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科研面临的道德挑战医学直观的面对生死。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从大自然最初的优胜劣汰到现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为的去干预生死,可以说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在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首先说,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新生儿的成活率较比几十年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新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甚至一些以前无法避免的遗传疾病也会在胚胎时期的到控制,这不得不说是人类医学史上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家族遗传病,也许,在医疗水平不发达的时期,人们只能听天由命,但是在现代高科技医学的指导下,这些疾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治疗与预防。也许在自然条件下人类需要几十上百甚至千年的进化才能进化掉的疾病,现在短短几天
2、就可以得到有效医治甚至治愈。这也为一个个新生命避免了未来一生的痛苦。我们知道,遗传基因由数万个碱基组成,而三个碱基决定一个氨基酸的合成。根据碱基的种类和顺序,个体的发育与生长过程,包括性格、长相、疾病等就会发生变化。生长过程受染色体影响,如果与基因有关的研究能够取得成功,那么我们可以猜测出,新生儿数十年后得乳腺癌的概率。即使家族有乳腺癌的遗传因子,也可以通过改变遗传因子方法来控制乳腺癌的发病率。假如癌症持续了三代,那就可以检测家系中是否有癌症的遗传因子。所以,我们认为在遗传病这方面充分的利用基因、优生理论来避免一些可以预见的疾病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充分维护了一些想做母亲的人生育健康子女权力
3、。也许没有这样的技术她们这一生都无奈的去面对无法做父母的无奈,值得庆幸的是发达的医学技术解决了相关难题。正如辩证法里面所讲,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有积极的一面,也会有消极的一面。疾病的解决值得庆幸,但通过遗传因子分析,生出外貌、智力、体力出众的超级宝宝却也有可能出现。高科技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它在道德、宗教等方面却会引起强烈的争论。可能这种“改造人”从生理到心理的一致性很难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比如不能很好地抵抗传染病、天气的变化等,所以有可能会导致人类的灭亡。据说在美国,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美国人表示即使是通过遗传因子的重组也想给自己的子女遗传最好的遗传因子。
4、这种状态符合大自然的规律吗?当刚开始出现“试管婴儿”这个词汇时,很多人都非难这是“末世行为” 。这事发生在不久之前,然而到了今天,大部分人都很坦然地接受了试管婴儿。或许我们也可以这样想象,在针对优良遗传因子的争论问题上,人们会重演“试管婴儿”相类似的轻笑剧,最后人们会接受它。在变化无双的基因革命时代,除了改变碱基序列技术的之外,还有更好的办法把孩子生得很完美。这是与碱基序列的改变没有关系的。那就是善恶的分辨能力,这是通过美丽的胎教和充分的育儿教育完全可以实现的。再来说到死,虽然医学水平在迅猛的发展,很多疑难杂症的到攻克,但是还是有很多疾病是现代医学无法解决的。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体
5、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荷兰著名人道主义
6、学者简格拉道特范隆始终坚信, “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保护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 ”身患绝症的病患遭受着病痛的煎熬,可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还在高喊着不能施予安乐死,要继续这种生命的延续,再苦再累,再痛再难受也要延续,患者们能看到和感受到的也只是这种无尽的痛苦与煎熬,也是“欲罢而不能” ,而我们早期唯物主义者培根曾说过:“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
7、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患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患者和家属是多大的一种残忍。患者在忍受自身痛苦的同时,还要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在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时,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 “家属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避免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解脱出来。 ” 有学者认为我国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
8、基础和条件,认为“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 “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 “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等一系列的问题,然而,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都是通过实践本身,只有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的真正所在,再配以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介于我国医疗科技的发展也为安乐死准备了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我们应尽快将其安乐死合法化,将安乐死放置在排除犯罪事由的被害人承诺部分,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使其进一步完善化。安乐死是个久盛不衰的问题,它只所以不衰是因为久久不将其合法化,而致使争论双方经久不息的辩驳。然而,理论上再长久的争论也只是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我们立法者则应该密切审视一下,希望尽快给予安乐死一个定论,让安乐死在法律上能够真正的安乐!姓名:王春鹏学号:201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