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答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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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2 整合修订版)解答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新规范 1.0.3 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 平方。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 300 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答:可行。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答:不允许。4)如首层设置 60 平方,二层设置 240 平方是否可行?答:如果二层 240 平

2、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答:不可。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 1400 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 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答:

3、否。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答:否。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答:不可。12)是否设消火栓?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 200 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 100 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 条100M 高层、7.6.2 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

4、轻便消防水龙。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答:可以不计入。4饮料厂建厂房,9 层高,下面 4 层为厂房,上面 5 层为办公,可否?答: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 75 平方,甚至小于 60 平方,门是否可小于 1.4M?答:不可以。65.2.2 条注 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 4M,现在要 6、9、13等。注 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7、5.3.1

5、 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 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 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10、 5.5.5 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11、 5.5.8 条 4.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

6、层数范围。5 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 5F 的教学楼、办公楼等。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 5 层,总面积为4000 平方,每层 800 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 800 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 4000 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 3000 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问: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用什么门?答: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

7、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答:是走道本身的长度。13、 5.5.19 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14、 5.5.21.7 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15、 5.5.23 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16、 5.5.25.2 建筑高

8、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 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17、 5.5.28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 12-18 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18、 5.5.30

9、.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平方。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2 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19、 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 18 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4 平方。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 100米时

10、,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20、 6.2.4 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21、 6.4.3.6 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

11、做扩大的楼梯间。22、 6.5.1.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23、 6.5.1.5 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 的有关规定。注意防火门GB 12955 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

12、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27、 7.1.2 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28、 7.1.8 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29、 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 5m 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30、 7.2.2 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

13、确了规定:长 X 宽=15X18m 等。31、 7.2.4 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32、 7.3.3 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33、 8.2.3 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34、 8.3.1 条有删除,有增加:10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11 注 1 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5、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均有所修订。36、住宅建筑改为按照高度来分类以后,对目前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一类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

14、 54m 的住宅建筑,二类为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按 3m 层高,54m 为 18F,27m 为 9F。而南方首层架空普遍大于3m,18 层住宅将无法按照二类建筑设计。高规建规答疑: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 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答:不符合“规范”要求。理论依据:“建规”第 5.1.13 条第 5 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

15、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问:“建规”5.3.15 、“高规”4.1.5 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

16、、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理论依据:根据 2007.12.20 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问:“建规”5.4.2 条第 9 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

17、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问:“建规”5.4.6-1 、“高规”6.1.3A 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问:“建规”5.4.2 条第 9 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

18、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问:“高规”7.4.6 条、“建规”8.4.3 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答:不计入。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 8.4.3 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

19、总数内。”24. 问: “建规”8.5.7“ 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 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

20、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 9 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答:可以。问:2.0.7 条所说的综合楼与 2.0.8 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问:“高规”第 2.0.1 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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