权。3 证明责任的作用及对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的建议及完善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不容小觑,它对于定纷止争、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持诉讼当事人心理平衡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深入学习和研究各种学说和立法的基础上要努力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整合构架与完善。重构我国证明责任制度,应当在吸取本国和外国立法教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引进外国先进的证据法学理论,结合我国法制实际。首先要创立我国先进的证明责任理论,并在科学的的证明责任理论指导下,创设我国先进的证明责任制度。坚持两立性分配原则,做到证明责任分配有序操作,坚持法律要件说,建立证明责任

7、分配正置理论,坚持法律规定优先说,确保证明责任分配合法公正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坚持诚信、公正、效率原则。我们在遵守诉讼逻辑或规律的同时,必须坚信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明责任原则等三项裁判原则相结合,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才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应该达到的高度。4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作者:赵岩指导老师: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 泰安 271018)【摘要】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不容小觑,它对于定纷止争、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持诉讼当事人心理平衡有重要作用。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甚至可以说证据法学是以证明责任为基础而构建的。本文从

8、分析证明责任的涵义出发,论述了证明责任的概念,由来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然后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作了论述,包括不同学者的不同学说,然后对中外的分配规则作了论述。然后在对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后,提出了对证明责任制度的重构与完善相关见解。【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制度 分配规则On the civil action to prove a number of basic problems of the liability systemZhao Yan(School of Humanities 第二,法院不是证明责任主体,而是“依职权取证”或“查证责任”;第三,如果承担证明责任

9、的主体不能举出证据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从这里可以看出, 证据法草案的证明责任概念其实就是指主观的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亦既是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概念,其概念的内涵并不具有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内涵,因此说, 证据法草案的证明责任概念并非现代证明责任概念,它仍然是举证责任概念,它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原产地德国学者的观点是有本质区别的。且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论逻辑没有太大的区别。 32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乃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同时当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

10、的诉讼后果的问题。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因为这种分配既要考虑到法律的抽象价值和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差异和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所以它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各种各样的学说都层出不穷。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这一后果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2.1 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相关学说的认识第一,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将

11、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按该学说的解释,凡是在诉讼中主张积极性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性事实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第二,基础事实说。该说主张,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应对权9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相对方对权利发生的欠缺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第三,危险领域说。在现代高度工业化社会,各种危险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证明责任应该按公平原则重新分配,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对对发生损害的的客观和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出自加害人所能可控制的危险领域范围之内,而受害人无法控制和举证。第四,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是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事实要件

12、的不同类别分配证明责任,其从法律规范条文及法律规范间的相互关系入手,将法律规范划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 4权利产生规范是指能引起民事实体权利发生的法律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是指妨碍既存的权利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是指使已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是指使已产生权利的行使受到制约,权利效果被遏制或消除,最终导致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2.2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我国民事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按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三个层次顺次适用。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采用的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范的立法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13、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再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依据都无法奏效时,最后才能诉诸法官的裁量。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主要有一般分配原则和补充规则。2.2.1 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有观点认为, “与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即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10由原被告分担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14、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们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从该规定看,当时我国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 1991 年颁行的,当时的立法背景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的法制很不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律师队伍还未形成一定规模,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加之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如果规定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其利益便得不到很好保护,再一点,也考虑到法院本身调查取证的审判职能,因此,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判断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

15、第 74 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第四、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该适用意见在某些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有了具体的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思维,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一大突破。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至此,我国才算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制度。该规定和其他规定一起,明确了我国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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